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秭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秭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宜昌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宜府办发〔2020〕5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由政府提供资金或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租房着重解决保障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并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其管理遵循“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茅坪城区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其他乡镇公租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自实际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条 县住建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县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租房建设规划编制、配套政策研究、房源筹集
与分配计划管理、租赁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信用体系与信息平台建设等日常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公租房建设、租赁补贴、运营管理及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核查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家庭的房产信息;
县民政部门负责公租房申请对象和保障家庭低保、低收入资格认定工作,开展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等对象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县公安部门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人口管理,指导、督促公租房所在小区的治安、消防和智慧小区建设工作;
县残联负责残疾人家庭资格核实认定及相关稳定工作;
县发改、科技经信、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应急、市场监管、统计、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住房公积金、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城区社区居委会(含村委会,以下简称社区)负责公租房申请受理,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做好保障对象资格动态管理和公租房运营管理中安全稳定、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县住建部门根据本县住房发展规划及住房保障实际,在全县年度住房保障计划中明确公租房保障计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公租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已建成的公租房;
(二)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公租房;
(三)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租房(含按政府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建设、政府提供资金或者政策扶持由企业建设的公租房);
(四)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第六条公租房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省安排的住房保障补助资金;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政策规定计提的资金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保障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或人员:城镇低保家庭,城区低收入家庭,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持茅坪城区居住证的新市民,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家庭。
公租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不能同时享受。
第八条实物配租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配租和定向供应相结合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配租的公租房,实行常态化受理保障申请。定向供应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项目中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
第九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原则上保障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实际配租面积即为保障面积且视为已足额保障。
第十条 保障家庭成员,其中,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下(不含35周岁)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未婚者仅指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申请人本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代表家庭成员办理公租房保障相关事宜。家庭成员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县发改部门会同县住建、县财政部门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公租房租金标准,并适时调整。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均按建筑面积计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实施租金减免,具体条件、标准及程序由县住建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县住建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可面向社会无房家庭按市场租金公开出租。
第十四条公租房租金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公租房建设、维修、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五条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城区无房产或有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自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房产登记、交易记录(因重大疾病治疗等特殊原因出售的除外),且未承租公有住房的可申请公租房保障。除上述条件外,各类保障对象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具有城镇低保资格证。
(二)城区低收入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具有城镇低收入认定资格。
(三)城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具有城区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7倍;
3.家庭财产(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家庭成员已购置轿车的,购置金额应低于16万元且排量不超过1.8L;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四)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家庭:在县城城区稳定就业,且截止申请之日的上月,单位连续为其在城区缴纳职工养老保险1年及以上。
(五)新就业(创业)大学生:
1.取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未满2年;
2.在县城城区就业(创业),且其单位为其在县城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六)持居住证的新市民:具有茅坪城区居住证。
(七)残疾人家庭:
1.具有秭归县户籍;
2.持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
3.在县城城区居住达三年及以上;
4.家庭财产(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
家庭成员已购置轿车的,购置金额应低于16万元且排量不超过1.8L;家庭成员为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实缴资金不超过5万元,认缴资金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公租房申请实行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采取分类申请、部门并联审核的模式。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线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并按相关提示进行操作,在线提交申请书。
(二)线下申请:
1.受理:申请人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交申请,各社区居委会对信息完整的申请予以受理,并于5个工作日内同步报送至茅坪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保障中心。乡镇居住的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县住房保障中心。
2.审核:茅坪镇人民政府和县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社区居委会报送的申请后,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自然资源规划、民政、残联等部门对申请对象资格进行审核,于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3.公示:县住房保障中心综合各部门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终审,对审核合格对象,通过社区居委会、秭归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审核不合格对象,书面通知并告知理由。对公示有异议的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
第五章 配租与退出
第十七条实物配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配租方案并公示:县住房保障中心根据房源和优先保障对象情况,制定配租方案报县住建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二)发送通知:县住房保障中心开具公租房配租通知单并发放至申请人;
(三)摇号配租:县住房保障中心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四)选房入住:在规定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凭配租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按摇号顺序选房,凭选房通知单与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八条各申请对象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须按照“一房一档”工作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
(一)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及婚姻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及单位担保书;
(三)低保资格证;
(四)毕业证书;
(五)在县城租房居住达三年及以上的原始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且持有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证。
前述第(一)项中“居住证”由持茅坪城区居住证的新市民提供、第(二)项由城区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提供、第(三)项仅由城镇低保家庭提供、第(四)项仅由新就业(创业)大学生提供、第(五)项仅由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提供。
第十九条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保障。因房源不足未能配租的,再次公开配租时,优先按原摇号顺序选房入住。
第二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配租:
(一)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二)家庭成员中有二级及二级以上残疾人;
(三)家庭成员中有全国劳模、英模、烈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伤病残退役军人;
(四)其他符合优先实物配租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一条 实物配租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为一年。首次签订合同时须足额缴纳一年的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赁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按程序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准予续租。稳定就业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创业)大学生实物配租保障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二条租赁期内,公租房只能用于居住,承租人不得转租、转借,不得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退出配租房屋前,要提前告知物业公司并报县住房保障中心备案,在查验房屋时发现配租房屋及其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退回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保障对象死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实际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及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擅自调换、损毁、破坏或者装修房屋,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
(五)在承租的公租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租房的,县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建部门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腾退公租房:
(一)在规定的审核期内,未到县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年审的或年审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的(含住房或非住房)。
承租家庭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住房保障中心将为其安排不超过六个月的腾退期,腾退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第六章 租赁补贴及退出
第二十六条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选择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方式、程序及提交资料同实物配租。
第二十七条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取消补贴发放资格:
(一)经县民政部门认定不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资格的;
(二)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房屋(含住房或非住房);
(三)提供虚假材料,查证属实的。
第七章管理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住建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的相关信息或者资料;
(二)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租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对违反公租房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相关情况。
第三十条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由县住建部门制定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和考评办法。运营管理服务合同可明确服务企业承担公租房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管理与维护工作,承租人有义务配合相关管理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劝阻承租人,并及时报告至县住房保障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在婚姻、房产、家庭财产等信息发生变化时以及在收到住房保障资格审核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有关单位申报,配合资格审核。
每年第三季度,县住建、县自然资源规划、县民政、县残联等部门应联合开展对住房保障对象的动态资格核查。
第三十二条县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档案管理和诚信管理建设。对当事人违反公租房相关规定的行为以及严重违约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复核中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伪造相关证明等情况的,应当退出公租房,且自退出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租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依法核实、处理;公租房管理部门、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承租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县内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由县委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按照县人才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施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原《秭归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秭政规〔2016〕1号)同时废止。
编辑:陈玉波 审核:崔爱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