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远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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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远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远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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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未被鉴定为危房且未设电梯的四层及以上(不含地下室)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主体、自主实施,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因地制宜、减少占用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出资加装电梯的业主为实施主体(以下均称实施主体),负责加装电梯的意见统一、资金筹措、组织实施、项目申报、施工管理、工程验收、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等相关工作。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维护资金由实施主体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及受益大小等因素自行筹集。

  第二章 ; 申报及审查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应当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编制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初步方案包括加装电梯位置、井道及连廊尺寸、周边环境、公共区域占用情况、权益补偿方案等内容。

  加装电梯不得破坏原有建筑结构,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阻碍消防通道及人员疏散通道,不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尽量减少对低层住宅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道路和绿地绿化等公共区域的占用,与原建筑风貌保持协调,同一小区内加装电梯外观风格应整体和谐。

  第六条 实施主体就加装电梯初步方案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的,实施主体可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初步申请。

  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表决情况进行核实。

  第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以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现场勘查,出具初步审查意见书,对加装电梯初步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明确意见。

  第八条 初步审查通过后,实施主体对加装电梯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预算及筹资方案;

  (二)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及分配方案;

  (三)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改造等费用分摊方案;

  (四)各自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在已初步审查通过的方案基础上,按照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文件,并附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说明书面材料,确保加装电梯后不改变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图审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设计文件通过施工图审查后,实施主体应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加装完成后的效果图,意见反映渠道及联系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公示期满后,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出具公示意见书。

  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权益平衡、方案优化等事宜,可以邀请业主委员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参加调解,也可委托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解会。调解会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视实际情况出具公示意见书;对于加装电梯可能会对低层或相邻建筑产生通风、采光等严重影响的,可以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形成合议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听证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公示程序、公示内容、公示结果及调解、听证情况负责解释。

  业主仍有异议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通过公示(听证会)后,实施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施工和监理,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联合审查: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初步审查意见书;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协议;

  (三)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文件、结构安全说明及图审机构审查意见;

  (四)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公示意见书或听证会合议意见;

  (五)相关业主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施工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存在安全隐患的,须消除安全隐患后,或者书面承诺在加装电梯前进行房屋结构安全加固、消除安全隐患,方可申请联合审查。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书。

  联合审查过程中,审查部门可就加装电梯实际情况征求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等相关专家的意见。对于存在争议的,可提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四条 经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方可依法加装电梯。联合审查未通过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实施主体原因,并指导其进行修改后再行申报。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通过联合审查后,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严禁私自扩大连廊尺寸。如有涉及结构、位置、尺寸的变更,应重新申请图审、公示及联合审查,变更前已取得的联合审查意见书废止。

  第三章 ; 实施、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纳入小散工程管理,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实施主体或者施工单位应办理小散工程监管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单位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施工告知,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自联合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当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联合审查意见书自行废止。

  在建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因故中止施工的,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工程维护管理。恢复施工时,应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恢复施工前,应当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联合审查意见书。

  第十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严格按照《宜昌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技术导则》(DB4205/T 070-2020)实施。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等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分部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项目完工并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加装电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竣工验收进行指导。竣工验收合格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可投入使用,实施主体应将相关档案移交至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实施主体应按相关规定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是使用单位;未委托的,实施主体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依法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自行检查,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专项预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鼓励电梯使用单位或实施主体、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综合保险。

  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时,实施主体应督促新、旧使用单位做好使用管理交接,变更使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二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归实施主体共有,加装部分不计入本单元建筑物面积,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二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业主个人所需的建设资金。取得联合审查意见书后,实施主体即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项目档案后,实施主体可以申请财政奖补资金。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财政奖补按照每部10万元标准实施,暂定有效期到2026年12月31日,到期后视具体情况另行研究。

   第四章 ; 服务、监督及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牵头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手续办理及安全生产管理。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前期调查、政策宣传、服务指导、公示公告、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安全生产日常管控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统筹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及联合审查,并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履行安全提醒、技术指导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财政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现场勘查和规划审查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并对电梯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

  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审查私自加装电梯或未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行为。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积极支持加装电梯工作,为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服务,安排财政预算,对小区加装电梯的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小区环境开展前期评估,出具评估意见,提供技术指导;购买社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社区协商、矛盾调解等工作;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场地预留等工作。

  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二十九条 供电、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加装电梯的电力扩容、管线迁改等事项,公布办事流程,优惠收取费用,缩短施工周期,接受社会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支持和参与加装电梯工作,配合业主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资料提供、方案制定、后期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原建筑物的有关资料以及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履行各自义务,保障安全;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五)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并组织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六)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及时移交项目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对加装电梯结构安全进行论证,并负责解释说明;

  (三)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并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

  (二)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明确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参与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按要求提供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五)对于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包括且不限于:

  (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理;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施工;

  (二)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组织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积极运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对参建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及时曝光、严肃查处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不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要求施工、弄虚作假、违法挂靠、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等行为。

  第五章 ;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或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宜府办函〔2019〕35号文件出台以后已完成加装的电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享受本办法的补贴政策。

  第三十六条 单一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单位自管公有住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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