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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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枝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

  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非单一产权住宅。

  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减少占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统一和谐。

  三、责任分工

  (一)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全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前期调查、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公示公告、矛盾纠纷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

  (五)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消防救援审查工作。

  (六)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七)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八)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方案审查和私自加装电梯的依法查处,对未按照联合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九)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十)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十一)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建筑物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4.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5.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十二)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对设计文件负责;

  2.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并负责解释说明;

  3.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十三)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2.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5.对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

  (十四)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2.组织监理工程师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并签字确认;

  3.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业主个人所需的建设资金。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后,实施主体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且为城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非单一性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对2025年12月31日前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每部5万元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到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

  市住建局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奖补申请后,组织市财政局对奖补资金按季度汇总审核。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安排奖补资金,汇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账户,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拨付。

  五、实施程序

  (一)提出申请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事宜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市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二)初步审查

  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进行现场勘查,联合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

  (三)签订协议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2.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及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

  4.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组织设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调解,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调解会。调解结束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层或相邻建筑产生通风、采光等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形成合议意见。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负责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解释。

  经过公示、协商、调解、听证后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联合审查

  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市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1.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

  2.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3.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5.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6.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市住建局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城管执法局、供电公司、天然气公司、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联合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专家的意见。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市住建局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等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六)施工监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DB4205/T070—2020)实施。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市住建局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竣工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市住建局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应向市住建局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恢复施工前,应当将联合审查意见书报市住建局核验。

  (七)日常管理

  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施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自行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专项预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及变更使用登记。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六、相关要求

  (一)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弄虚作假、违法挂靠、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行为。

  (三)市城管执法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经审查合格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借加装电梯名义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四)市住房保障中心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加强住宅电梯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安全使用知识等宣传,引导业主关注电梯安全,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上报。

  七、其他说明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枝江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枝府办发〔2020〕17号)同时废止。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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