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阳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阳新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央农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鄂发〔2021〕12号)、《中共黄石市委 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黄发〔2021〕10号)、《中共阳新县委 阳新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为建立健全产权归属明晰、管护运营高效、收益分配合理、资产处置合规、组织保障有力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域协作、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章 资产分类
第三条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等。包括农村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现存的林木等生物性资产,大棚、农机具等固定资产。
第三章 资产清查
第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由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指导,各镇、村具体组织实施。
根据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流向,财政部门分年度分类全面梳理全县用于扶贫项目的财政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分镇村分项目梳理本部门安排到镇村的扶贫资金和项目情况,各镇区负责梳理区域协作、对口帮扶和社会捐赠等资金和项目情况。
各镇、村根据相关行业部门提供数据和本地摸排的对口帮扶等资金数据,对照项目实施台账全面核清资金形成资产情况,逐级分类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审核确认后,统一报县乡村振兴局建立县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台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
第五条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资产属性、资金投入、资产规模、资产权属、管护运营、收益分配等信息。相关信息审核确认后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
第四章 资产确权
第六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权登记。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可能下沉到村集体和个人,不得与民争利。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妥推进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做好资产移交,纳入相关管理体系。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由县发改局负责确权登记。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产实行分类确权登记,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一)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相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县、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合同(协议)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二)公益性资产,应尽可能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公益性资产,无法确权到村级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确权到县、镇,产权归属国有资产,各行业部门为资产管理单位。
(三)到户类资产。资金投入到户项目形成的资产,所有权确定到农户,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颁发确权证书。
第八条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须在县、镇、村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在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对应产权归属单位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基础上,由产权归属单位登记造册。
第五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协调指导,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单位负责登记造册。
第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实行县镇村三级台账管理,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名称、资产规模、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现值、资产位置、建设单位、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类别、资产形态、资产权属、移交时间、资产管护等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计价方式
(一)原始价值登记,采购类项目填报发票金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填报项目财务竣工结算或审计金额。根据《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评估价可作为资产原值。
(二)资产现值登记,根据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统一由乡镇农经站人员负责登记资产价值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资产价值,其他地方可召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对确有交易需求的按现值或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公益性资产可只登记原值不登现值;经营性资产先登记原值,在需要变更经营单位或处置时再评估现值;到户资产只登记原始投入数。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动态管理。每年3月底前,各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单位对上年度形成的扶贫资产及时登记,并对以前年度资产进行实物盘点、使用状态及运营情况清查、收益清算,将资产增减变化、折旧折损和收益处置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完善三级台账,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时,汇总后统一报送到县乡村振兴局完善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总台账。
第十三条 经确权的扶贫资产要按有关制度完善财务账目,相关信息由确权责任单位及时录入“全国防返贫信息监测系统”、“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系统”和“湖北集体资产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资产管护运营
第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管护运营工作由产权归属单位承担主体责任,同时要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
(一)经营性资产。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明确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收益分配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对村级经营性实物资产,要明确经营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细化收益分配方案,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对股权性资产,要加强投资合同(协议)管理,强化跟踪问效,规范入股分红方式,明确股权退出和处置方式,确保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由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出台行业管理细则,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对管护人员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资产持续发挥作用。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
(三)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帮扶。
第十五条 对产业就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积极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委托专业单位实行集中统一管护。
第十六条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其中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村集体经营收益、县级财政资金和行业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统筹解决。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管理要求,按相应资产类别研究细化和制定全县扶贫资产的运营、管护和处置等具体要求,各镇村要制定管护(运营)方案,落实管护责任、明确运营方式,细化工作措施。各资产产权主体要开展扶贫项目资产常态化清查,及时发现资产损毁、管理不善等问题,研究消除风险的对策。
第七章 资产经营和收益分配
第十八条 各产权主体可采取自主经营、委托经营、合作经营、投资入股等多种方式经营扶贫资产,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扶贫资产经营。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所在乡镇备案;村级联建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实行集中经营,各联建村履行委托经营程序。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能用于专项债权融资成本之外的其他债务偿还。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实施,对制度未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化和差异化扶持。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安置区管护运营和搬迁群众帮扶。国家及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条件,鼓励采取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营管护、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变相发钱、一分了之等做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 扶贫资产收益要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方案要求分配和使用资金,严禁截留、滞留、挪用和违规使用。
第八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或集体扶贫项目资产。
第二十四条 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使用年限等原因确需处置、报废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处置村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镇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因人为因素造成资产损毁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损毁的扶贫项目资产,如果能够修复、改造,且修复成本低于再建成本的,应尽量采取相应措施恢复使用功能;确实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式和处置方式等。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不得直接分配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九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和监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镇(区)政府管理责任清单。镇(区)政府是其辖区内扶贫项目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效益发挥、收益分配、登记入账、信息录入、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监管工作。村级组织负责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清产核资、登记入账、运营管护、收益分配、防止资产流失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工作,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要参与监管。
第二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协调,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检查督办、统计分析、考核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县财政局负责梳理十八大以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情况,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明晰扶贫项目资金来源,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监管。县发改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和湖泊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和健康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全面梳理资金投入扶贫项目建设情况,指导各镇区做好相应扶贫项目资产前期的清产核资工作,汇总本部门扶贫资产清查确权数据并背书上报,同时根据行业领域资产后续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后期扶贫项目资产行业监管职责。
第三十条 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等监督作用,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管控。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情况,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的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虚报冒领、挥霍浪费、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类财政衔接资金及其他资金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形成的项目资产,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参照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乡村振兴局会同县委农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