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和《咸宁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基(营)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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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委、文旅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管理局、团委,各中小学校:

现将《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和《咸宁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基(营)地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

2.咸宁市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基(营)地

管理办法

咸宁市教育局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

咸宁市公安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交通运输局 咸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咸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咸宁市地方金融工作局 共青团咸宁市委 

2021年10月8日

附件1

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湖北省教育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基〔2017〕11号)和咸宁市教育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咸宁市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咸市教基〔2018〕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实践教育活动(以下简称研学旅行)的组织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学旅行是面向全体中小学生,由学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通过集体旅行、集中食宿方式开展的研究性学习和旅行体验相结合的校外教育活动,是学校教育和校外教育衔接的创新形式,是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是综合实践育人的有效途径,是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重点突出全员参与、集体活动、走出校园、实践体验,为学生自愿选择参加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要把研学旅行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制定学校整体方案,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每学年足额安排研学旅行课程。把研学旅行与学校课程和学生学习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劳动教育、春(秋)游、军训、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等统筹考虑。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科学合理的安排研学旅行时间,每学年1至2次,小学四至六年级4-5天,初中一、二年级5-6天,高中一、二年级(含中等职业学校)5-7天的研学旅行,一般在学期中安排,尽量错开旅游高峰期,禁止学校在寒暑假及法定长假、小长假期间安排研学旅行。小学一至三年级、初三年级、高三年级学生的研学旅行工作,可以参照上述学段安排酌情开展。学校根据学段特点和地域特色,逐步建立小学以乡土乡情为主、初中以县情市情为主、高中以省情国情为主的研学旅行活动课程体系。

第四条 研学旅行坚持教育性、实践性、安全性、公益性和规范性原则。要保障每一名学生都能享有均等的参与机会。要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接受能力和实际需要,注重系统性、知识性、科学性和趣味性。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走出校园,在与日常生活不同的环境中拓展视野,丰富知识,了解社会,亲近自然,参与体验。要坚持安全第一,落实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咸宁市教育局、咸宁市发改委等10部门成立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全面负责全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各县(市、区)要相应组织成立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基教股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具体负责辖区内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研学旅行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学校研学旅行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由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组成。

第六条 中小学要精心设计研学旅行课程方案,充分发挥研学旅行与校内课程不同的育人价值,应做到立意高远、目的明确、内容详实、过程扎实、评价科学、活动有效,实现“知行合一”“研行一致”,避免“只旅不学”或“只学不旅”现象。要采取游览参观、学习考察、主题探究、亲身体验等方式,融专题研究、访问调查、社会服务、设计制作、同伴互助为一体。同时要制定详实的安全应急预案,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备案,应急有预案”。

第七条 学校在咸宁市内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原则上直接与研学旅行基(营)地对接,在咸宁市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可依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企业(机构)。对接研学旅行基(营)地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只能选择已授牌的研学旅行基(营)地开展,县(市、区)内的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可在本县(市、区)级(及以上)的研学旅行基(营)地开展,县(市、区)外但在咸宁市内的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可在市级(及以上)的研学旅行基(营)地开展,咸宁市外的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可在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已备案的咸宁市外市级(及以上)研学旅行基(营)地开展。

第八条学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要严格进行报备审批程序。中小学校学期初将研学旅行活动计划上报主管教育局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备案;中小学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前,要协同承办企业(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研学旅行方案,提前一周上报主管教育局和青少年活动中心审批。在咸宁市市外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必须经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学校开展研学旅行活动,应事先协同承办企业(机构)安排人员对研学旅行路线进行勘察、踩线,明确路况和安全隐患,并绘制路线图,标明路途中行进地点,提醒工作人员、教师、学生注意弯道、山路、沟渠、季节性隐患等。

第十条 学校在组织研学旅行活动前应以书面形式将活动内容、时间安排、出行线路、食宿安排、所需费用(含保险费用)、文明安全等注意事项告知学生和家长,明确学校、家长、学生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必须根据学生自愿参加且由家长签署同意书后方可进行,家长签署同意书交由学校留存。

第十一条学校协同承办企业(机构)购买出行师生的人身意外保险。学校协同承办企业(机构)要为全体出行师生购买涵盖活动全程的研学旅行专项保险、医疗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交通责任险等(每人保额不低于100万)。要与家长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告知其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以发放教育手册、开展专题讲座、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指导学生熟悉必备的安全知识,规避和远离危险区域和场所,知晓应对突发情况的自我保护措施和求助方式等。

