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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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秭归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2021年10月9日 ; ; ; ; ; ;

秭归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直补资金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口。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水利湖泊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分级负责。

  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一年一核、按年度发放的原则;(三)动态管理、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原则;(四)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首次发放地管理的原则;(五)移民搬迁和生产安置严格“三不”原则。坚持不算老账、不搞退赔、不重新补偿的原则。

  第五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核定后出生、娶进、入赘、迁入等新增人口,不得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六条已核减的在编财政供养人员、国有企业人员、户籍迁往港澳台及国外人员,因开除、辞退、辞职或户籍迁回等原因导致身份再次发生变化的,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第七条列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移民后扶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扶持对象户籍迁往港澳台或国外的;(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的。

  第八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有下列情形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应予暂缓(停)发放:(一)扶持对象失联的,自核实确认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暂缓发放。失联人员移民身份信息得到确认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缓发的扶持资金予以补发。(二)扶持对象服刑的,自核实确认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暂停发放。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后期扶持政策,前期停发的扶持资金不予补发。

  第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期限为20年,自首次发放时间算起。

  第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实认定一次,年度核实认定时点为上年度12月31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年度每年发放一次,发放标准为600元/人。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实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村(居)核实。村(居)委会对本村(居)享受移民后扶人口进行全面核实,修改后扶人口基础信息,建立“一人一档”档案资料,编制《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经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于每年3月1日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二)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村(居)委会上报的《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盖章,于每年3月20日前报县水利湖泊局。乡镇审核时,对五类人员(死亡、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服刑人员、失联人员、交叉重复人员)要逐个审核,对享受后扶政策人口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核实,其中200人以上的重点村(居),按不低于5%的比例抽查,200人以下的村(居),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村(居)委会整改。(三)县级审查。县水利湖泊局会同县公安、司法、卫健、组织、人社、民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查,审定年度核减人口、暂缓(停)发放人口和年度直补资金发放人口,于每年4月20日前上报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并在“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县级审查采取复核抽查的方式进行,对重点乡镇按不低于0.5%的比例、非重点乡镇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复核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整改。(四)财政发放。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实结束后,县水利湖泊局编制年度后扶资金发放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部门按程序于每年5月底以前负责发放到后扶移民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工作措施。(一)发挥基层情况熟悉的优势开展核实工作。村(居)委会应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员、村民小组长、村落理事长及广大群众的作用,全面真实掌握后扶人口动态,结合上年末户籍人口信息、户籍变更信息、上级比对反馈的线索,对本辖区上年度发放和暂缓(停)发放人口进行全面排查,逐一核实。对户籍迁出的,也要跟踪核实。代登代发乡(镇)、村(居)要与迁出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迁代登、非本地居住、登记后迁出本县的移民后扶人口的核实工作,力求核减有据,发放合规。(二)建立健全移民后扶人口档案资料开展核实工作。全面收集后扶人口身份证、银行卡、户籍及其他相关信息,建立健全“一人一档”移民后扶人口档案。为确保信息准确真实,年度核实申报时,需本人或近亲属提供负面清单承诺,必要时应采取外调方式进行联系和核实。凡是情况不清楚且未申报的,一律做暂缓发放处理;凡是确实无法联系的,按规定纳入失联人口管理,暂缓发放。(三)充分运用大数据比对手段开展核实工作。每年1月,由县大数据管理部门对上年度全县移民后扶发放人口信息进行综合比对,获取并反馈已死亡、户籍已迁往港澳台及国外、新进在编在岗财政供养、新增服刑以及户籍、姓名、身份证发生变更等移民后扶发放人口信息。(四)推广运用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APP平台开展核实工作。全面推广应用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APP平台,完善移民后扶人口APP电子档案,为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提供远程服务。移民后扶人口通过APP平台申报基础信息变更,进行负面清单承诺,可由移民本人直接办理,也可由户主或近亲属代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信息申报情况作为核实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明确和细化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实工作职责。(一)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已纳入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的具体工作。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上级反馈信息、APP平台获取信息和平时掌握情况,对移民后扶人口信息进行逐人核实,并负责编制《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二)乡镇水利和湖泊站。负责所在乡镇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审核工作;负责移民外迁安置代登记和登记后户籍迁出的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工作;负责“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APP平台”的推广运用。(三)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工作负总责,负责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组织实施、检查督办、综合协调、审核把关等工作。(四)县水利湖泊局。负责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审核把关等工作。负责“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APP平台”的开发、管理与维护;指导乡(镇)、村(居)开展年度核实,会同县公安、司法、卫健、组织、人社、民政、大数据管理等部门,对乡镇核实情况进行会审;负责编制并上报全县《核减人口动态花名册》、《暂缓发放人口花名册》、《原迁移民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同步更新“全国大中型水库移民管理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负责编制年度移民后扶资金发放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五)县公安局。负责提供上年末全县户籍人口变更信息,协助核查户籍不在本县移民后扶人口的相关信息,参与县、乡(镇)年度后扶人口核实会审确认。(六)县卫健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死亡人口登记信息,参与县、乡(镇)年度后扶人口核实会审确认。(七)县委组织部。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新进在编在岗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信息,参与县、乡(镇)年度后扶人口核实会审确认。(八)县人社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新进在编在岗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参与县、乡(镇)年度后扶人口核实会审确认。(九)县司法局。负责对疑似服刑人员进行核实,参与县、乡(镇)年度人口核实会审确认。(十)县民政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全县死亡人口信息,参与县、乡(镇)年度人口核实会审确认。(十一)县政务服务大数据局。负责全县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中的各类数据比对,重点比对移民后扶人口中姓名及身份证不一致、户籍不一致、死亡人员、户籍迁往港澳台及国外人员、行政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农村移民扶持与城镇居民扶助重复等信息,并向县水利湖泊局提供比对结果。(十二)县财政局。负责全县移民后扶直补资金的管理,按照年度资金发放方案和程序,将年度水库移民后扶直补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多方筹措年度核实工作经费,用于移民后扶年度核实工作专项开支和聘用人员误工费、交通费、通讯费等,由县水利湖泊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加强水库移民后扶人口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因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逐年核减,原迁移民直补资金结余部分,应转为项目扶持资金,用于统筹解决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生产发展问题,由县水利湖泊局会同县财政局编制资金使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加强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监督。县水利湖泊局应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七条加强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工作责任追究。对在移民后扶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移交县纪委监委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城镇困难移民扶助人口动态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发放标准为400元/人,发放期限以省市年度通知为准。在城镇困难移民扶助人口核定时,除参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核定外,对已享受退休费、养老保险费的人员,于享受政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县水利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12月25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秭归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人口年度核实试行办法》(秭政办发〔2007〕154号)及《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城镇搬迁移民扶助人口年度核实工作的通知》(秭政办发〔201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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