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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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政规〔2022〕3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 ; 《公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6月29日县十八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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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为切实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建商品住宅无偿配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荆房产发〔2018〕12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保障性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限定面积标准、租赁价格,为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收入、财产等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

; 第四条 城镇保障性住房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扶持、严格管理、公平公正、因地制宜的工作原则。

; 第五条 县政府对全县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县住建局是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住房保障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县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的建库、配租、签订合同、租金收取、物业监督管理等工作,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

;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保障性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并将城镇保障性住房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

; 第七条 县住建局应当建立城镇保障性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智能化管理服务水平。同时,加强城镇保障性住房档案管理,建立和维护城镇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保障性住房总体需求、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拟定本行政区域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包括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目标任务、建设规模、供应结构、空间布局、资金安排、实施步骤等内容并实行动态管理。

; 城镇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应当由年度保障资金计划、建设用地指标计划、配租配售和租赁补贴计划等构成。

;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第十条 县政府在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新增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 第十一条 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四)出租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

(二)政府通过长期租赁筹集的;

(三)政府规定企业按比例配建的;

(四)公有住房腾退、回购的;

(五)其他途径筹集的。

; 县住建局根据年审情况,对不合格对象进行清理,腾退出的房源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县住建局进行公示。

;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

;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并达到入住基本条件。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以上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的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 第十五条 新建保障性住房,可以采取集中建设,也可以在棚户区改造、商品住房项目建设中按建设规模5%的比例配建。如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原地配建的,应由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向县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县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该项目房地产开发商按建设规模5%的比例无偿缴纳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以该宗地楼面地价和项目建安总成本为计算基数;所缴费用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永久性标志,记载承担相应质量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

;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 第十七条 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标准(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依据)。

(二)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申请人为斗湖堤镇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在编正式职工,且在本县参加工作时间未满5年;

; 2.申请人为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区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1.申请人在县城城区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 2.在县城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且未承租国有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有住房。

; 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以户主为申请人。保障性住房的配租地点根据保障房小区分配方案进行配租。

; 第十八条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县城城区常住户口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县城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申请人为经县民政局核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

; 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县民政局认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以户主为申请人。

; 第十九条 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其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二)行政事业单位新就业职工: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三)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向务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其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 第二十条县城城区居民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人向斗湖堤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斗湖堤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在其所在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县住建局会同县民政局、县资规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并将复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纳入保障范围。

; 在以上审查、公示过程中,相关单位发现有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审查单位提出申诉。

; 第二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实行轮候制度,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县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本县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 第二十二条 保障性住房的配租价格由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综合考虑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经济承受能力、建设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实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分层次予以租金核减:

(一)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住房困难的,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20%收取;

(二)低收入的家庭住房困难的,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县发改局核定的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全额收取。

; 第二十三条住房租赁补贴的标准: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6平方米、户均面积5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对符合县城城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家庭实行差额补贴。

; 差额部分补贴标准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4.8元,每月每户补贴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30元的,按230元发放。低收入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米3.7 元,每户每月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放;超过178元的,按178元发放。

; 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资规局应根据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的变动情况,适时对住房租赁补贴的额度进行调整。

; 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县住建局应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 第二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的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

; 保障性住房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准予续租。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后应在1个月内腾退租赁保障性住房。

; 第二十五条县住建局应加强保障性住房小区动态监管,完善档案管理,按照“一户一档”“一套一档”的原则,对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房源档案进行归档管理,对保障性住房使用、保障家庭条件发生变化进行适时监管。

; 保障性住房实行一年一审制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 县住建局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住房保障后期管理系统,实现对保障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有效监管。

; 第二十六条 租赁的保障性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公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费用,由出租人负责。

;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保养维护费用在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解决。政府与企业联建的保障性住房保养维护费用可按照租金收取比例进行分摊。

; 第二十七条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采取社会化管理。县住建局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县住房保障中心每年对保障性住房空置房物业费、其他物业管理成本与物业企业进行结算,物业服务费由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核定。

; 第二十八条保障性住房小区应纳入所在乡镇和社区管理,负责认真落实社会管理服务职能,确保小区和谐稳定。

; 第二十九条 租赁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当在所承租住房内实际居住,并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缴纳履约金、按期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承租期间,承租人不得闲置、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 第三十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保障性住房的,经保障性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配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四)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的;

(五)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二条享受配租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在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住建局如实申报。

;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 第三十三条 县住建局或者实施机构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保障性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保障性住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检查,如实提供与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第三十四条 县住建局或者实施机构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予以公开的除外。

; 第三十五条 县住建局应当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等实施动态监测。

; 第三十六条 对承租人违反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县住建局应当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载,并报送县信用办,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分级分类管理。

; 第三十七条 县住建局配租保障性住房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住建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县纪委监委依纪依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未依法登记为保障性住房对象或者未依法向其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县住建局责令腾退;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期间的租金;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二)、(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县住建局责令限期补缴租金、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

;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期满或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房屋。确有特殊困难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限。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县住建局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拒不腾退的,由县住建局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七章 附则

;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在施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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