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局 市城管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宜昌市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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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区人民政府、伍家岗区人民政府、点军区人民政府、猇亭区人民政府、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补齐宜昌市污水管网短板,创新“按效付费”机制,提高污水治理资金使用效益,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宜昌市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

宜昌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7日

宜昌市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补齐宜昌市污水管网短板,建好守好三峡生态屏障,创新“按效付费”机制,提高污水治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和《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2022年9月1日之后立项实施的非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或修复的污水收集系统投资项目付费,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收集系统,指汇集、排放和输送城市生活污水的污水管渠、合流管渠、检查井、截流井、污水泵站、合流泵站、调蓄池及配套智慧管控平台等设施形成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水收集服务费,指政府依据污水收集系统投资运维主体(以下简称管网投资单位)建成运营的污水收集系统对增加污染物收集量的贡献或相关合同约定而进行的付费,专项用于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污水收集服务费由财政部门统筹相关预算安排,优先使用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支付。

  第五条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整体绩效考核工作。

  宜昌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污水收集系统投资项目覆盖范围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收集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开展污染物收集量增量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水量的核定等。

  宜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污水处理服务费相关预算,合规将政府支出纳入预算。

  宜昌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负责污水收集系统日常运维绩效考核。

; ; 第二章费用计算

  第六条污水收集服务费按年度计算,公式如下,相关指标说明见附件:

  污水收集服务费=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污染物目标收集量-污染物基准收集量)×0.7+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污染物实际收集量-污染物基准收集量)×0.3×浓度系数+运维费用

  第七条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的初始值由市住建局根据管网投资单位中标价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年建设投资及回报/(污染物目标收集量-污染物基准收集量)

  第八条核定污水收集系统污染物收集量过程中,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覆盖范围内的各污水处理厂进厂水质、水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在线监测设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测,新增设备购置费可纳入污水收集系统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运维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管网投资单位提交的运营费用申请报告及市城管委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第十条市住建局组织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城管委等单位,每年度对管网投资单位的整体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对水质的达成情况实施绩效考评。

  第十一条污水收集系统污染物目标收集量和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应根据项目范围经济、人口变化,在相关合同中约定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

; ; 第三章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污水收集服务费按“季度预付,年度结算”。每季度按照上年污水收集服务费的1/4按季度预付相应费用,首年年初暂按污染物实际收集量等于污染物目标收集量计算年度污水收集服务费。市住建局每年度一季度末前负责将上年度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总量、进水水质情况整理汇总,与管网投资单位确认年度污染物收集量和浓度系数。

  第十三条管网投资单位根据上一年度确认的污染物收集量和浓度系数,计算上年度污水收集服务费,提交年度付费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市住建局根据污水收集付费申请报告和运营费用申请报告等,结合预付的每季度污水收集服务费,待本年度污染物收集量和浓度系数确认后,重新核算本年度污水收集服务费,在次年第1季度付费中扣回或补足。

第四章其他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3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宜昌市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计算释义

附件

宜昌市污水收集系统按效付费计算释义

; ; 一、付费模型

  污水收集服务费计算公式为:

  污水收集服务费=P×(S–S0)×0.7+P×(S1–S0)×0.3×J+W(1)

  其中:

P——指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元/吨);

S——指污染物目标收集量(吨);

S0——指污染物基准收集量(吨,项目投入运营前);

S1——指污染物实际收集量(吨);

J——指浓度系数;

W——经核定的运维费用(元)。

; ; 二、污染物收集量

  污染物收集量可以COD或BOD5为典型污染物计算,待项目实施后,根据污水收集系统收水片区和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办法》暂以COD为典型污染物计算作为示例如下。

  (一)污染物目标收集量

  污染物目标收集量S指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覆盖区域范围内,根据污染物收集率目标计算的年度可收集COD总量。

S=TBOD5/b×n×d×r/106 (2)

  其中:

TBOD5——人均BOD5排放量[g/(人·天)];

b——污水可生化性指标,指BOD5/COD;

n——项目范围内常住人口计算(人);

d——该年度总天数(天);

r——污染物收集率目标值(%)。

  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TBOD5、b、n、r的初始取值,得到第一周期年污染物目标收集量,其中r取值原则上与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设定的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目标值保持一致。

  (二)污染物基准收集量

  污染物基准收集量S0指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覆盖区域范围内,全部污水处理厂在项目实施前一自然年的进厂COD总量,签订项目合同时应明确相关取值。

S0=∑C0×Q0/106 (3)

  其中:

C0——指项目实施前一自然年污水处理厂加权日

  均进厂COD浓度(mg/L);

Q0——指项目实施前一自然年污水处理厂进厂污

  水总量(m3)。

  (三)污染物实际收集量

  污染物实际收集量S1指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覆盖区域范围内,全部污水处理厂在运营期本年度的进厂COD总量。

S1=∑C1×Q1/106 (4)

  其中:

C1——指本年度污水处理厂加权日均进厂COD浓

  度(mg/L);

Q1——指本年度污水处理厂进厂污水总量(m3)。

; ; 三、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

  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P是指污水收集系统每收集一单位COD所需的费用,初始值根据管网投资单位投标报价确定,中标价需根据审计总投资等因素调整的,按合同约定调整原则计算。

P=I0/(S- S0)(5)

  其中:

I0——污水收集系统年建设投资及回报。

  年建设投资及回报按如下公式确定:

  年建设投资及回报=当期计算回报资产/运营存续期+当

  期计算回报资产×准许收益率+所

  得税+增值税附加税

  其中:

  当期计算回报资产=按比例计入的存量资产+预计

  新增资产-预计减少资产

  具体以合同约定的回报资产确认原则为准;

  运营存续期=总运营期-已运营期限;

准许收益率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四、浓度系数

  浓度系数J用于评价污水收集系统新增投资对进水浓度的贡献,根据项目覆盖范围内各污水处理厂年度进水浓度加权计算。本《办法》COD、BOD5权重系数暂按0.5、0.5取值作为示例,待项目实施后,根据污水收集系统收水片区和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确定。

J=0.5FCOD+0.5FBOD5(6)

  其中:

FCOD——本年度进水COD得分系数,取值见表1;

FBOD5——本年度进水BOD5得分系数,取值见表1。

; ; 表1 进水水质浓度梯度得分系数表

年度进水COD(mg/L)

FCOD

年度进水BOD5(mg/L)

FBOD

>260

1.2

>100

1.2

[210,260]

1.00

[80,100]

1.00

<210

0.8

<80

0.8

; 五、运维费用

; 污水收集系统项目运行维护需达到有关部门规定和合同协议约定,具体运维费用由市住建局根据管网投资运维单位提交的运营费用申请报告及市城管委提交的日常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考核细则通过运营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 六、调整机制

  (一)污染物目标收集量的调整

  污染物目标收集量应在上一个周期内第三年12月前,根据上一个周期内第二个自然年年末项目覆盖区域范围的人口、经济变化情况及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相关取值后计算确定。

  (二)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的调整

  收集污染物单价每三年一个周期进行调整,每个周期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保持不变,下一周期污水收集系统收集污染物测算单价在上一个周期第三年12月前确定。

  (三)其他调整

  污染物收集率目标值和运维费用等参数设置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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