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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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黄政发〔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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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

黄冈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白莲河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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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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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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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则

一、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参加湖北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为引领,深入实施“主城崛起、两带协同、多点支撑”市域发展布局,干在实处、加快振兴、谱写新篇,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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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各主任、局长组成。

五、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领域全过程,确保中央大政方针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市委的全面领导,对市委决策部署,要坚定不移抓学习、抓贯彻、抓执行、抓落实。市政府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外出期间,受市长委托,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长报告。

副市长之间实行AB角互补工作制度。互为AB角的副市长,一位外出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常务副市长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党组全面领导和主任、局长负责制。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行政职责。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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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一、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结合黄冈实际,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科学确定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培育新产业、新动能、新增长极,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十二、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良好的投资创业、经商营商环境。

十三、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治安防控体系、城市治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体制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十四、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更加注重公共服务、民生改善,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十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硬约束,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和环境保护监察力度,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十六、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以政府更加有为促进市场更加有效,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强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弘扬“店小二”精神,积极推进政府部门由行政管理局向项目推进局、产业发展局、要素保障局转变,努力打造政策最优、成本最低、服务最好、办事最快、群众满意度最高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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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十八、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市司法局进行审查;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牵头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承办,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实施部门负责说明。

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及时报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和市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明确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和制度廉洁性评估,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对应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市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定和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者由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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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 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坚持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实行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三、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政府规章以及重大行政事项、重大项目安排、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涉及全局性中心工作,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各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意见和建议,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就决策事项提出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要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二十六、建立决策反馈评估机制。在重要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对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由起草部门牵头组织对年度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形成反馈评估材料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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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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