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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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松政发〔2022〕5号

松滋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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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和《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个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5月31日

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范围:

(一)按照《松滋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 — 2035年)》划定 的中心城市开发边界内的控制区域,分主城区和临港两个部分,其中主城区由松西河东、西两大片区组成;临港由 A、B两个板块组成 。

主城区:松西河以西范围四至地界:北抵泰发路、德胜鱼塘;南 至楚城大道(规划)、稻谷溪路;东抵松西河;西至楚城大道(规划);松西河以东范围四至地界:北抵三横渠;南抵赛马岗渠;东至民和路;西抵松西河。

临 港 :A板块四至地界:东至创业大道、南抵滨湖路及李桥水库边界、西邻宜都边界及发展大道、北至长江岸线;B 板块四至地界:东至李桥水库边界及岳宜高速、南抵乐乡转盘、西至焦柳铁路、北接宜都边界。

(二)各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的镇区开发边界内的控制区域。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以下简称城镇个人建房)应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用地、先批后建、拆旧建新”的原则,严格控制个人住宅用地总量和增量,只能使用建设用地。

;第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城镇个人建房现场踏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批监管。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街道党员群众服务中心)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和地质灾害威胁、农田与林地保护等审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督办;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审查是否超出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相关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是否超出城镇过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

市文旅局负责审查是否超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范围;

松滋供电公司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

天然气供气企业负责审查是否压覆天然气管线设施及是否在必要的安全间距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

(一)在禁建区范围以外;禁建区范围指中心城区、乡镇(街道)纳入旧城改造或政府征 收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范围,城市绿化用地,山体,消防安全用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城镇道路、公路红线用地,车站、码头、广场等市政设施规划控制区域;湖泊、河道、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禁止建设的区域。

(二)土地权属合法,经联合踏勘会商确定后,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 ;D ;级危房且符合规划的;

(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四)因“村改居”致使村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的 ;D ;级危房;

(五)除中心城区以外,为美化街景街貌,地类为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且符合规划的插花地块。

第五条 中心城区除因灾搬迁、拆迁安置外,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房。中心城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以分户的名义增加宅基地、房屋建筑面积;也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

大桥社区、永兴场社区、丝线潮社区住宅因城东园区规划调整,土地用途改为非住宅用地且系权属合法的D级危房,凭退还宅基地协议和中心城区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市政府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一)原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商品房购置补偿;

(二)原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或超过250平方米的,均按照2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品房购置补偿。

货币补偿后权利人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其相关的《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收归市政府收储,集体土地相关土地权利收归属地村(社区)集体所有。

第六条 中心城区禁建区内的D级危房,经本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且权属合法的,凭《搬迁协议》和中心城区商品房购房合同,由市政府给予货币补偿:

(一)原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的,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原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予以商品房购置补偿;

(二)原住房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或超过250平方米的,均按照25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商品房购置补偿。

货币补偿后权利人必须拆除地上建筑物,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注销其相关的《不动产权证》,土地收归市政府收储。

第七条 中心城区个人住房维修不得改变房屋结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和房屋高度,仅限于墙面刷新和屋面检修。权利人向 ;属地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报备,党群服务中心抄告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房屋维修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房的新建、改建、扩建规模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街景、周边建筑合理确定。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2.2米车库层+2层+1.2米隔 热层或2层+2.2米隔热层,隔热层高度以檐口高度为准);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以入户道路为基准,正负零至檐口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第九条 中心城区个人建房应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资料审查合格后报请市政府组织新江口街道、乐乡街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在社区等单位联合踏勘,综合审定后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危房等级,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经党委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场“放验线”,并做好监管动态巡查,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组织材料报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个人建房由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资料审查合格后报请乡镇(街道)组织资规、水利、电力、交通、文旅等单位联合踏勘,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 审核并经党委会审议形成会议纪要,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核不通过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 ;符合条件的城镇个人建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具备专业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报告;

(四)建房平面图、立面图、个人建房安全承诺书;

(五)批前公示及照片;

