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区政办发〔2022〕7号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区、城南高新园,区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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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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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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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5日荆区政办发〔2016〕40号公布 根据2022年4月29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区区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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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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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加强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区级储备粮的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区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等情况时保障供应的粮食。
从事和参与本区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 ;区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区政府。区政府成立区级储备粮管理领导小组,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区级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省和区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区政府备案。区级储备粮所需费用,由区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区政府确定的区级储备粮规模按时将区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轮换补贴拨付给区发改(粮食)部门在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的区级储备粮专户,按季拨付当年结清,并对区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按照国家有关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办法,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四条 ; ;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五条 ; ;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方案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力承受能力提出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区发改(粮食)部门举报。区发改(粮食)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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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区级储备粮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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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的实施意见,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下达给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实施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八条 ; ;区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3年为一轮换周期,储存的稻谷一般不超过三年、小麦一般不超过四年、食用油一般不超过两年。每年初由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和市场行情,下达年度轮换计划。
第九条 ; ;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5个月,确需延长的,报区发改(粮食)部门批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区级储备粮也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粮食局《关于全面深化粮食流通改革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7号)创新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要求,实行“委托储存、包仓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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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区级储备粮的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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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审核认定承储企业,承担承储区级储备粮任务。
区发改(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与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粮食)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一条 ;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区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各项标准、技术规范及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区级储备粮是当年生产的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三条 ;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当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区发改(粮食)部门。
第十四条 ; ;区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轮换期间,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区级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五条 ; ;区级储备粮利息、轮换及保管费用采取定额包干方式。上述利息、费用、保管费用由区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包干基数,通过市农业发展银行补贴专户,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十六条 ; ;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区发改(粮食)部门、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共同核定,可根据粮食市场行情和价格走势,适时调整。区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监管。区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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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区级储备粮的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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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区级储备粮;
(一)全区或者部分辖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
(三)区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 ;动用区级储备粮,由区发改(粮食)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十九条 ; ;未经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区发改(粮食)部门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指导承储企业具体实施。
紧急情况下,区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区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区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管理区)对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擅自改变区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 ;区政府动用区级储备粮形成的价差损失和出库费用由区财政据实承担。形成的收益上交区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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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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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区发改(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区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区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 ;区发改(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者处理。
第二十三条 ; ;承储企业对区发改(粮食)部门、区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四条 ; ;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区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荆州市分行营业部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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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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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国家行政机关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区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 ;区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程度,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调减直至取消承储计划等措施予以处理,并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予以问责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轮出区级储备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库点、超过轮换架空期的;
(三)到期仍不能完成轮换任务的;
(四)区级储备粮质量把关不严,掺杂使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轮入轮出粮油达不到区级储备粮规定标准的;
(五)未及时轮换或保管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的;
(六)不如实填报区级储备粮轮换台账或区级储备粮轮换统计数据,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数量的;
(七)未按规定使用、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八)其他违反区级储备粮轮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区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区级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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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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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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