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日
阳新县2022年住房保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确保顺利完成我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惠民生、稳增长、促发展为目标,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决策部署,强化工作责任和政策落实,努力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和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和退出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推动住房保障服务实现城区常住人口全覆盖。加强保障房后期管理,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完善老旧小区各项市政、公益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形象面貌。抢抓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建设机遇,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目标任务
(一)发放住房租赁补贴200户。城区规划区内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并将前期公租房配租轮候家庭纳入补贴范围。
(二)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400套。推进华宇地块(原一建公司预制厂)保障房小区建设,项目用地24.5亩,工程造价概算1.2亿元,建设共6栋11、15、16层等不同高度的建筑。
(三)交付使用人才公寓50套。加快2022年人才公寓建设,争取12月份交付使用。
(四)老旧小区改造2018户。完成2022年度27个老旧小区共2018户、20.22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力争12月份之前全部完成。
(五)加强公租房后期管理。全面推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并实行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部署,严格按照《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金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阳政办发〔2021〕21号)要求,完成政府投资建设的3158套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工作。
三、保障范围
2022年,我县城区规划区内常住人口中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退役军人、优抚对象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在城区稳定就业且居住达到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青年职工、公共服务业住房困难职工、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等新市民、青年人群体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将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一并纳入我县住房保障范围。各社区(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住房困难家庭要应保尽保。
四、保障方式
城区社会救助对象、低收入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其他家庭人员只能申请实物配租;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入住的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入选“富川英才计划”人选可申请人才公寓配租。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登记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县住房保障中心按取得保障资格的时间先后顺序、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合理确定配租轮候对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病、残疾(三级以上残疾人员)家庭、社会救助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政府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阳新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住房困难退役军人家庭、烈军属家庭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优抚对象、民政部门认定的“救急难”对象,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可优先予以考虑。
城市特困供养中的分散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能力履行义务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单人家庭原则上不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二)住房租赁补贴。
经审批合格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选择继续轮候等待下一轮配租,或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并退出配租轮候。县城区规划区内(一镇两区)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对象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户均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补贴面积=(16㎡-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人口数﹞,补贴金额每户每年最低不低于500元。
1、补贴户数。200户左右。
2、补贴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21号)文件执行。
3、补贴发放。对于已核准登记的公租房配租轮候家庭和低收入对象、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由县住房保障中心统一登记造册,报县财政部门核准后,原则上按月或季度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三)租金核减。
1、核减对象。承租期内(承租协议有效期内)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承租人申请并审批合格后,分档次按月计算年度内一次性核减,收取差额租金。未提出申请或审核后不符合租金核减条件的承租人,不予核减租金。不足3个月期满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先提出续租申请,经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批符合续租条件,并与运营单位签订公租房续租协议后,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审批结果予以核减。已纳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录和违反国家、省、市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有关规定的承租人不予核减租金。属于清退对象的,自住房保障部门下达清退通知书之日起或县住房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认定的日期起,按公租房市场租金标准计算租金。各类引进人才租金减免政策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阳新县人才公寓管理办法(试行)》(阳人才〔2019〕1号)文件执行。
2、核减标准。租金核减按95%、90%、80%、70%、60%、50%、40%、30%、20%等九个档次分档核减,具体核减标准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核减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阳政办发〔2021〕21号)文件执行。
(四)人才公寓配租管理。
在阳新城区无自住房的各类人才可申请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县委人才办统筹协调,人社部门负责人才公寓承租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以及人才服务工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公寓房源以及入住对象住房情况的核查工作,同时负责所属人才公寓正常使用,入住人员信息更新,物业管理,装修,水、电、燃气开户、家电家具等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人才公寓建设立项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才公寓住房用地的供地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将人才公寓装修资金和家具、家电等采购资金纳入预算,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申请条件
(一)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
3、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以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成年孤儿或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轮候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城镇一般住房困难家庭。
(1)具有申请地常住户口,且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
(3)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新就业人员、青年职工、公共服务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业转移人口)等。
(1)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且未租住或购买其它保障性住房和公有住房;
(2)本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新就业职工应持有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证书,且毕业未满5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4)新青年职工、公共服务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应年满18周岁,在申请地实际居住满1年以上,与用人单位签订了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1)未成家或已成家但因残疾或重大疾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2)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家或者已成家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3)父母、岳父母;(4)父母双亡由孙子女或外孙子女代为赡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5)法律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申请租金核减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2、除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外,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地无自有住房,或虽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及自有房屋经鉴定属D级危房的;
