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0日
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农村集体资金等资金的高效使用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农〔2021〕121号)、《湖北省集体资产管理条 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黄石托管区除外)各村委会含村改居社区[以下统称村(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金、资源、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制和职责
第三条 市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管理监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工作。各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市纪委监委负责做好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市农业农村(经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市审计部门结合具体项目或上级交办对农村集体“三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三资”公开公示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所有的山场、林地等非承包耕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市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场)、街道(以下简称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统筹组织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及农村产权交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各乡镇要设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工作,对农村集体“三资”的使用、购置、处置等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财务预决算管理
第六条 各村(社区)应在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根据自身财力状况,结合近两年收支执行情况,坚持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方案,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并抄送乡镇财经(政)所和代理记账机构。
第七条 农村集体财务预算一经通过,原则上不予变更,若遇不可预见或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事由、项目和数额,需经“四议两公开”程序讨论,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调整,并抄送乡镇财经(政)所(经管职能部门)和代理记账机构。
第八条 村(社区)应当在年终及时办理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定,审定结果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强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原则进行财务结算,村报账金额超预算后,记账代理机构应当中止报账业务,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章 集体收入管理
第十条 村级收入主要包括集体生产、投资、参股分红、租赁、资产处置、发包等经营性收入;政府拨款、补助收入、转移支付、公益林补助、救济扶贫款等补助性收入;社会捐款、“一事一议”筹资、以资代劳、征占土地补偿和按规定清收的历年往来款项等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为规范资金账户,村(社区)原则上不得开设银行账户,由乡镇财经(政)所统一开设“村级财务代理账户”(财政专户),纳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统一记账管理。村(社区)收入必须严格按“收支两条 线”的规定执行,所有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并开具《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收入资金要及时(七天内)缴入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村(社区)要严格按照先收入后支出的原则,一律不准以支抵收,如因未及时缴入财政专户造成资金损失的,由单位负责人、报账员全额赔偿,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任何村(社区)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截留现金,严禁私设小金库,收款不开收据等现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支出报销规定
第十三条 各村(社区)报账员应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等备查账,报账时及时与对口的代理记账会计、资金会计进行账务核对,做到账账、账表、账款、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实行资金直达制度,对涉农补贴款、民政优抚款、村干部(单位职工)报酬、村(社区)临时聘用人员报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由村(社区)提出申请,财经(政)所按有关规定直达个人账户;对专项建设资金由财经(政)所根据供应商提供的成交通知书、审定金额、项目税务发票等资料直达供应商。严禁将工程资金汇入工程项目受托人账户。
第十五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备用金的限额由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各村(社区)会计业务量大小、地理位置及支出状况,与村(社区)协商决定。原则上备用金额度限制在3000元至10000元之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的村(社区),必须经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村 (社区)报账员要建立备用金收支日记账,对支付的备用金要逐笔登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如村(社区)报账员变动的,需在乡镇“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下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备用金主要用于单位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临时搬运费、购置零星办公用品及一次性支付少于1000元的支出等。各村(社区)与供应商或自然人的经济往来一般通过财政支付凭证由银行直接支付给服务供应商或收款人。
第十六条 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需提供有收款单位印章的税务发票、明细清单等,特别注意清单日期、内容、印章及经手人签字等要完整无误,超过限额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相关数额标准的通知》 (冶政办发〔2018〕40号)执行。报销会议费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会议(培训)方案、经费预算、签到表、结算清单、税务发票等,依据《黄石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黄财行发〔2017〕248号)执行。报销差旅费按《大冶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出差必先审批,填写《大冶市农村集体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目的地的出差。
第十七条 工资奖金支出应当严格按照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和津贴标准发放,严禁违反规定滥发奖金、津贴、专项补助,严禁擅自扩大发放范围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各村(社区)确因工作需要,聘请六个月工作时间以上的临时工作人员,必须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确定临时聘请人员名单和工作报酬标准,并报请乡镇组织部门批准方可执行。村(社区)与部分自然人发生500元以内的经济关系而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经济事项,参照《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大冶市市直单位无法取得税务票据支出凭证>的通知》要求,填写相关凭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工程项目资金支出,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执行。农村集体货物服务项目支出,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产权交易相关数额标准的通知》(冶政办发〔2018)40号〕执行。
