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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州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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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政办〔202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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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火车站经济开发区、黄州工业园管委会、区直各有关单位:
《黄州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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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7月27日
黄州区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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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北省《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和《2021年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后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本着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原则, 实行商事登记确认制,创新和规范商事登记行为,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模式。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1年9月底前,对企业设立登记依法进行形式审查,不再实行许可审批,改为行政确认,推动企业登记由行政许可向行政确认转变,全面推进以“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申报承诺+标准化经营范围”的主要内容的登记确认服务模式,实现提交即登记,提交营业执照资料即核发。
二、工作措施
(一)名称自主申报事项
1、工作目标: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实行自主申报,按《湖北省工商局实施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办理。申请人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具体举措:(1)申请人在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和企业名称登记相关规定,按照企业名称的四要素(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自主填报拟申请的企业名称。(2)对申请人拟申请的名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进行查询比对,向申请人反馈名称“予以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予通过”的提示意见,申请人根据提示意见作出选择。(3)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后,确认不存在违反禁限用规则,也不存在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申请人根据提示选择确认企业名称,完成系统注册登录后,填写完善相关名称事项,予以通过。对查询比对后属于限制使用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申请人需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申请人可选择提交相应证明或授权文件后确认申报;对查询比对后属于近似的企业名称,系统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和需承担的责任,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继续申报。对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系统查询比对后确认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系统不予通过,申请人应重新填报。
3、责任单位: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 ; ; ;(二)住所(经验场所)申报承诺事项
1、工作目标:除涉及《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外,申请人采取自主承诺申报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人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基本信息,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具体措施:(1)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2)企业在申请设立(开业)、变更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申请人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和承诺内容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书》,不再需要提交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时,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经营场所),并在企业住所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3)企业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市场监管部门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合法性、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违法建筑;(二)经鉴定的危房;(三)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四)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3、责任单位: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标准化经营范围事项
1、工作目标:企业设立登记的经营范围实行自主申报备案。申请人可在经营范围库选择具体经营项目,对于不涉及许可事项的经营范围,也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及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自主申报、个性化表述经营范围。
2、具体措施:(1)经营范围是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约定和管理,具体内容由章程(包括企业法人章程、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等,下同)规定。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2)全面使用经营范围登记规范目录,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新设立企业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存量企业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使用规范条目办理登记并对原登记经营事项进行规范调整。(3)进一步简化经营范围登记要求,便利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简化经营范围记载内容,规范条目采用归类概括的方式表述经营活动内容,与规范条目标示的经营活动相关及附属的具体经营方式、服务内容、产品规格及生产环节等,均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企业经营活动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凭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使用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范围、时限等条件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规范和限定,营业执照不重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4)加强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进一步理清证照关系。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责任单位: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四)登记确认
1、工作目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履行形式审查责任。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2、具体措施:(1)统一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收件、受理、审查的具体实务操作。制定对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申请材料实质内容核实、容缺受理、容缺登记及补充材料要求作业标准和操作流程,(2)商事登记确认制实行全程电子化、窗口现场两种途径办理,主要依托全程电子化系统进行智能审查(无人审批),无法通过智能审查的,实行人工审查办理。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自动校验审查,对于系统无法自动校验的申请材料,可以实施人工审查确认。实行系统智能审查的,经审查通过后系统自动发放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确认通知书。实行人工审查的,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查确认后,发放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确认通知书。(3)实行窗口现场受理的,由申请人填写材料,提交人或申请人到窗口现场提交,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审查确认后,发放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确认通知书。对窗口现场提交、人工审查的登记(备案)申请材料,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在承诺期限内(承诺1个工作日内,备案当场办结)予以登记(备案)。(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未告知的,视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更正。(三)不属于商事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提交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责任单位: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商事主体的变更、注销登记参照确认制办理。
商事登记确认制适用于黄州区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黄州区管辖范围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参照本方案执行。
四、日常监管及违法惩戒措施
1、申请人、提交人应当真实、准确填报身份信息。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商事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将申请人、提交人的信用承诺书纳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商事主体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未进行商事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对提交人、申请人、商事主体违反商事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调查处理。
3、商事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平台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提交人、申请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提交虚假材料(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有关情况、重要事实申请登记(备案)确认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办理,并列入相关惩戒名单。
5、商事主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6、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商事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7、商事登记机关对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或拒不纠正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撤销的企业名称,商事登记机关直接在企业名称数据库删除该名称,暂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8、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商事登记的,被侵权人可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商事登记机关依据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或法院判决和被冒用人书面申请对登记事项予以处理。股东与公司、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商事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商事登记机关支持配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