3、在所承租房屋实际居住,未欠缴租金,无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保障性住房行为;
4、承租期间未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未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
5、主动配合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对承租房屋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四)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家庭不得申请。
1、拥有营业性用房的;2、家庭成员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3、不如实申报家庭情况、不配合调查的;4、已纳入住房保障失信名单的。
(五)申请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认定。
1、家庭收入包括:(1)工资、奖金、补贴、补助;(2)退(离)休费、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下岗工人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3)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4)投资、经营性收入;(5)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6)其他劳务收入。
2、家庭住房面积包括:(1)私有房屋面积;(2)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面积;(3)非特殊原因(如: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出售住房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5年内所转让的住房面积;(4)住直系亲属住房面积(直系亲属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符合下列情形的低保、低收入住房未达标家庭,视同无房家庭:有自搭(违建)的住房,建筑面积超标,如自行拆除自搭(违建)房屋且租赁私房的;退出原租赁国有公房且无其他住房的;住直系亲属住房且原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家庭,搬离直系亲属房,在外租房的;自有住房经鉴定达到D级以上危房的家庭,搬离自有私房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住房状况证明:租公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租私房的提供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住私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租金缴纳收据,社会性公租房承租人需提供租赁合同;
3、收入状况证明: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低收入家庭提供申请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其他家庭: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所在地社区(村)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
4、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复印件;未婚的由居住地社区(村)出具证明;
5、残疾、大病、烈士遗属、退役军人、优抚、荣誉证书等证件;
6、新青年职工、公共服务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还应提供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7、新就业职工应提供劳动或聘用合同、学历证明等;
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与审批程序
县住房保障中心、镇(区)民政办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保障申请的常态化。社区(村)负责辖区内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核定的日常服务及初审工作。县城区各社区(村),要积极主动履行工作职责,将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积极宣传相关政策,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居民提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定工作;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核定工作;县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核查和审批工作。
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共同生活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具体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初审:申请人携相关资料向居住所在地社区(村)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相关资料。社区(村)在受理申请时,要审查资料是否完整、齐备、规范,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社区(村)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口、就业、收入和住房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对经调查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社区(村)内张榜公示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社区(村)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县住房保障中心;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查和审批:县住房保障中心受理人员应仔细审查社区(村)上报的材料,主要审查手续是否齐全、完备,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对审查合格的签署受理意见。社区(村)上报的资料至少应具备申请书、产权查询、收入核定、租赁协议、银行卡、户口薄及户主身份证、婚姻状况等资料。申请书应如实说明家庭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及居住状况,房屋租赁协议须明确房屋的详细地点、协商条款、联系方式等。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地民政、社区(村)组成联合核查组,核查组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复核。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申请人所在地社区(村)及住房保障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限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住房保障中心签署审批意见后作为保障对象予以保障;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资金筹集与使用
(一)资金筹集。
2022年计划筹集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共10310万元。其中,中央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3613万元,争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一般债5000万元,中央公租房专项补助(住房租赁补贴)97万元,2022年度我县住房公积金净收益计提600万元,县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提取1000万元。
(二)资金使用。
2022年计划使用各类资金10310万元。其中,2022年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计划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和债券资金8613万元;发放住房租赁补贴97万元;开工建设(改造)保障性住房450套(含人才公寓50套)使用1600万元。
九、完善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及配租后期管理机制
根据《湖北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信用管理及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在受理或实施住房保障相关业务时,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查询业务对象的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和失信行为惩戒措施予以处理。
保障家庭信用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保障家庭自行申报、承诺;县住房保障中心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保障家庭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保障家庭保障资格违法违规并经查证属实。
对于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对象名单,县住房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失信名单予以公示:
(一)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公租房租金减免,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经催缴仍不缴纳的;
(三)违规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四)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五)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公租房租金减免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公共租赁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违反以上(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应依法作出责令期限腾退的决定。承租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承租人在腾退决定期限内不腾退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监督管理
(一)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建设、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未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对承租人履行租赁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