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英政发〔2021〕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建筑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改革发展二十条意见》(鄂政发〔2018〕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环境,着力破解制约我县建筑业发展“堵点”和“难点”问题。通过支持行业做大做强、支持本地建筑企业“走出去”,
促进行业发展,规范行业经营,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我县促进就业、税收增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二、奖励政策
(一)升级奖励。对已在本地注册发展的建筑企业资质升级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晋升为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晋升为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获奖奖励。大力开展创优夺杯活动,支持企业在本地创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计算,以最高奖励为准。
(三)落户扶持奖励。引进外地施工总承包资质回本县注册且纳入资质以上建筑业统计库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甲级建筑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迁回后享受本地注册建筑企业税收贡献扶持政策。
(四)税收激励政策。
1.县政府设立扶持建筑业发展基金。以本地注册的建筑企业年外埠市场(英山县外)回县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房地产业)300万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35%为奖励计算标准,超出部分在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按地方留成部分38%为奖励计算标准,逐年设立发展基金;超出部分1亿以上的建筑企业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金额。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各建筑业开拓外部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建筑产业现代化建设等方面。
2.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在我县注册项目部或分公司的单独核算企业)承建本地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扶持发展基金。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在300万元以上未满5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4%为扶持金额计算标准,给予扶持发展基金;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未满8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5%为扶持金额计算标准,给予扶持发展基金;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在800万元以上未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6%为扶持金额计算标准,给予扶持发展基金;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7%为扶持金额计算标准,给予扶持发展基金。未满300万元不纳入基数,上述扶持发展基金分段计算。
以上奖励及发展基金按财政有关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三、政策支持
(一)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4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公开招标项目,提倡招标人自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60万元以上未满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主发包的工程项目,鼓励项目业主直接发包给本地注册的建筑企业。落实《黄冈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要求,在城建重点工程中率先实行“评定分离”,支持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等级企业与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投标。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下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发挥履约担保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力度。人社部门要按照职称评审标准,为建筑企业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提供全过程指导。加强建筑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着力解决用工需求难的问题,搭建灵活用工网络平台,将传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作为服务产品,由企业与个人双向选择,通过平台来解决建筑工程招工难问题,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长效机制。
(三)建立县内优质建筑企业储备库。依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结果,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择优选取信誉好的本地建筑企业纳入建筑企业储备库。在本地的市场主体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鼓励业主单位优先从储
备库中选定建筑企业承建。
(四)加大法律服务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应畅通建筑业违法犯罪举报信息传递渠道,及时查处建筑行业犯罪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为建筑业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建立信用修复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指导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
(六)招商引资考核政策。建筑业回归年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自首年起三年内作为招引单位的招商考核业绩,按纳税额的15倍折算项目投资额。各乡镇、县直部门要积极动员本地企业家将在外地注册的建筑企业迁回英山,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延伸建筑建材行业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建筑企业或项目迁回英山的,可参照英山县招商引资有关政策予以重点扶持。迁回英山企业的相关材料向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备,作为招引单位招商引资考核依据。
(七)支持建设建筑业总部基地。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在英山投资建设行政总部,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优惠。属综合资质和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单独建设总部大楼。同时根据建筑企业总部建设规模提供5至30亩建设用地。鼓励有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自建或与专业院所联合建设设计和技术研发中心,扶持建筑企业自主创新,不断提高我县建筑建材行业高科技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
(八)加大实施银保企战略合作力度。建立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协调会商制度。每年按季度举办银企合作洽谈会,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开拓中遇到的困难。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开发适应建筑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和信用保险业务,允许建筑
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作为抵押进行反担保,降低建筑企业融资成本。积极为优质企业承揽工程提供保函、保单支持,对政府投资占主体的建设项目,建筑企业可以凭施工许可证和施工合同等证明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九)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履职尽责要求,激发企业活力和动力。对经认定行政相对人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行政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行政相对人主动改正或承诺限期内改正的,可实施包容免罚。对行政相关人未及时改正的,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必要的监管和处罚措施,记入社会信用档案,进行联合惩戒。对于不予或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单位应及时通过教育、“两轻一免”等执法方式,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十)落实企业社会贡献加分措施。依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因慈善事业受到表彰的建筑企业,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对我县产值和税收贡献、抢险救灾等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及其它荣誉按有关政策纳入定标内容。
(十一)支持建筑企业转型升级。引导建筑业企业充分认识发展形势,不断提高企业的组织管理和创新能力,促进企业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快转型升级。以绿色发展为核心,全面深入推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积极延伸上下游产业链条,提高建筑业相关领域配套服务一体化水平,逐步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
组织架构体系。
四、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县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我县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各项政策措施;每年召开一次建筑业工作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全力推进全县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建立联动机制。实行“县乡联动、部门联动、信息互通”。各乡镇、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进入立项环节时,要及时将新建项目信息报送县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服务专班及时掌握信息并及时公开发布。
(三)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依法依规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我县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提升政务服务质效,不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银行保函、保单制度,对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保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筑企业可以保函、保单的方式代替。严格清理规范各类涉企收费,营造“审批事项少、收费标准低、办事效率快、服务企业优”的良好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四)发挥协会作用。建筑业协会要不断提高凝聚力和号召力,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主动开展工作。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精神和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与企业之间的沟通,回应企业和从业人员诉求;积极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促进企业在诚信经营、转型升级、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提升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实施前的奖励政策按照英政办发〔2018〕57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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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英山县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021年1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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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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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服务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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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 长:王海霞
;县长
副组长:张全斌 ;县委常委、副县长
秦 ; 孟 ;副县长
成 ; 员:乐 ; 俊 ; 县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余 ; 勇 ; 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段 ; 文 ; 县科技和经信局局长
何青松 ;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黄 ; 威 ;县住建局局长
徐卫国 ; 县发改局局长
张浩波 ;县财政局局长
郑劲松 ; 县人社局局长
段 ; 斌 ; 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局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