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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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2年5月11日

宜昌市林业和园林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宜昌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高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疫情应急处置综合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疫情,降低疫情危害,维护生态安全、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宜昌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 《生物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切实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加快推进公共卫生应急核心能力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宜昌市内突然发生、对人民生命健康和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流行趋势,将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疫情分级标准详见《湖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级标准》(附件)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范围和发展变化趋势,实行分级管理和动态调整。

  (2)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疫情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技术保障。要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实行区域联动,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现和报告,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2.1.1 市级层面指挥机构

  市林业和园林局是全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应急要求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由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较大和一般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以及省、市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需要直接处置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跨县市或超出事发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省、市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和园林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负责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指挥部安排和防控工作需要,负责组织调度野生动物保护、兽医、卫生、应急等领域专家,组成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指导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密切关注市外疫情动态,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协调媒体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开展疫病防控知识宣传普及;必要时,指导、协助疫区开展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动物和环境样本采集等应急处置工作。

  2.1.2地方层面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对工作,应根据应急要求设立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各相关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联防联控的原则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对,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需要省林业局协调处置的跨市(州)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有关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省林业局提出请求。

  主要职责: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报告、处置等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2.3 应急处置和流调队伍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和流行病调查溯源队伍,做好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进行应急处置和流行病调查溯源的准备。

  3 监测、确认和信息报告

  3.1日常监测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日常监测,及时发现和受理群众报告反映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或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2调查确认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或疑似疫病报告后,应当会同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经国家有关法律授权的部门确诊为某种疫病,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评估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疫情,由省林业局提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组织调查和确认。重大、较大、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省林业局、市(州)、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3 疫情报告

  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接报单位应按照规定2小时内报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并由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辖区内受威胁地区发布预警信息。

  疫情报告分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是在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死亡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基本情况、疫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消除后上报。

  初报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及同群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现场诊断情况、发生趋势及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或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

  报告采取传真、邮件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报告中写明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3.4 先期处置

  疫情发生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并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应立即采取先期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同时组织或向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的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疫情级别。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疫情,相应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疫情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坚持科学防控、快速响应的原则。根据确诊疫病和专家提出的响应措施,快速开展应急处置,阻断疫情传播。疫情有效控制前提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从源头控制疫情扩散。

  坚持保护优先、依法响应的原则。避免捕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需猎捕或捕杀,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市林业和园林局报市政府后,按省应急预案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按照省林业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按照省级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要求,组织、指导疫情发生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疫情动态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与国家林草局指挥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事发地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上报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

  (4)研究决定市(州)、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指导开展疫情原因分析及损害评估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市林业和园林局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后,启动Ⅲ级响应。市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指导疫情发生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织开展疫情动态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与省林业局应急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及事发地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上报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

  (4)指导开展疫情原因分析及损害评估工作。

  4.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由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疫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组织对疫区及周边实施隔离、消毒,对动物尸体深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3)加强野外巡查监测,必要时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频率,及时发现和报告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死亡现象;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疫病监测和排查,疫情期间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就地隔离,暂停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疫区与非疫区之间的贸易和运输。

  (4)组织开展疫情动态监测、舆论引导等工作,与市应急指挥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及时上报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

  4.3应急响应终止

  当疫区最后一头(只)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未出现新的病例,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并向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承担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人员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5.2表彰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5.3责任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调查、防控和处置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未经授权私自泄露相关野生动物异常情况信息,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等,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

  5.5灾后恢复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恢复。

  6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6.1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物资保证

  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样品采集、防护用品及通信工具等。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 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科研院校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等研究,做好技术储备工作。

  6.4人员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建立应急处置和溯源流调队伍,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的稳定,配备必要安全防护装备。

  6.5演练培训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正面宣传,及时应对疫情舆情,释疑解惑,回应社会关切。

  7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8术语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我市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者在其他市(州)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市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市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在我市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Ⅰ、Ⅱ、Ⅲ、Ⅳ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2360-2014)。

  受威胁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现场封锁隔离:指对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发生现场,为防止无关人员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进入而采取的划定警戒线、人员看守等防止潜在疫病扩散蔓延的防控措施。

  本预案有关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湖北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级标准

  1.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暴发 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感染人且导致人的死亡,并且疫情持续发生。

  (2)暴发我国尚未发现或已消灭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极有可能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且存在扩散风险。

  (3)暴发 Ⅰ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一个潜伏期内,当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持续死亡,数量呈明显扩大趋势。

  (4)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在2个及以上市(州)行政区域内且存在关联,并且呈迅速扩散趋势。

  (5)省林业局会同国家林草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2.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感染人且导致人的死亡,并且疫情持续发生。

  (2)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一个潜伏期内,当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持续死亡,数量呈增长趋势;或其他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持续死亡,数量呈明显扩大趋势。

  (3)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在2个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内且存在关联,并且呈迅速扩散趋势。

  (4)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林业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一个潜伏期内,当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持续死亡;或其他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持续死亡,数量呈增长趋势。

  (2)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发生在2个及以上县(市)行政区域内且存在关联,并且呈迅速扩散趋势。

  (3)县(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州)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1)暴发Ⅲ类及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名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一个潜伏期内当地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他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野外种群持续死亡。

  (2)县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注: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名录详见 《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236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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