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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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

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

部分条款的通知

利政规〔202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我市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经市十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利政规〔2021〕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章节中新增“第二章职责分工”,其内容新增“第三条明确职责,依法依规开展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工作。”

“(一)市城市建设和管理指挥部:负责综合协调推进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统筹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并检查督办工作进度。”

“(二)市住建局:负责拟订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并按规定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可委托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实施并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三)市司法局: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律业务培训、指导和法治宣传工作;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方案、委托评估、协议、合同等文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政复议办理工作;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政应诉案件协助办理工作。”

“(四)市发改局:负责审查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负责拟征收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变更等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纪委监委:负责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纪检监察工作,严肃查处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八)市审计局:负责审计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使用等情况,依法依规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报告审计情况,公布审计结果。”

二、《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修改为第三章,其内容新增“第四条对国有空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

三、《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三条修改为第三章第五条,其第(二)项内容中“装饰装修、附属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修改为“装饰装修、附属物和不能迁移的青苗花木:被征收土地上的附作物补偿和青苗补偿按照《利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利川市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利政规〔2020〕3号)规定执行;本办法未明确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新增第(三)项,其内容为“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附属房、建构筑物等,按重置评估价作货币补偿。”

四、《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修改为第三章第六条,其第(三)项内容中“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还建的安置房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计算,100㎡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计算。过渡期限以签订合同时间到安置房交房时间(或通知交房时间)延长3个月计算”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还建的安置房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计算,100㎡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计算。过渡期限以搬迁时间到安置房交房时间(或通知交房时间)延长6个月计算”。

“2.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计算,100㎡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修改为“被征收人选择以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计算,低于100㎡的按500元/月计算,100㎡以上(含本数)按5元/月/㎡计算,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月。一次性补偿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五、《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二章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第三章第六条第(四)项,其内容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包括出租人(被征收人)租金损失、经营者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租金损失和停业损失按补偿协议约定过渡期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租金损失和停业损失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不具备评估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修改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包括出租人)租金损失、经营者停业损失补偿按不超过6个月计算。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评估。不具备评估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城区主街道上门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经营房屋面积以每月60元/㎡标准补偿;利用土地进行经营的,按经营建筑占地面积以每月30元/㎡标准计算”修改为“1.已建成的城市主、次干路上门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经营房屋面积以每月120元/㎡标准补偿;已建成的城市支路上门面房屋:利用被征收房屋进行经营的,按经营房屋面积以每月80元/㎡标准补偿”。

“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最高不超过房屋第一层的建筑面积,按经营建筑占地面积计算的最高不超过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建筑占地面积,同时应扣除非生产或经营建筑面积”修改为“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的,仅测算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门面进深≤15米的据实计算,门面进深>15米的按15米计算”。

六、《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五条修改为第四章第七条,其内容不变。

七、《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六条修改为第四章第八条,其内容修改为“住房安置补偿标准。约定房屋补偿面积根据被征收房屋实有面积按照1:1的比例进行测算。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房屋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房屋评估价值)÷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按照房屋所属区域的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5倍进行计算,即房屋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国有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5.0×城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

八、《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第四章第八条第(一)项,其内容中“超(差)面积按安置房的价格相互补差”修改为“超(差)面积≤20㎡按安置房的成本价格(3500元/㎡),超(差)面积>20㎡按安置房的市场价相互补差”。

九、《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第四章第八条第(二)项,其内容中“对调换保障性住房后剩余的面积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1.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的:最低补偿标准为3500元/㎡,评估价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货币补偿费用=(约定房屋补偿面积-保障性住房面积)×3500元/㎡。2.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的:390㎡以内的,最低补偿标准为3500元/㎡,评估价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评估价补偿;超过390㎡的按评估价补偿。货币补偿费用=(390㎡-保障性住房面积)×3500元/㎡+(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修改为“对调换保障性住房后剩余的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唯一住房的被征收人不得选择全货币补偿,按人均不低于30㎡的面积选择一套还建房,户均原则上不得低于100㎡(新增加),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为:1.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的:最低补偿标准为4000元/㎡,综合单价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综合单价补偿。货币补偿费用=(约定房屋补偿面积-保障性住房面积)×4000元/㎡(或综合单价)。2.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的:390㎡以内的,最低补偿标准为4000元/㎡,综合单价高于最低补偿标准的按综合单价补偿;超过390㎡的按评估价补偿。货币补偿费用=(390㎡-保障性住房面积)×4000 元/㎡(或综合单价)+(约定房屋补偿面积-390㎡)×被征收房屋综合单价”。

十、《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七条修改为第四章第九条,其内容不变。

十一、《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八条修改为第四章第十条,其内容修改为“鼓励诚实守信行为,被征收人在收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栋为单位给予10万元货币奖励;在收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15日后至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以栋为单位给予5万元货币奖励;对收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之日起30日后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二、《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九条修改为第四章第十一条,其内容中“实物补偿(调换)比例为1∶1.2”修改为“实物补偿(调换)比例为1∶1”。

十三、《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三章第十条修改第四章第十二条,其内容中“按照被征收土地补偿总额的20%予以奖励”修改为“按照被征收土地补偿总额的10%予以奖励”。

十四、《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四章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修改为第五章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其内容不变。

十五、《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五章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八条,其内容不变。

十六、《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五章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九条,其内容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补偿面积)等,均为建筑面积。”

十七、《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五章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其内容不变。

十八、《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五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六章第二十四条,其内容修改为“城市集中建设区范围外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政策和法律的规定另行制定征收补偿办法或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九、《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新增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其内容为“国有划拨用地及国有划拨用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比照《利川市集中建设区集体土地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执行”。

二十、《利川市集中建设区国有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原第五章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修改为第六章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其内容不变。

本通知未调整内容按原文件执行。

利川市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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