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远安县乡镇社会工作站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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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会事务办:

  现将《远安县乡镇社会工作站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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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乡镇社会工作站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民政部加强乡镇(街道)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新时代全省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促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发展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我县乡镇社会工作站(以下简称“社工站”)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社工站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工站,是指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社工站应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推进党组织建设、党员思想教育和优秀社工发展党员等工作,确保社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社工培养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落实党的政策方针、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服务与要求

  第五条 社工站主要围绕民政重点工作,开展以下社会工作专业服务:

  (一)社会救助领域。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对象的排查、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政策宣传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专业服务。

  (二)养老服务领域。建立特困供养老年人、留守老人、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等老年群体联系制度,开展健康服务、精神慰藉、社会支持、权益保障等服务。统筹链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性企业、社会组织等资源,开展为老助老服务。

  (三)儿童福利领域。对农村留守儿童、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临时监护缺失儿童等困境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开展走访核查、家庭探访督导检查,开展政策宣传、监护评估、安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重点解决服务对象在监护管理、心理慰藉、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及关心关爱工作。

  (四)社区治理领域。在城市社区以“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融合发展为抓手,推进“五社联动”,增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在农村社区着眼于乡村振兴和基层民政能力建设,培育发展文体类、生产生活服务类、互助类、志愿服务类社区社会组织,指导乡镇开展业务培训,着力推广积分管理,激发乡村活力。

  (五)社会事务领域。为留守妇女提供安全教育、技能培训、能力提升、关系调试等方面服务。宣传婚姻政策法规、倡导婚俗改革,开展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咨询和辅导等服务。宣传殡葬政策法规,倡导丧葬新风,提供丧葬需求咨询服务。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特别是返乡和易走失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等服务。

  除以上重点工作外,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辐射带动其他民政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服务对象和重点服务内容。社工站可探索面向社会开展专业服务,通过购买服务,承接多领域服务项目,同时为本地社会工作者提供能力提升、继续教育、项目辅导等服务。

  第六条 社工站的服务场地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社工站用房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好、交通便利地段;应选择方便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居民的地段。社工站办公场所应配备办公桌、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二)社工站应当根据服务内容和居民需求,设置专门工作区域,遵循“共驻共建共享”原则,保障社工站相对独立又与乡镇、社区(村)高度融合。服务点按照“立足乡镇、深入村居、问题导向、方便群众”的要求选定,利用乡镇、社区现有资源建站,活动场地一般不低于80平方米,有条件的乡镇、社区可按不少于300平方米建设社工站。

  第七条 社工站标识原则上采用户外挂牌和室内挂牌两种形式,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挂设社工站标牌,标牌样式:“远安县XX乡镇社会工作站”标识。

  第八条 社工站主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备工作人员。一是通过开设“社工岗”直接购买人员;二是通过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方式配备。社工站人员配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一个社工站两名驻站社工为标准配置,结合各乡镇实际情况,配备至少一名持证社工,待遇水平可参考《远安县鸣凤城区社区工作者薪酬实施方案》。为保障社工站工作人员的稳定性,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的奖励机制。

  (二)社工站站长(兼任)建议由乡镇社会事务办相关人员担任,社工站两名社工其中一名为常务副站长,负责社工站全面工作,原则上由持证社工担任常务副站长。

  (三)社工站工作人员应不低于大专学历,具备不低于1年的实际工作经验,并出具相应的佐证资料。在选拔上建议进行考核、笔试等环节。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九条 县民政部门统筹负责全县社工站建设规划、运营管理、本级财政预算申报、经费使用监管、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监管全县社工站建设及运营相关工作。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社工站的规划布局、办公场所配置,为社工站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配合县民政部门制定服务项目、做好社工站项目监管评估;对社工站进行安全检查,协调乡镇有关部门与社工站的服务配合、转介等工作。

  第十一条 社工站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运营,购买主体为县民政部门,由能够提供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企业、社会组织等承接运营。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社工站项目落地方协同县民政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购买服务按照《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通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鄂财综〔2020〕27号),结合当前民政重点工作确定的服务范围,合理设置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组织实施购买服务程序。年度评估结果为良好或合格的续签合同,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承接机构。

  第十三条 各乡镇社工站由承接购买服务机构根据合同要求派驻社工实施服务项目,原则上每个站点不少于2名驻站社工。承接购买服务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

  (二)具备规范的财务和纳税资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业执行团队;

  (三)无违法违规记录,社会信誉良好。

  第十四条 社工站运营承接方应根据服务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规范社工站运行流程和标准,包括:人员管理、财务管理、志愿者管理、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要求、服务场所使用管理、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社工站运营承接方在县民政部门的指导下,按合同约定开展项目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要为社工站项目实施提供协助和支持;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相关科室要与社工站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承担的保密事项、行政行为、管理及服务等事项不得列入社工站服务内容。

  第十六条 社工站运营承接方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配备符合条件的社工,联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需求调研,共同制定项目任务书,并严格按照项目任务书的内容开展服务。社工站按时向县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月度工作简报、中期工作报告和终期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社工站服务档案应妥善保管。其中,会计档案应当由承接方长期保留;与评估相关的服务及财务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以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承接方退出社工站项目时,应当于退出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购买方移交服务档案(含个案、小组、社区服务、家访电访、服务对象建档、志愿者建档、服务需求调研等与服务相关的档案资料),列明移交资料清单和签订移交协议书,由购买方转交下一任承接方使用,并做好相关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社工站运营承接方要通过聘请资深社会工作者,对驻站一线社工进行定期、持续的督导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知识和技术,提升其专业技能,确保社工站服务质量,促进社工成长。

  第十九条 各乡镇社工站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县民政部门提交社工站本年度建设运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如需借助社工站平台开展其他相关服务,应当向县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载明共享理由、入驻项目、服务需求、经费安排、人员配备(不含社工站现有人员)等事项。县民政部门审核后,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与社工站的运营承接方签订服务合同,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购买、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社工站投诉处理机制,县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社工站投诉意见,对投诉意见应做到快速响应,及时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对社工站运营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社工站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每年委托第三方对社工站的项目管理、服务绩效、经费使用等工作至少开展一次评估,评估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年度项目服务结束前1个月。社工站的评估工作由县民政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第三方应当按照评估结果出具客观、真实、科学的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作为承接方后续参与社工站项目运营的重要参考依据。经评估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服务周期内继续承接该社工站项目;经评估不合格的,服务周期内终止服务合同,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工站项目承接运营所需经费由县民政部门统一拨付。

  第二十六条 社工站运营承接方应在服务合同中写明服务期内项目预算。项目预算编制应根据服务的数量、规模、质量和效果目标等核算服务成本,将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成本核算。

  第二十七条 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包括人员劳务费、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承接方运营管理费用。人员劳务费是指承接方为开展服务活动招聘的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费用,包括薪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等;服务质量保障经费是指开展服务活动支出,包括外聘督导补贴、社工专业能力提升支持费用、服务活动产生的交通、餐饮、组织志愿者等费用;承接方运营管理费用包括机构管理行政性费用、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八条 社工站项目服务购买主体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及时拨付经费,确保项目准时运作。

  第二十九条 规范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承接方要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和审计监督,对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谁主管 谁负责 谁公开”的原则,建立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远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孟凡云

  审核:胡家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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