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北长阳清江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湖北长阳崩尖子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县城发集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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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提升保障对象满意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县城区规划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管理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查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家庭的房产信息。
县公安局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的管理工作,开展公租房申请家庭和保障家庭中低保、低收入等对象认定工作;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对象依法依规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家庭资格核实认定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城区各社区居委会负责核实本辖区公租房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外出务工、上学、残疾、精神疾病及其他特殊情形),并按属地原则负责公租房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突发事件、文明创建、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相关社会事务管理,配合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
第二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保、城区低收入、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城镇低保、城区低收入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保尽保;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
第六条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定向供应和面向企事业单位整体配租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分配计划管理,优先实物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常态化受理该类家庭实物配租申请;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
第七条同类实物配租方式中,优先保障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家庭。
第八条当筹集房源充足时,县住建局制定面向社会集中配租方案并公开发布,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实物配租。
第九条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大学生、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符合保障条件的,全部予以保障。
第十条公租房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户。其中实物配租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第十一条县发改局会同县住建局、县财政局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具体条件、标准及程序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制定并发布;其他承租人,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计租。
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公租房建设、维修、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县住建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的优惠幅度大致相当的原则,制定租赁补贴标准,并适时调整。
申请人从获得保障资格的当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月发放;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按季度发放。
第十三条保障对象分类资格
(一)家庭成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区低收入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非住房(商铺、仓库、门面等),当前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3.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家庭财产低于上年度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二)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家庭:
1.申请人在县城城区稳定就业,且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单位连续为其在县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非住房(商铺、仓库、门面等),当前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新就业(创业)大学生:
1.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2年;
2.申请人在县城城区就业(创业),且在县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拥有所有权的住房、非住房(商铺、仓库、门面等),当前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符合以上资格的保障对象中,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家庭为优先配租对象。
保障对象的资格核定以家庭整户为基准,家庭成员是指:
1.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2.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
3.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
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申请人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定向供应的公租房和租赁补贴,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或在城区承租公房仍在承租期内的,视为有住房,不具有公租房保障资格。
第十五条申请人本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代表家庭成员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事宜。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租赁补贴。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六条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自申请之日(含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房产登记、交易、析产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住房的除外),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符合以下六类资格之一的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城镇低保家庭。城区低收入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家庭。新就业(创业)大学生。优抚对象、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人、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及劳动模范称号的符合条件的家庭。第十七条公租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具体办理程序如下:线上申请:1.受理: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县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申请,所需必要件齐全并按一网通办系统要求签署《公租房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登录宜昌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省网3.0事项),在线提交申请书。必要件不齐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给予解释并告知。
2.审核、审批: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接到网上申请后对申请对象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送下一个环节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部门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完成资格审核。
3.办结结果告知:将办结结果通过一体化平台在规定的时限内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对象。对审核不合格对象,短信通知并告知其理由。
(二)线下申请:
1.受理: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对信息完整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同步报送至龙舟坪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乡镇居住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2.审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不动产登记、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终审,对审核合格对象,通过社区居委会、中国长阳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审核不合格对象,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四章配租与退出
第十八条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租房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并公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根据房源和优先保障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县住建局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二)公开公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县级媒体和门户网站发布公租房公开配租通知、明确申请条件、分配程序、房源地址、户型数量、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物业管理等事宜。
(三)摇号配租: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摇号方式进行配租,摇号结束后,开具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发放给中签人。开具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并发放至申请人。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应载明申请受理社区、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租金标准、配租面积、入住时间等信息。签订租房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凭配租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单次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的续租及退出: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公租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因失踪、死亡等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由共同承租的家庭成员推举一个申请人,经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推举的申请人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的,新的申请人与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不符合公租房条件和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终止。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和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家庭的实物配租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十九条低保、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可申请变更为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保障对象退出公租房后,可申请变更为租赁补贴,变更后3年内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十条公租房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公租房仅限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擅自调换。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且不得拆除。
承租人应按时足额缴纳租金及水、电、燃气、垃圾清运、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要提前告知物业公司并报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在查验房屋时发现配租房屋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出公租房:
(一)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三)未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的,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四)采用提供虚假证明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承租资格的;
(五)将承租的公租房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用作非住宅用途的;
(六)损毁、破坏公租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不正当使用造成房屋重大损失的;
(七)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九)本细则第十三条所称家庭成员均去世或宣告失踪的;
(十)收入、财产、就业等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加强公租房退出管理。承租人有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通知其限期整改或退回房屋,整改腾退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四条整改腾退期满,拒不腾退公租房的,采取以下措施:
(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可迁入的,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租;
(二)承租人有其他住房拒不腾退公租房的或拒不缴纳市场租金的,县住房保障房屋中心可责令其委托的运营单位采取限供或暂停用水用气服务等措施;并用诚信服务平台约束等多种措施开展公租房退出管理,对仍然不腾退的承租人,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强制执行。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公租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和考评办法。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企业承担公租房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管理与维护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相关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劝阻承租人,并及时报告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婚姻、房产、家庭财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在收到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申报,配合资格审核。
每年县住建部门应联合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民政、县残联和社区等各部门开展一次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资格核查。
第二十八条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档案管理和诚信管理建设。对当事人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复核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的,申请人应退出公租房,且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二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