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局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关于印发远安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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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直相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精神,制定了《远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 ; ; ; ; ; ;远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8日

  

远安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农业农村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远安县域内(县城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除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的集体建设土地。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售、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禁止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建房,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区审批建房。

  (二)有序引导转移。鼓励村民山上向山下、山区向平畈、农村向集镇梯次转移。积极引导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规划居民点落户。

  (三)严格规划管控。各乡镇应在遵循人口梯次转移规律和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编制村庄规划。村民易址新建房屋只能在乡村规划区内选址审批,严格执行宅基地审批一张图、规划区外无审批。

  (四)注重风貌和谐。农房建筑设计应当安全、实用、经济、美观,反映远安历史文化传承,充分体现村居地域特色,建筑风格应当与周边环境保持和谐统一,严禁大开大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按照县政府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监管、涉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县住建局负责《远安县特色农房建设户型推广图集》推广,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工匠培训,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管等工作。

  县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卫健、文旅、通信等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村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组织各部门开展联审联批。对农村宅基地申请使用、农民建房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程监管、核发证书,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建房动态巡查。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备案。承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纠纷调处工作。建立村级宅基地专(兼)职协管员制度。负责本辖区农民建房质量安全管理,加强工匠管理。

  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明确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村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接受农户申请、初步审核、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村内公示、向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申报材料,全程参与宅基地审批监管“三到场”工作,督促村民严格按照规划、审批施工,依法依规调解当事人之间的宅基地纠纷,进行定期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部门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第三章 宅基地选址、标准和资格条件

  第八条 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要求。审批农村宅基地应当避让灾害易发区域,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安全要求。

  第九条 村民应当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垂直投影面积)和建设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个人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实施国家建设、村镇规划、村镇改造,或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三)因灾毁、避让地质灾害、危旧住房需拆除重建的;

  (四)具备分户条件,确需分户且现有住房无法满足分户住房需求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建新房而原宅基地不同意退出的;

  (三)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四)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五)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六)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新建、改建、扩建)必须先审批后建设,审批程序如下:

  (一)村民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必备资料:

  1.户主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的全员信息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搬迁户还需补充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申请、通过资料。

  (二)村级组织审查。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村级组织收到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建房申请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审查通过的,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级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送材料应包括村级签署意见盖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选定图集编号、村级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等。

  (三)乡镇部门联审。乡镇应统筹整合各部门力量和职能,依托便民服务中心建立一个窗口受理、相关部门联审联办的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要求、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级组织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农房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等。

  乡镇经管站负责对农民宅基地资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审核。

  乡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审核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涉及林业、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水利、电力、文旅、通信等部门的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上述事项可由乡镇便民服务大厅审批窗口一并办理,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

  (四)审批核发证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经管站或便民服务大厅审批窗口提出的审批建议以及有关部门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对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对审核通过且符合规划和用地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对审批没有通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年。

  (五)公布归档备案。乡镇自受理宅基地申请到完成审批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级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宅基地用地审批台账管理,经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城建办(或农办)均应建立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扫描成电子文档报县农业农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做好宅基地审批的现场核查。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相关资料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经管站、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城建办(或农办)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于地灾迁建及退出宅基地情况等。

  第十三条 做好农房建设中的现场监督。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建设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制止,避免出现未批先建或不按照审批建设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做好农房建设后的验收工作。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验收申请 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占地面积、四至抵界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风貌等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第十五条 农户凭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 宅基地涉及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由村级负责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瞒手段骗取批准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二〇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远安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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