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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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

异地评标操作规程》的通知

(鄂公采发﹝2022﹞20号)

各市、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各处室: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升评标质量和公正性,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采购>中心)对2021年印发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鄂公采发〔202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28日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进一步规范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远程异地评标工作,推进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实现优质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不断提升评标质量和公正性,优化招投标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常态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远程异地评标,是指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依托全省各级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省电子服务系统)和省远程异地评标协调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远程协调系统),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项目受理地专家和异地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完成的项目评标活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远程异地评标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系统建设和组织协调

第五条 远程异地评标系统建设是为实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所需全部功能和需求的总称,包括软件建设和硬件建设两部分。由省远程协调系统、省电子服务系统、电子交易系统、专家抽取系统、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等互联互通软件系统以及视频会议设备、电子评标室、评标终端设备等硬件设施组成。

第六条 省远程协调系统、省电子服务系统、各级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应当通过电子政务外网连通,保证数据信息传输安全。网络带宽应当支持音视频互联互通要求,满足远程异地评标数据传输需求。

第七条 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现场分主场和客场,工程建设项目受理地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主场,受理地以外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现场为客场。

第八条 省交易(采购)中心负责协调推进、检查考核全省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制定全省统一的远程异地评标运行制度规则、硬件设施建设标准(附件);建设和管理省远程协调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交换接口标准与省电子服务系统对接,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获取全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县中心)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信息数据;统筹协调、统一调度全省远程异地评标机位资源;组织对远程异地评标相关业务操作培训;为市、县中心交易项目提供远程异地评标客场服务、见证和管理,做好客场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

市、县中心负责本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和运行操作,做好远程异地评标主场客场的服务、见证和管理工作;按照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配备和维护电子评标室、评标机位、网络环境等软硬件设施,并纳入省远程协调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省、市、县三级评标场地、评标机位互联共享。

第九条 全省各级中心应当将远程异地评标工作纳入主要工作职责,定岗定责定人,设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岗位,指定一名分管领导、一名专职人员、一名备选人员(B角),专门负责远程异地评标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及时将可提供的远程异地评标场地、机位录入省远程协调系统,以便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申请使用。     

第十条 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远程异地评标活动的服务、见证、管理工作,强化见证和记录功能,做到环节把关、全程留痕。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中心远程异地评标机位必须做到机位专设专用,原则上本地非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不得占用远程异地评标机位。

各级中心可按照地区、时间查看全省各地机位使用状态(使用中、可用、禁用),同时可根据本地机位使用状况,分时间段禁用机位。对本地机位已完全占用的,系统自动判断,不再随机到客场。

除停电、网络故障、机位已占用等原因外,各级中心不得随意关停评标机位。关停评标机位的,系统显示关停状态,省交易(采购)中心定期检查、公布随意关停评标机位情况。

第十二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监督职责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和综合监管机构可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对远程异地评标活动实施在线监管。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条件登记时,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电子交易系统勾选是否采用远程异地评标。对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由电子交易系统通过省电子服务系统自动推送到省远程协调系统。

《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以外和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招标人要求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信息不能自动推送,需要主场人工录入省远程协调系统。

第十四条 主场应充分考虑投标人数量、评标评审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划分评标标段,避免评标评审时间过长。提倡一标段一评,一组评标委员会负责一个标段的远程异地评标;确需多标段评标评审的,应遵循同类评标项目合并的原则,一组评标委员会最多只能评三个标段,投标人较多时,不宜超过两个标段。

第十五条 客场选择范围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省级客场、市级客场、县级客场执行。客场选择方式分随机客场和指定客场两种方式。《指导意见》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必须远程异地评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随机方式选择客场;《指导意见》规定范围以外、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申请进行远程异地评标的,由主场自行协调客场,采用指定客场方式选择客场。

第十六条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采取随机方式确定客场无法满足评标需求的,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主场提出申请,可以直接指定客场。

第十七条 主场工作人员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前登录省远程协调系统,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远程异地评标客场需求,提交随机或指定客场及客场机位数申请,客场数量不超过两个。

主场工作人员提交远程异地评标申请、完成随机或指定客场后,应及时通知客场,由客场工作人员对主场提交的远程异地评标申请进行确认。由于评标场地、机位等原因无法承接的,应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填写拒绝原因,并及时联系主场工作人员告知相关情况。

主场申请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未符合本规程标段划分、主场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规定,以及未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客场的,客场可拒绝受理并告知原因。客场未明确受理意见的,主场可多次提交随机客场申请。

第十八条 客场确定后,主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协调客场工作人员做好远程异地评标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随机产生的客场因无法抽取满足要求的评标专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提出申请变更客场,主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变更客场。

客场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保障已预约评标机位的,客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主场工作人员变更客场,并在省远程协调系统锁定禁用其评标机位,避免再次被其他项目选择为客场。

第二十条 主场应当合理确定专家抽取时间、评标开始时间,控制和减少隔夜评标。实行远程异地评标的项目,评标开始时间一般应安排在上午,可参考省交易(采购)中心评标开始时间:上午10:00、10:30;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一般安排在评标前一个工作日下午或评标当天上午进行,由主场工作人员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交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使用全省统一发放的CA数字证书通过湖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完成主场客场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工作,系统自动语音通知评标专家直接到达主场客场评标地点。评标专家抽取信息由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系统推送至主场电子评标系统、省远程协调系统。

第二十一条 主场、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原则上均应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的代表参与评标的,原则上应在主场评标。

评标开始前,确定的客场和评标专家信息应当保密。主场客场专职工作人员、主场专家抽取工作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确认参加评标后,因出现临时请假不能出席、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的,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及时通知主场专家抽取工作人员组织补抽,补抽完成后应及时通知客场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名单在确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解密。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本地参与远程异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核验和签到工作,统一保管其通讯工具,并将其引导至远程评标机位。

