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秭归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秭归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宜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为调节县域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等活动的部门、企业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是县人民政府对县域粮食市场加强宏观调控的重大物质基础,其所有权、使用权均属秭归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县发改(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食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 县发改(粮食)局会同财政局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结算,并对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依照有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发改(粮食)局备案,对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条县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和动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县发改(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按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计划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及品种。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发改(粮食)局依据县政府批准的承储企业收购。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按照不低于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及合理费用核定。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价格核算库存。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收购入库的县级储备粮应当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并且达到国家和省级质量标准。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质量和品质,由县发改(粮食)局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章 储存
第十七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实行定点储存、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储备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及《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储备粮仓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严格的保管责任制。仓储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验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县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保管员、粮食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储备粮出入库管理流程和质量标准,收购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品质符合“宜存”要求,质量指标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3级以上。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保证入库的粮食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粮库存管理制度,县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转账记载,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完好、储存安全。
第二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和应急处理预案,切实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发生粮食储存事故。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承储企业应当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县发改(粮食)局报告;属于重大或者特别重大储存事故的,发改(粮食)局应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轮换
第二十四条县级储备粮实行轮换制度。县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前提下,以当年生产的新粮等量替换计划指定的库存粮食,并且达到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省规定的质量指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国家有关粮食调控政策,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实行均衡轮换。根据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相关国家标准评价结果,不宜存的县级储备粮必须轮换;接近不宜存或者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应当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提质增效的原则轮换。轮换期间,县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省粮食局下达保底规模的70%。储存的稻谷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成品粮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县级储备粮年度轮换实行报告审批制度,由县发改(粮食)局按照上级规定并结合秭归实际下达轮换计划。轮换计划下达后,承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并报县发改(粮食)局确认。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轮换的,需及时报告县发改(粮食)局。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八条 特殊情况下,对储备粮实行限制轮出、提前或者推迟轮入等临时管理措施,承储企业应当无条件执行。临时管理措施由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根据特殊情况发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储备粮轮换费用应当根据粮食市场价格,按照轮换价差、费用来确定。
第三十条设立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用于解决地方储备粮轮换产生的价差亏损,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局全额弥补。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的具体管理按照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印发的《关于加强承储企业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的通知》执行。
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相应核减地方储备粮贷款。
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应当根据轮换进度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轮换方式的,由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先发放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待验收入库转为县级储备后,及时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同时足额收回相应的县级储备粮轮换贷款;采取先销后购轮换方式的,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轮出计划,销售回笼货款全额归还承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由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及时收回对应贷款,并将前期利费及价差亏损等各项费用补贴到位。轮入由承储企业按照县发改局下达的计划轮换数量,结合市场情况组织收购,所需收购资金,由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贷款,最终贷款额度根据县政府或者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三方核定的入库成本确定。
第三十二条 轮出的县级储备粮,应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平台销售,出库时,应当有粮油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以确保食用安全。
第五章动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县发改(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储存地点、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及费用等内容。
用后需要补充入库的,重新核定入库成本价格。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
(一)县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县发改(粮食)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六章 利息费用补贴
第三十六条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据实补贴,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
第三十七条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包括定额损耗、出库费用等)补贴标准分别按0.05元/斤/年、0.10元/斤/3年的标准执行。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由县财政局对承储企业实行半年(按季)预拨、年底结算。
第三十八条县级储备粮轮入所需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申请贷款,贷款额度参照市场收购价格在收购前及时发放所需收购贷款,收购入库结束后,根据核定的入库成本结算。
县级储备粮轮出销售款应当及时、全额偿还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的贷款,严禁截留、挪用。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应当在轮出销售款归还的两个工作日内,核减相应储备粮贷款。
第三十九条 经批准轮换的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缴入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先从轮换费用补贴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按规定程序从县级储备粮轮换风险准备金中予以弥补,仍不足的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条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的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县级储备粮出库后,县财政局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及承储企业清算各项补贴和占用贷款。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损耗的费用,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粮食)局予以核销,并据实补贴。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县发改(粮食)局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
(二)调查了解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查阅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四十四条县发改(粮食)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五条县发改(粮食)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强化第三方监管。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分别对储备粮的数量、利息费用补贴使用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县级储备粮价格执行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对县级储备粮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承储企业对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粮食)局、县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秭归县支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承储企业、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油质量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省级储备粮油轮换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编辑:向睿 审核:余玮 终审:王茂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