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直各单位:
《浠水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浠水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村振兴局、省委农办、省财政厅湖北省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由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形成的各类扶贫项目资产。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中央、省、市专项扶贫资金、本级财政投入的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地方债券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彩票公益金、驻村帮扶单位投入的帮扶资金以及其他社会扶贫资金。
第三条 ;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类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目的是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处置合规、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并持续发挥效益。
第四条 ; ;扶贫项目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借口侵占、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冻结、扣押、没收,扶贫项目资产应按规定要求使用、管理和处置。
第二章 ; ;职责分工
第五条 ; ;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地各责任单位要明确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推进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研究解决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开展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相关工作。
(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统筹指导原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项目资产管理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扶贫资金管理范围确认及扶贫项目资产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收益资金的使用监管;负责指导乡镇财政所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各项账目管理和资金监管工作。
(三)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的纳入农村“三资”管理平台,提高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效率。
(四)县审计局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审计、监督等工作。
(五)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浠水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具有扶贫任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行业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细则,并指导各乡镇(区、处)做好扶贫项目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是本区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摸底、所有权界定、建立管理台账、监督财务状况、收益分配审批、处置决策、解决困难问题等工作;负责及时将资产变化情况报各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七)各村“两委”负责本村扶贫项目资产的清查摸底、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及后续管护等工作;负责坚持“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专人管理,落实管护责任;负责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切实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风险防控工作。
第三章 ; ; ;资产清查
第六条 ; ;根据扶贫资金流向,清查资金投入最终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分类摸清项目资产底数,由村、乡镇(区、处)逐级建立项目资产管理台账,各行业主管部门归口汇总并审核确认后,报县乡村振兴局建立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总台账。
第七条 ; ;扶贫项目资产分为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到户类资产。
(一)经营性资产:主要为特色种养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扶贫电站等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
(二)公益性资产:主要为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及学校、卫生室、环卫公厕、文体设施等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
(三)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置、建设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包括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资产。
第八条 ; ;扶贫项目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资产名称、类别、投入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形成资产规模、购建时间、计划使用年限、确权情况、运营管护现状等信息,可充分利用已有农村集体资产清查核资工作成果。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管护情况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基础台账。
第四章 ; ;确权登记
第九条 ;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部门,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确权方式包括印发确权文件、颁发确权证书等形式。
第十条 ; ;(一)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县内跨乡镇、跨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权属可以按受益对象比例或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权到获得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县、乡镇、村级实施的到村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和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根据签订合同(协议)的条款确定产权归属。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职能。已完成确权的,结合实际按上述原则积极稳妥地逐步规范调整。
(二)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三)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对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等属于不动产的,依法办理确权登记。
国家及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产权归属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产权不明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一条 ; ;扶贫项目资产确权信息需在县、乡镇、村三级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须于30天内将扶贫项目资产移交至对应产权归属单位或个人管理。扶贫项目资产在确定权属的基础上,由产权归属单位登记造册。全县扶贫项目资产确权工作,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完成。
第五章 ;管护运营
第十二条 ; ;各乡镇(区、处)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类别和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引导受益主体参与管护。资产所有者应建立扶贫项目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一)对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村集体的,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各乡镇(区、处)要指导各村完善运营方案,签订规范的运营协议,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二)对公益性资产,加强后续管护,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明确管护标准、制定管护流程,确保资产持续发挥效益。其中,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易迁搬迁点等公益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三类”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严重困难人口)参与管护。
(三)对到户类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加强指导和帮扶,促进到户项目资产持续发挥帮扶效益。
第十三条 ; ;对特色种养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在规范协议签订、财务监管、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的前提下,可引入市场经营主体参与经营管护,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合作共赢的管护运营模式。光伏扶贫电站等专业性较强的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护运营。
第十四条 ; ;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管护经费占资产收益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负责落实,其中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要合理确定,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行业主管部门管护费用、地方财政资金统筹解决。到户类资产管护经费由农户自行承担。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通过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分配。公益性资产不涉及收益分配工作。到户类资产收益由农户自行管理使用。国家及省、市相关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工作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 ;项目资产产权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研究提出,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乡镇(区、处)审核同意,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乡村振兴局备案,严禁个人决定分配方案。项目资产收益分配结果应及时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村集体的资产收益可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开展产业奖补等方式促进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人口、“三类”人口通过劳动增收。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项目运行管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方面。鼓励通过资产收益支持带贫机制健全、帮扶效果好、经营效果好的龙头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发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第七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达到使用年限等原因确需进行拍卖、转让、报废等方式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后进行规范处置。对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方法和处置方式等。经营性扶贫项目资产可以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合理流动,依据市场经济规则搞活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占有、使用非经营性扶贫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扶贫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十九条 ; ;确权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未经资产所有者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确权到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所有权性质;扶贫项目资产经营者和经营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向各乡镇(区、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拍卖、转让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在政府网站、公开栏等公开。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不得分配给个人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 ;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三条 ; ;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加强检查督办。
第二十四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项目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项目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项目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项目资产损失的行为。
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非法占有使用或处置扶贫项目资产、挥霍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由县乡村振兴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