第二十四条 主场电子评标系统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登陆电子评标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传输至客场,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远程登陆主场电子评标系统,与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进行评标,独立、客观、公正提出评审意见,主场客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评标活动开始前,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指导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打开音视频会议系统,宣布评标纪律、评标注意事项;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电子评标系统操作流程,做好评标准备工作。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始终保持在线,及时协调解决远程异地评标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评标委员会组长,评标委员会组长一般在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推选。在评标过程中如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存在疑问,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在线协商讨论。

第二十七条 在远程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进行讨论的,应当使用远程异地评标视频会议系统。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意见不一致的,应当通过评标系统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评标系统对表决结果进行记录。需要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提议,经评标委员会视频或文字方式交流、投票通过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核对原件、查询网站的,由评标委员会组长组织主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授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查询,使用视频会议系统讨论沟通后,评标委员会确认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或评标结束后发现评审错误,需重置评标流程的,评标委员会应提交书面重置评标流程申请,并说明重置原因,主场工作人员按照申请应及时进行重置,书面申请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章)签署完成个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审)汇总表和评标(资格审查)报告等文件。评标委员会可通过省远程协调系统专家辅助签章模块或主场交易平台评标系统两种方式完成专家电子签名(签章)。主客场运行同一交易平台系统的,使用主场交易平台评标系统完成专家电子签名(签章);主客场运行不同交易平台系统的,使用省远程协调系统专家辅助签章模块进行电子签名(签章),由评标委员会组长将初步评审、详细评审、评标(审)汇总表和评标(资格审查)报告等文件上传至专家辅助签章模块,评标委员成员登录系统依次完成电子签名(签章)后,由省远程协调系统合并生成最终版电子评标报告,并推送至主场电子评标系统。

主场工作人员确认评标委员会组长下达评标(审)结束指令后,评标委员会成员方可离开评标现场。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心原则上应当具备隔夜评标条件,采取措施规范隔夜评标管理,做好配套服务保障。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在当天22:00点前尚未完成评标工作的,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安排评标专家休息,次日再继续评标。

对主场客场确有一方不具备隔夜评标条件的,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征求评标委员会意见是否继续评标,如不同意继续评标,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妥善安置评标专家休息,并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条 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分别负责主场客场的评标现场管理、评标秩序维持、评标过程的见证,以及远程协调系统的操作、维护及数据信息录入等工作。

评标专家的现场考评工作分别由主场客场工作人员负责,考评结果由主场工作人员汇总并在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系统提交。

工作人员发现远程异地评标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通过主场及时向项目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评标活动见证记录,妥善保存评标活动过程中的文字和音视频资料。评标结束后,主场客场评标现场音视频资料,系统保存时间15日,主场工作人员应及时登陆省远程协调系统下载保存。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行或委托客场工作人员解决客场评标专家的订餐,主场客场评标专家餐费标准应保持一致,费用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主场客场工作人员加班、误餐费和交通费,各地中心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收集评标专家银行卡号(含姓名、开户行及卡号)或者微信、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信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天完成评标专家劳务费支付,最迟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主场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评标专家劳务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评标专家劳务费标准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鄂公管发〔2021〕6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主场工作人员在省远程协调系统提交远程资格预审评审客场申请时,填写项目标段信息界面,勾选资格预审选项,系统将自动生成一条项目信息,用于该项目资格预审后项目远程评标需求。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招标失败需要重新招标的,主场工作人员在省远程协调系统勾选二次招标选项,系统将自动生成一条新的项目信息并标注(二次),主场工作人员可重新提出远程异地评标申请,重新抽取评标专家。

远程异地评标项目需要责令评标委员会改正、复评(核)的或者对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确认的,经主场所在地综合监管机构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处理意见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主场协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远程异地或者集中复评(核)、确认。需要协调客场的,由主场负责。组织复评(核)的,主场工作人员在省远程协调系统勾选复评选项,直接选择评标时间,系统将自动同步首次评标主场客场和评标专家信息。

第四章  异常情况处置

第三十五条 评标工作开始前,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评标机位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进行评标的,可在短时间内排除的(不超过1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延迟评标时间。短时间内无法排除的(超过1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主场协商确定是否进行评标或延期评标,确定进行评标的,待故障排除后开始评标;确定延期评标的,应重新确定客场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三十六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评标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评标的,故障可在短时间内排除的(不超过4小时),待故障解除后继续评标;故障无法在短时间内排除的(超过4小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评标,重新确定客场并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远程协调系统自动记录、统计各地远程异地评标的有关数据。省交易(采购)中心将根据系统记录统计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各地中心开展远程异地评标项目完成率、远程异地评标配合次数、拒绝次数,以及评标机位应当开通和实际开通的数量和比率,并列入年度考核和分类定级评价指标。对工作开展扎实、成效显著的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进行约谈通报,并向当地政府反馈意见。

第三十八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各级中心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标的,应于评标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信息录入省远程协调系统。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交易(采购)中心于2021年6月印发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操作规程(试行)》(鄂公采发〔2021〕12号)同时废止,本省行政区域内此前已出台的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湖北省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

湖北省远程异地评标硬件设施建设标准

一、评标网络标准:全省远程异地评标系统统一通过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市(州)中心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应大于100M,县(市、区)中心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带宽应大于50M。

二、评标大屏、评标机位标准:省交易(采购)中心、武汉市中心应配备评标大屏1套,评标机位25个以上;其他市(州)中心应配备评标大屏1套,评标机位原则上12个以上;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中心应配备评标机位原则上6个以上。

三、隔夜评标条件:省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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