(六)相邻利害关系人协议书。

第十二条 ;城镇个人建房审批通过后,由乡镇(街道)组织相 关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现场“放验线”,并做好施工阶段的监管工作,适时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处理各类违 法违规行为。建房竣工后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根据权利人申请和验收合格意见,整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报送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三条 ;城镇个人建房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竣工,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竣工的,经批准机关同意,可申请延长竣工日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职责区域内城镇个人建房巡查监管,制止违法行为,督促限期改正,上报违法线索。新江口街道办事处负责主城区内审批后和竣工验收登记前的城镇个人建房行为巡查监管,制止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上报违法线索。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镇个人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中心城区职责区域内城镇个人建房审批前和竣工验收登记后的巡查监管和执法查处。

第十五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个人建房,按城镇开发边界内个人建房管理流程进行审查、审批、监管、发证工作。

第十六条 在城镇个人建房管理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等事项;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或违规出具审查、审核、审批意见;

(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城镇个人建房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按规定查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纪委监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或移交的有关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问题线索,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第十八条 市纪委监委、市城管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成联合督查专班,负责对全市城镇个人建房进行督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2年,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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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滋市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个人建房

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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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范围:

中心城区、乡镇(街道)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区域(即村庄规划范围)。

第二条 ;城镇开发边界外农民个人建房(以下简称农民个人建房)实行“市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社区)主体、部门协同、联审联办"的模式,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合法。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城镇居民不得申请、购买农村宅基地。

(二)规划先行。农民个人建房应当遵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等规定及要求。

(三)节约集约。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应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新增宅基地(拆迁、搬迁安置户除外)。

(四)一户一基。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 ;一户一基”制度,即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和建设规模的宅基地。

(五)先批后建。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做到先批后建,未经审批不得动工建设。

(六)拆旧建新。经审批同意的农民个人建房在动工建设之前,原则上须拆除原有旧房并恢复周边环境,特殊情况需暂缓拆除的,权利人必须做出书面承诺,由所在乡镇(街道)监督、村(社区)负责督促权利人限期拆除。

(七)集体审议。农民个人建房由乡镇(街道)根据相关部门联审联办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把关,及时提交乡镇(街道)党委会研究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负责农民个人建房审批和监管;所在村(社区)负责审核把关、建设过程的监管、动态巡查等日常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街道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审核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是否涉及地灾隐患、矿产压覆,是否侵占基本农田和林地保护红线、生态红线;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民个人建房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建房图集推广应用,农村建房工匠登记及培训;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设施管理相关规定;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是否超出城镇过境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

市文旅局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保护所划定的禁止和控制范围;

松滋供电公司负责审查是否符合电力输配线路安全距离;

天然气供气企业负责审查是否压覆天然气管线设施及是否在必要的安全间距内。

第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改建、扩建、新建:

(一)改建:

1.改善住房条件,原址拆除重建的;

2.无房居住且经村(社区)调整划拨的存量宅基地;

(二)扩建:

1.现有住房不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

2.符合分户条件完成分户的。

(三)新建:

1.因国家建设、自然灾害、实施村庄规划、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需要拆迁、搬迁的;

2.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和政策,需申请宅基地建房情形的。

第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宅基地:

(一)年龄未满18周岁,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分户的;

(二)农村独生子女与其父母分居立户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能满足居住或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农村村民出租、出卖或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五)农业性质外来人口空挂落户的;

(六)在征地拆迁或搬迁中宅基地已进行货币补偿的;

(七)在禁建区管控区域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

第六条 符合农民个人建房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宅基地面积、拟建房面积和建筑高度、建筑风貌等内容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意见,报送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资料审查合格后由乡镇(街道) 组织农业、资规、交通、水利、电力、文旅等单位进行实地踏勘,联审联办;资料审查不合格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综合有关单位实地踏勘后的意见,对申请人拟用地块是否符合建筑风貌、建房条件,宅基地是否符合布局要求、面积标准,是否经过村级审核公示,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街道)提请党委会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凭乡镇(街道)审批意见制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农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 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房屋层数不得超过3层(2层+2.2米隔热层,隔热层高度以檐口高度为准);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以入户道路为基准,正负零至檐口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

第九条 农民个人建房由乡镇(街道)组织相关单位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现场钉桩、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和规模。

第十条 符合建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含所有家庭成员)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二)原《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

(三)建房平面图、立面图、农民建房安全承诺书;

(四)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和村务公示栏公示照片;

(五)用地红线图、地类表(仅新建)。

第十一条 农民个人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组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和参与联审联办的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验收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 表》,权利人据此向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申请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登记资料、收集归档农民个人建房审批资料,核发《不动产权证》。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台账,每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三条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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