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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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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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

《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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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2年2月1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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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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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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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决策、实施和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下列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中央、省预算内资金;

(二)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上级补助资金及专项建设资金;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五)县政府投融资及利用国债、地方债资金;

(六)由县政府偿还的外资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七)专项建设基金;

(八)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县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规模适当、保障重点、预算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公益性领域,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治理、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其他需政府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建立协调统一、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项目管理体系。

县发改局负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批核准招标范围、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归集;负责政府采购及监督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评审工作,对土地整理项目的决算进行评审,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拨付、使用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审计、联合审计。

县政府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与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筹资方案,承担融资项目的建设任务及所筹资金的拨付。

县纪委监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监察和廉政监督,依纪依法查处行政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项目监管及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部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意向,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申报审批手续,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后,组织项目的实施;并将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按要求报送投资统计数据。项目单位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提供资料,谁使用资金、谁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所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的发起单位,无具体发起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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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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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县发改局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充实、评估、修正和调整。

第七条每年10月下旬起,编制新一年度政府投资指导性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请,送县发改局汇总。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内容和规模、建设期限、建设方式、年度投资计划、工程进度安排及资金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八条县发改局根据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草案,经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核后,依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定,修改完善后正式下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

第九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经县委、县政府审定的政府投资计划,年内一般不作调整。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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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前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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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节能审查、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开工审批)等前期手续和程序。

第十一条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审批项目建议书。如项目单位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单位需提供符合格式要求的简要项目建议书文本,附申请文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非涉密项目通过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报县发改局审批立项。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的项目,还需附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建设的意见。

第十二条项目纳入年度政府投资建设计划,或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县发改局指导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仅指按规定需要单独做节能审查的项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选址与用地预审意见,市生态环境局云梦县分局依规择优委托第三方公司编制报告,指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以下项目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下、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二)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不涉及新增用地和新增建筑面积的维修改造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梦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1号)执行,直接批复实施方案,不批复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时,应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十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送县发改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无需出具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二)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审查说明。

第十六条交通、水利、环保等专业性较强项目及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的其他项目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实施方案评审。符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1〕29号)要求的项目由各乡镇(开发区)组织评审。其他项目及节能报告由县发改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县发改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项目投资估算,核定项目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文本及投资概算。其中,对有政策要求限制、有行业建设标准的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含概算)审批必须在规划设计、施工图设计完成审批前完成。非限制类项目的初步设计可延后与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预算编制同步进行。初步设计文本、项目概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县发改局提出批复申请;不需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节能审查意见(或项目单位节能审查说明)。县发改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初步设计。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编制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政府。县发改局根据县政府意见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第二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其中,调整额度在100万元以下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调整额度在100万元—500万元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批准;调整额度超过500万元的(含500万元),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已获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择优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认定的审查机构备案或者审查。

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应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复的投资概算;超过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依据施工图预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项目估(概)算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100万元以上的报县财政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论,重新调整招标控制价,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为工程招标的最高限价,不得直接以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代替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预算管理制度。前期费用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审计结算等。项目前期费收取标准要多方询价,集约节约,由项目主管部门申报审批使用。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依规履行招标(采购)程序,招标(采购)范围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挂网招标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政府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项目,挂网招标要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

推行同类项目整体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多个项目,归并为一个项目立项、审批、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应明确如下内容:

(一)按照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责任期满后结算;

(二)约定预留不低于10%合同额的工程款(不含质保金),在竣工决(结)算审计或评审后结算。

上述内容应一并载入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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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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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加强项目合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要依法订立规范的勘察、设计、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明确标的、数量、质量、开工时间、竣工时间、付款方式、工程计量、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工程中标单位须按规定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应报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制,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承包承揽工程,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督促中标人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施工。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工作台账和项目月报制度,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发改局报送项目审批、落实“四制”、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县政府办公室、县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加大跟踪、协调、督办力度,一月一检查,双月一通报,年底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具备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行业验收管理规定,及时组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及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验收,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档案、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层审计。即对工程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项目,县审计局依法定程序组织审计;对工程建设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审计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单位应编制完整竣工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项目主管部门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三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移交手续,其资产价值以正式竣工决算批复为准。

第三十三条健全项目建设后评价制度和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分管领导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行业主管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严格项目档案管理。项目从立项阶段起,项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一组影像资料,一式四份,确保档案资料齐全、真实,城乡公用设施基础性项目、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归档,并永久性保管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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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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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款应当根据工程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进度支付,项目单位申请拨付合同价款应当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资金筹集渠道向资金拨付部门申请拨付,并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主管单位签署意见的资金拨付申请;

(二)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资料;

(三)中标(成交)通知书;

(四)与提供工程、货物、服务供应商签订的合同;

(五)工程监理确认的工程进度情况;

(六)发票复印件;

(七)完工项目需提供审计局竣工决算审核报告;

(八)拨付中央、省预算内资金或上级补助资金的,需提供资金批复文件;

; ; (九)资金拨付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同一项目涉及分期拨款的,首期拨款已提交的通用资料,后期申请拨款时可不重复提交。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并综合考虑财政资金预算、项目建设进度等因素,及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拨付资金。县政府授权的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主体参照县财政局拨付程序和融资主体内部制度流程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金拨付部门报县政府同意后,可以采取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等措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予以纠正: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二)擅自突破批复概算、调整预算的;

(三)未按规定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的;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应当公开招标或进行政府采购而未按规定进行的;

(六)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核算和资金的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报送月度、年度会计报表,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或进行减免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县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直接委派会计人员,开展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经项目竣工结算后审减的投资,属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结余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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