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函〔202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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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开发区管委会,府河湿地公园管理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陆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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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02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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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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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行为,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20〕25号)和《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 ;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拆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 ;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必须遵循“符合规划、节约用地、依法审批、集约建设、保护环境、注重风貌、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二章 ; ;责任分工
第四条 ;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市指导、县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确保村民建房管理依法科学有序进行。
第五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承担村民建房审批、巡查监管,查处未依法取得建房规划许可或未按照建房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设立审批服务窗口,建立联审联办机制,公布流程要件,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书;负责对农房建设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六条 ; ;各村(社区)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负责村民建房申请资料的收集、初审和报送。加强对辖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强化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
第七条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以及闲置宅基地与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建立相关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及时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八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编制村庄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农民住宅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第九条 ; ;市住建局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范设计和技术指导,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设计规范、详细施工图及在我市农村住房建设领域的指导、推广、监督和应用工作。
第十条 ; ;市公安、财政、城管、交通、水利、供电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调,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 ;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 ;市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市内宅基地规模、布局、利用等情况,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第十二条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安局等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基础,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
第十三条 ; ;市农业农村局要逐步建立全市农村村民建房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利用、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化管理工作,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全市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登记,相关经费由市财政局纳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 ;规划与管控
第十五条 ;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它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建房。
第十六条 ;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宅基地。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第十七条 ; ;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盘活农村闲置农房(宅基地),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原有房屋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经批准后可对原有房屋进行翻建、改建、扩建,但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面积。
第十八条 ;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外来落户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村民,没有宅基地,经村级组织村民代表大会成员三分之二通过的;
(四)经安陆市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房需要新建住房的;
(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申请条件的;
(二)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
(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四)原有宅基地面积高于分户标准,要求分户的;
(五)将原有房屋或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者非法改作生产经营等用途的;
(六)未满18周岁申请宅基地的;
(七)原住宅(含宅基地)被征收已安置的;
(八)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控制区;
(九)在地质灾害易发区选址建房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条 ; ;农村村民建房设计方案应当符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要求,做到功能合理、整体风貌协调,体现地方文化特色,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的规定,从适用我市农村村民建房的建筑设计规范和详细施工图集中选取适合不同类型农村家庭的个人建房设计方案。
第二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要充分运用村庄规划成果,按照“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要求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的,严格依规实施;需要优化提升的,完善报批后依规实施;村庄规划暂未批准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做好与未来规划衔接。
第二十二条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建局、孝感市生态环境局安陆市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生态、完善功能、综合防灾等原则,及时编制或修改完善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引导村民合理、有序进行房屋建设。
第二十三条 ; ;农民安置区、集中建房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五章 ; ;审批流程
第二十四条 ;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权限、程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占补指标,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占补指标以各乡镇自行平衡为主,乡镇辖区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的,可在安陆市域范围内统筹调剂。
第二十五条 ; ;农村村民建房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审核批准,具体工作由各乡镇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各乡镇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的,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要加强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的档案管理,各乡镇党政办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符合建房条件的,需携带有关材料,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 ;村民申请建房应向所在村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拟建农房规划建筑设计选用方案;
4.建房家庭的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婚姻状况材料;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小组村民讨论或者征求村民意见,获得通过的,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选用的设计方案、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有异议,由各村(社区)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如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将相关材料按程序上报。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社区)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社区)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社区)级组织在20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半数以上通过的,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由村(社区)组织出具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
第二十九条 ; ;村民建房申请公示通过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各村(社区)级组织在建房村民申请人提交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由各村(社区)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
第三十条 ; ;对农村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可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由党政办对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初审。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报送材料完备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党政办、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查工作。党政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乡镇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乡镇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负责审查拟建农房选用的设计方案、四邻协议等内容。
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应当在联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涉及堤防水利、电力通信、交通、给排水、燃气等内容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应及时征求并汇总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入联合审查时间。
第三十二条 ;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根据乡镇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建房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应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管,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常态化管理制度,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做到“四到场”:
(一)申请审查到场:
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要组织乡镇党政办、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内容;
(二)丈量批放到场:
宅基地经合法批准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要组织乡镇党政办、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到实地踏勘拟建农房是否根据用地批准文件和拟建农房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