第十三条学校要加强学生的文明出行教育。指导学生学习文明旅行知识,并对学生提出具体要求,强化团队精神和纪律意识,提升展示学校良好风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学校要就研学旅行活动内容提前对学生进行说明和培训,安排学生要思考的问题、准备的器材、需要完成的任务等,提高研学活动的质量。

第十四条学校和承办企业(机构)应针对研学旅行活动,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防控机制,包括:研学旅行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及培训等制度,并根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学校是实施研学旅行的主体责任单位,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每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要配备一定比例的校领导、教师和安全员,同时也可邀请家长、有专业技能的志愿者随行,负责学生活动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十五条中小学要注重研学旅行活动后的延伸。学校完成研学旅行主题活动后,通过开辟研学旅行宣传专栏,展示师生优秀研究报告、摄影、论文、心得、绘画等优秀成果,在充分尊重学生个性差异、鼓励多元发展的前提下,对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社会综合实践活动报告单》和《学生素质报告单》(从2021年起,全市初中学生研学旅行活动将作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中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评选研学旅行系列优秀作品,编印《中小学研学旅行文集》,进一步增强研学旅行活动的教育效果。学校要进一步完善研学旅行主题活动方案和课程内容,同时将完善后的主题活动方案、总结、图片、影像资料、论文、心得等报教育局基教股(或青少年活动中心)。

第三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六条开展不同主题的研学旅行活动所涉及的吃、住、行、保险等各项费用由参与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微利原则认真核算公开报价,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代表通过公开招标、公正评选等形式作出选择,双方共同制定活动方案和相关费用标准,做到公正、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研学旅行活动发生的费用由提供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企业(机构)据实收取。承办企业(机构)制定相对低廉的研学旅行收费标准,积极协调研学旅行目的地,商定统一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的优惠价格,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旅游团队和学生票的价格。对家庭贫困学生要减免费用,活动相关费用由承办企业(机构)或家长委员会代收,须严格按照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中小学服务性代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学校和教师不得在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利。

第十八条在研学旅行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如恶劣天气、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要按照政府应急响应机制开展救援工作,救援现场必须做到三个第一:第一时间实施现场救援,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第一时间请求事发地的110、120支援。如有需要医疗救治的人员,其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服务单位等按照约定先行垫付医疗费,待善后工作结束后,再按照事故责任进行追偿,如有刑事责任,责任人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九条学校和参与研学旅行服务的承办企业(机构)要制订科学有效的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安全保障方案。建立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落实、事故处理、责任界定及纠纷处理机制,实施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局分级备案制度,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承办企业(机构)应与文旅、公安、交通、市场监管、保险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完善服务要素,提高保障质量。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会同市场监管局、文旅局等部门对辖区内参与研学旅行服务的企业(机构)加大监管力度,进行定期检查、评价和资格认定,完善服务标准,建立县(市、区)一级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加大研学旅行激励表彰。各县(市、区)教育局把中小学组织学生参加研学旅行的情况和成效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体系。每年适时组织相关学校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展示推广活动,并评选一批研学旅行先进学校。咸宁市教育局每年度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评选研学旅行示范学校、优秀案例和优秀文章,并进行通报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单位责令其停止活动: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未与家长、承办单位签订协议书,或协议书未明确相关安全和责任条款的;对活动目的地实地考察及对接情况不同、超出活动核定容量仍然举办活动的;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不实,对活动安全隐患失察或活动过程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出现可能导致交通安全事故、治安事件、卫生安全、食品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的;突遇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的。

第二十三条组织研学旅行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和权限,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参加研学旅行活动的;在研学旅行活动中向学生乱收费的;收费不向学生及家长公示、不公开费用构成明细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研学旅行活动中牟取个人、集体利益,收受活动承办单位钱物,损害学生利益的;研学旅行活动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咸宁市中小学研学旅行活动报批表

学校:(公 章) 年 月 日

研学主题

承办企业名称

研学地点

研学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参加对象

参加人数

学校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活动方案

(提供附件)

家长委员会

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征求家长意见情况

告家长书

(提供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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