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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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3日

建始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规范发展公共租赁 住房,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 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 人民政府令第398 号)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 见》(建保〔2019〕5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 共租赁住房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28号)、《关于做好全州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恩施州住建发〔2014〕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筹集建设、分配管理、运营使用、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包括两房并轨后的原廉租房)是指限定住房规模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建始城区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五条  县住建局主管全县公租房工作,各公租房产权单位承担所辖公租房保障和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应 当设置住房保障便民服务端口、落实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财政、民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人社、市场监 管、政务、审计、教育、卫健、工业园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履行监管责任。

公租房各产权单位可因地制宜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及租金收入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章  筹集建设

第七条  公租房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政府投资建设、收购、租赁以及腾空公房;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投资建设;

(三)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

(四)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投资建设;

(五)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投资建设,存量闲置房屋投资改造;

(六)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投资建设;

(七)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纳入;

(八)其他方式。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补助公租房专项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租房建设资金;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计提用于公租房建设的资金;

(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五)出租、出售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政府直接投资外的新建公租房可以申请中央和省投资补助 资金,投资补助资金作为政府投资,按照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 比例,确定政府产权和收益权比例。投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申请项目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县住建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财 政局等部门编制公租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优 先保障供应。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用于公租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 他方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也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公租房的建设和运营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服务性收费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 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入员租住;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 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 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用房进行改建(改造)用于公租房。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用作公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三条  社会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公租房,应当将公租房套 型面积、建设标准、设施条件和租金水平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政府指 定的投资机构名下,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其他投资主体建设 的公租房,产权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 所有公租房其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及用地性质。

第十五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户均套型面积控制在60 平方 米以内,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当符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规定。公租房应当具备基本入住条件,按照实用、简洁的原则进行装修。

第十六条  集中新建的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交通、就学、就业、就医等基础条件的要求,小区内的配套服务设施要按照普通商品房小区的要求进行 配套,做到水、电、气终端收费。公租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 套商业服务设施,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公租房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 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 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方式为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 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保障方式以实物配租为主,也可自愿选择 租赁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新就业无房职工保障方式以 实物配租为主,期限不超过5年;在建始城区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方式以租赁补贴为主,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包括。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业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在业州镇城区居住;

2.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属城镇低保对象;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4.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

5.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1 人具有业州镇城区常住户口,且在业州镇城区内居住;

2.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

3.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年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1.8倍;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房、 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5.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的新就业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2.申请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以户口簿为准);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 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4.持有组织、人事、编制部门的任职(录用)文件、聘用合同或相关证明;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

6.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其他保障性住房。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

2.在业州镇城区居住或暂住1年以上,劳动关系稳定,有手续完备的劳动(聘用)合同;

3.由就业地用工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1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无建房用地、无住房(含自建 房、商品房、商业门面、福利房、小产权房),且无不动产交易记录;

5.本人及家庭成员无享受型车辆登记信息;

6.未租住公有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优先配租。政府投资建设和筹集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租房,对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优先配租;对符合申请公租房保障资格准入条件的优抚对象(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 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 故军人遗属)优先配租;对有住房需求的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 殊人才、在县城规划区内工作且存有住房困难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四星级志愿者、全国英模家庭,可优先安排配租。

第二十条  申请人家庭已享受过国家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资格审核,资格审核由住建部门提供承租人相关信息并交由各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核,住建部门按联合审核意见确定承租资格。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

(二)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四)租赁保证金及数额;

(五)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六)转租转借的处罚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

(七)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八)房屋维修责任;

(九)停止公租房保障的情形;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十一)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期限最短为1年, 最长一般不超过5年,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同地段、同品 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70%以内,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每三年调整一次,调幅不超过20%。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租房,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及租金减免政策。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承租人申请租金减免需满足的条件及相关申请程序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免缴租金,以户口簿为准。

1.保障对象属鳏寡孤独老人;

2.保障对象属残疾等级达到二级以上的重度残疾人员;

3.保障对象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4.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因病享受大病救助的,免缴当年租金;

(二)最低收入家庭(低保户)按当年最低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家庭按当年低收入家庭确定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1.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因病享受大病救助的;

2.保障对象属残疾等级达到三级以上的残疾人员;

3.保障对象属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或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的;

4.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属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的;

5.保障对象及家庭成员中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的;

6.取消低保资格的保障对象,自低保取消之日起,两年内的租金按当年确定的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缴纳。

(四)申请租金减免需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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