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猇亭区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猇亭区村(居)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村 (居)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村(居)稳步发展,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湖北省财政厅、农业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湖北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三资”是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村(居)所有的资金、资产、资源。
第三条村(居)“三资”管理工作,应按照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管理、强化监管、加强服务,逐步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要求,保证集体“三资”科学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 村(居)“三资”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保障全体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 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村(居)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村(居)“三资”管理工作机制。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对全区村(居)“三资”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管理监督措施,完善规范工作程序;指导督促基层组织进一步完善村(居)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区民政局指导村(居)“三资”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完善公开、公示办法;对村(居)财务管理聘请具有专业审计能力的部门负责指导审计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村(居)“三资”监管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具体日常工作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村(居)“三资”的管理,在确保村(居)“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对村(居)“三资”实行“一级所有、三级管理”的监管模式(即村(居)级所有,区、街道办事处、村(居)三级管理),加强村(居)“三资”合法合理程序审核和内部监管。
第七条 健全村(居)“三资”管理工作职能。
(一)区农业农村局“三资”办对村(居)“三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村(居) “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村(居)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2.负责村(居)“三资”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3.承担村(居)“三资”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村(居)“三资”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辖区村(居)资金收支的监管,并制定详细的财务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辖区村(居)资产、资源的监管。具体包括工程类、服务类、固定资产类的采购及处置,资源的有效开发及利用;审核村(居)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承包经营方案,对资产、资源的评估和招标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负责村(居)账务管理。负责村(居)“三资”的台账登记工作,为村(居)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资料;监督核实村(居)“三资”公开情况;做好农村票据领用、核销、管理、登记等工作;做好信息化网络管理建设工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咨询、质询的接待、解释工作;做好村(居)“三资”管理资料的立卷归档及保管工作。
(三)村(居)民委员会对自身“三资”管理负有主体管理责任,主要职责:
1.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村(居)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行量化考核,纳入区政府和街办对村(居)年度目标考核。
2.建立村(居)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强化村(居)“三资”自我监督和管理。
3.建立村(居)“三资”重大事项决策申报、公示和备案制度,实行流程化管理;加强重要资料的留存及归档备查。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八条 村(居)“三资”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即由村(居)党支部会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第九条 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村(居)民主理财。
第四章 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居)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通过银行账
户进行结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
第十一条 村(居)取得的一切收入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无据和使用其它任何收据。所有帮扶以及捐赠资金全部采取转账方式结算,严禁收取现金。
第十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各村(居)在区内银行机构可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和一个一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工作。村(居)不得出租、出借账户。银行存款账户一律实行支票管理制度,并采用凭印鉴支取方式,印鉴由村(居)和街办明确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 实行收支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必须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村(居)两委会研究后,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报区“三资”办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大额支出备案制度。村(居)开支事项在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形成决议并备案。
第五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五条 村(居)资产资源主要包括:
(一)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之后划分到村(居)的公益性资产资源;
(二)村(居)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三)依法属于村(居)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 村(居)资产资源,要按类别建立台账,及时登记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对于因损坏或因其他原因需核销的固定资产,经村(居)党组织提议,村(居)两委班子商议,街道办事处审核,村(居)民代表大会或村(居)民大会决议后处置,对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第十七条村(居)应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其中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年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严格工程项目招标及货物服务采购管理。
村(居)工程项目招标及货物服务采购管理制度参照猇亭区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规定执行。货物、服务类自主采购限额40万元(不含40万元),工程类自主采购限额60万元(不含60万元)。具体流程:低于限额的项目采购可由项目业主按自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采购程序必须依法依规,20万(含)以上的货物、服务及工程类采购要委托有专业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代理招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街办和农业农村局“三资”办备案。
超过限额的项目采购由村(居)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凭区农业农村局向街办所下该项目的复函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项目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下,根据招投标相关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交易。交易结果及时在公开栏中公布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第十九条严格资产处置程序。固定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内的,经民主程序议定,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村(居)公开处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经民主程序议定,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批准后由村(居)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形成决议,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开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三资”办备案。
第六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凡村(居)涉及的各类经济合同拟签订事项必须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与,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审查后签订,所有经济合同必须报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局“三资”办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订,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并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最长不超过本届任期。
第七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村(居)集体各项债权债务,按其类别和用途如实登记事由、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全面反映村(居)债权债务情况。坚决制止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八不准”。即:村(居)不准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准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准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建设项目;不准举债兴建工程;不准举债发放干部工资福利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准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不准将集体资金用于股市和期货交易;不准超标准订阅报刊。对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发生新债务的居村,按照“谁经手、谁负责、谁违反、查处谁”的原则,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审计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村(居)财务审计制度。村(居)财务审计实行年度、专项和离任审计制,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村(居)“三资”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村(居)集体的债权债务、土地征用补偿费使用、上级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使用等情况以及群众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每年要有重点的选择部分村(居),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计采取内部审计、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相结合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居)“三资”管理督查机制。街道办事处、财政、审计、民政、农业农村局“三资”办等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对各村(居)“三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村(居)“三资”管理督查监督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审计工作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区财政局、区民政局予以配合,区审计局对审计工作予以把关。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村(居)“三资”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巡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三资”管理工作。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健全村(居)“三资”档案管理制度。村(居)要加强对“三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三资”办要定期对村(居)“三资”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档案要定期备份,认真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
第十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的;
(三)违反规定处置村(居)集体“三资”,或者擅自利用集体“三资”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的;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不按规定进行交易,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
(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审计和监督检查的;
(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集体“三资”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内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