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区办发〔2022〕12号)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3日
武当山特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控制工程造价,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根据《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十政办发〔2021〕4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定,结合武当山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本办法只适用于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区项目。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安排的特区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区管委会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修缮、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充分发挥特区管委会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项目审批原则;
(二)投资控制和专款专用原则;
(三)政府采购、必须招标(以下简称采购招标)原则;
(四)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原则;
(五)投资评审和绩效评价原则;
(六)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
第二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审批制。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特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纳入年度发展建设规划及专项规划,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建设。特区管委会对项目建设方式、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筹资渠道和建设周期等形成的会议决议,作为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施工的依据。
第六条 特区管委会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
特区管委会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区级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经特区管委会研究同意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报特区发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文物保护项目除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七条 特区发改部门是特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特区政府投资审批管理、计划编制和综合监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特区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及概算进行审批。
第八条 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紧急性、临时性、突发性任务或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增加投资的,由项目单位优化施工方案,提出书面申请报特区管委会按程序报批。突发事件按突发事件处置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管理
第九条 特区管委会投资概算在5万元—400万元的项目可按 “三重一大”议事制度、采购程序实施。投资概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采购招标程序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应会同规划建设专业职能部门优化项目设计方案,引进设计竞争机制,通过优化设计来控制投资;加强施工图审查,特别是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货物和服务采购,要严格履行采购招标程序。建设单位要依法择优选择施工单位或供应商,并做好建设项目采购招标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一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施工、货物和服务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后报财政部门进行结算评审;概算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单位需提供施工图,报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编制工程造价预算。项目建设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按程序进行采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施工合同须经司法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司法部门审核合规性及合法性,财政部门审核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进度等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以司法、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采购招标文件、中标文件为基础签订合同;未经审核的采购招标文件、合同,项目建设单位不能发布和签订。
(二)政府投资中介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特区管委会审批,服务类的中介费用必须严格按照采购招标程序实施(服务类的中介费用包括:可研、设计、监理、地勘、环评、测绘、评估等),根据项目类别综合国家标准及十堰地区市场行情确定。
(三)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有漏项和新增项。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采购招标前及时办理政府采购报备,并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合同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拦标价),控制价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控制价编制依据国家、省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如果当地有相关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的优先选用。如果计价定额中某些工程子项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按当地市场价编制招标控制价。古建修缮工程由于湖北省没有适当的计价定额,可以使用《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古建筑分册,取费按湖北省费用定额中建筑工程费率编制(十造价函〔2013〕9号)。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造价评审过程中一般不列暂列金,如遇特殊情况项目需列暂列金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增列。暂列金使用范围仅限于人工、材料价调整、技术变更、工程量清单漏项等,建设项目因图纸不完善等原因增加工程量使用暂列金的,需报特区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加施工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购招标文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采购招标文件不得随意出现暂定价格以及留有其他报价缺口的条款。合同文件中应明确规定工程结(决)算以中标合同价为依据;
(二)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项目设计采购招标应明确设计限额。
第四章 项目建设工程量变更管理
第十四条 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凡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报特区工委领导班子会议通过后,原审批部门方可调整概算投资。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概算组织实施,不得违规超概算,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凡未按规定经特区管委会批复、随意超概算的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超概算资金。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内容执行。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工程变更、新增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建设规模或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在合同基础上增加工程造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载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变更清单、变更概算),会同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后,报特区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根据批示,组织相关专家和职能部门进行工程现场踏勘、评审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同时增减合同相关内容。
属技术变更的,按程序审查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尤其要严格审查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组织方案执行情况及技术核定签证,采取现场随机跟踪检查、勘测、计算复核等方式方法,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量变更新增价款,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工程变更规定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作为结算价。建设项目变更或增加工程量未批先建的,财政部门不受理增项部分结算评审。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自行实施工程变更的,由擅自决定的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支付变更增加的费用。对于经批准的负向工程变更,应核减投资规模。实施单位不得将调减部分纳入付款范围,且不得擅自将核减的投资在项目内部进行调剂使用。
第五章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并完成采购招标后,财政部门按照资金计划及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应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完工程价款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7%,预留3%的工程质保金(中小微企业工程质保金为1.5%)待工程质保期满且有质保合格验收证明后结清。工程尾款拨付时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主管部门认可的第三方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工程(交)竣工验收报告、联合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返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按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要求,设立基建财务账目,独立核算,规范支出程序,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应纳入总费用概算,使用应严格按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特殊情况,确需超出开支标准的,事前报特区管委会批准。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发改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及时反映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问题。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进行评审时,因力量不足或相关专业知识受局限时,可以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加评审或者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工程造价服务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定,费用按照武当山特区财政局投资评审协作机构项目评审付费参考标准执行。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超过审定工程造价7%的,超过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营取得的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交财政,支出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建设资金为政府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其项目收益首先用于收回投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完毕后,仍有建设资金结余的,结余资金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二条 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主管部门本级所有项目决算和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及以下单位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特区财政局审核批复;主管部门管理的二级及以下单位的项目决算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决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批复文件抄送特区财政局备案,并按要求向特区财政局报送半年度和年度汇总报表。
由特区财政局审核批复的项目决算,一般应先由特区财政局或其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特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后批复。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的项目决算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在满足项目决算编制条件的情况下,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2000万元)的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在项目决算未编制前,项目建设单位一般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重大项目的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概(预)算主管人员一般不得调离。
项目建设单位确需撤销的,项目有关财务资料应转入相关机构承接、保管。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主管人员确需调离的,应当继续承担或协助做好项目决算相关工作。
第六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接受各级监督,依法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经批准列入特区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均要制定项目实施路线图,及时如实上报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每半年向特区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有关文件和资料。发改部门按照路线图进行跟踪督办,其中的重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特区督查室予以跟踪督办。对于因工作不力造成进度缓慢的,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十六条 发改、财政、审计、自规、住建、环保、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自规、住建、财政等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的协同监管,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招投标核准意见)和初步设计(含投资概算书)未经审批的,自规、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正式用地、规划(国有划拨土地选址意见书除外)、施工许可等手续,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招投标意见未经核准,不得进行招标活动。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进行评审,即事前预算编制及招标文件和合同的审核,事中施工全过程的跟踪服务(含增减工程量等),事后项目竣工决(结)算的工程造价评审;对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以及重大政策措施执行和投资绩效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不定期开展复核审计。通过审计,揭露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问题,切实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强化反腐倡廉建设。
(四)建立财政、审计、住建等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项目建设单位牵头,定期和不定期的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工程质量情况;
(6)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7)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8)环境保护情况;
(9)工程造价情况;
(10)投资绩效、项目后评价情况;
(11)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五)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一年内,完成工程质量、环保、消防、档案等单项验收和财务决算审计。在此基础上,由特区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综合竣工验收。未经综合竣工验收的,不得进行竣工财务决(结)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方、建设方、项目移交管理方应同步参加上述综合竣工验收。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0天内,将必要的工程资料(建设档案)、工程实物及工程保修合同关系正式移交给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接收后20天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公路(道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三专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