第十九条 参加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村务、账务、村民代表会议等会议时,非村干部人员可领取误工补贴。各村根据经济能力一次活动每人每天可发放30~50元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必须经“四议两公开”规范程序决议,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批准。报销时必须附有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参会人员签到表、误工补贴发放表等附件;村民(不含村干部)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如防汛救灾、森林防火等可根据各村(社区)实际每人每天发放不超过100元误工补贴(含就餐费用);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务工补助,严禁村“两委”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严禁借款、欠款发放补贴。
第二十条 对于慰问农村困难老党员、老干部去世等情形,根据各村(社区)情况,慰问金、慰问物质总额不超过1000元;村民帮扶补贴、救济、困难户、大病救助、村民子女应征入伍、考取大学、60周岁以上老人生活补贴等支出,各村(社区)应根据财力情况,将各类慰问、奖励标准、各项补贴额度编制进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中。报销时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 (身份证、入学通知书、入伍通知书)和当事人参照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关于使用<大冶市市直单位无法取得税务票据支出凭证>的通知》要求,填写相关凭证,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零招待”。全面推行乡镇公务接待工作(套)餐或自助餐制度,一律取消村(社区)工作餐及食堂接待。严禁用村(社区)集体资金安排就餐、宴请或到娱乐场所消费,村(社区)一概不承担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第二十二条 村(社区)日常支出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并实行“四签”“二审”制,经手人签字(写明事由)、证明人签证明意见(属实)、村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列支或入账)、政府蹲点干部签字(核),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单项支出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乡镇农办(经管)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涉及到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还须有驻村财政专管员签字。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社区)要健全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维护资产、资源安全完整,有条件的地方可将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成员,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更多权能,提高资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建立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状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每年年终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管理系统。对于扶贫资产需在台账备注注明。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资产资源可采取招标、拍租、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处置,盘活资产资源,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相关招标文件、拍租方案、合同、协议等资料应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审核、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备案后,方可执行。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等同条件优先权。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台账,定期在“互联网+监督”网络平台实时公开,农村集体“三资”合同实行专人管理机制,定期督促合同的落实和兑现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村(社区)是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主体,具体负责农村集体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乡镇财经(政)所或代理记账机构按照财务公开制度的内容负责及时提供村(社区)集体财务公开资料,并保证公开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村(社区)财务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收支应当每月公开一次,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若有异议一般事项由村(社区)处置,重大事项可由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处置。公开形式要求以村务公开栏、大冶“互联网+监督”等平台公开。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应当加强债权债务的核算和管理,建立债权债务明细,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禁举债垫付各种保险,严禁举债用于村级支出,严禁超出规定订阅报刊,严禁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批准以任何名义从金融机构贷款或为企业提供担保。对农民群众“急难愁盼”的民生项目,在确保有资金来源的前提下,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由村(社区)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向乡镇申报,经核实批准并备案后,方可实施。凡未申报、未批准或核实不准建设项目所形成的新增债务,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规定,落实债务偿还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集体“三资”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负主要责任,同时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活动进行民主监督,乡镇“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股份)合作社财务管理,参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财农〔2021)121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执行。
附件: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大冶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成员名单
组 长:王细军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刘 飞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纪宏锋 市政府办副主任
叶树林 市政府办副主任
刘跃满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李 进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
吴著怡 市财政局局长
戴 云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雷新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卫东 市水利和湖泊局局长
刘志强 市审计局局长
吴映波 市乡村振兴局局长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农经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吴著怡、戴云同志兼任。
以上人员实行席位制,如遇人事变动,不再另行发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