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21—2025)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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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英山县

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21—2025)的通知

英政办发〔202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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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21—2025)》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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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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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2021—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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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全县畜禽养殖区域布局,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理念,以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划分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适宜养殖区(以下简称“三区”),科学确定区域载畜总量,稳步推进畜禽产业结构调整,着力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新格局,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三)环境保护与产业协调发展原则;

(四)基于环境承载能力划分原则;

(五)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原则;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原则;

(七)突出重点、简便及可操作性原则;

(八)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原则。

三、划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适用范围及标准

本规划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养殖区域划分。适用标准如下:

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笼)、肉禽≥10000只(年出笼)、羊≥100只(年出栏)。

五、养殖区域划分

(一)禁止养殖区。禁止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区域(含陆域和水域)。包括环境敏感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公园;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县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具体为:

1.人口集中区域。英山县中心城区建成区、英山经济开发区和2030年规划建设区,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 (种养殖试验场除外)院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上述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英山县中心城区2030年城市规划范围:北至武英高速、红山老镇区及乌云山,东至河东村、新318国道,南至甘塘坳以南500米,西至西河)。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对河道、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它类型的饮用水源地进行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划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有36处,具体包括南河镇水源地、方家咀乡岩河水库水源地、方家咀乡大畈河水源地、红山镇石头河水库水源地、金家铺镇西河水源地、孔家坊乡闻冲段坳水源地、石头咀镇水源地、杨柳湾镇北流水村水源地、雷家店镇东河水源地、草盘地镇干河水水源地、陶家河乡猫儿尖水库水源地、陶家河乡杨树沟水源地、桃花冲林场门槛岭水源地、吴家山林场水源地、占河水库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红花水库饮用水源地(备用水源)、张咀水库水源地、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草盘惠源水厂水源地,伍桂村供水站水源地、陶河山河水厂水源地、东夹铺鑫泉水厂东河水源地、东夹铺鑫泉水厂东冲河水源地、红根茶水厂水源地、胡时坤水厂水源地、河南畈水厂水源地、土门河水厂水源地、新铺街中心水厂杨树堰水源地、新铺街中心水厂郑家冲水源地、象鼻咀水厂水源地、汪铺水厂水源地、父子岭陈塆水厂水源地、彭畈水厂水源地、沙垸河水厂水源地、百丈河水厂水源地、小米畈水厂水源地。

3.重要水质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为Ⅰ、Ⅱ类的浠水英山河段、西河、白莲河水库英山水域和张家咀水库,以及东河全部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量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4.其它生态功能区。

(1)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2)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缓冲区禁止建设有污染排放的养殖场。

(3)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和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地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全部划定为禁养区。

英山县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功能区、文物保护单位具体包括湖北省大别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白莲河国家级湿地公园、湖北英山张家咀国家湿地公园、毕昇森林公园、桃花冲风景区、大别山主峰风景区、大别山丽景风景区、神峰山庄、乌云山茶叶公园、英山县烈士陵园、童玩谷生态园、天马寨风景区、四季花海、段氏宅、安家大屋—新屋、毕昇家族墓—毕昇墓、毕昇家族墓—毕文忠墓、陈氏祠、段朝立墓、李公桥、灵芝桥、卫氏祠、乌云山摩崖石刻、红二十五军军部旧址—郁氏祠、张氏宗祠。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二)限制养殖区。限制养殖区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控制养殖总量、限定养殖污染排放总量的区域。具体为:

1.人口集中区。英山县中心城区、英山经济开发区建成区,以及2030年规划建设区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各乡镇的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以及不在建成区内的机关、学校、科研(种养殖试验场除外)院所、医院、疗养院、敬老院以及其他文化体育场馆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该区域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

2.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河道、湖泊、水库、地下水和其他类型的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

3.重要水质功能区。浠水英山河段、西河、白莲河水库英山水域和张家咀水库、东河禁养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陆域范围。

4.其它生态功能区。

(1)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核心区、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已划定为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2)省级以下森林公园核心区、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3)占河水库、红花水库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

5.重要道路和规划道路沿线。武英高速、318国道、S201中大线、S219红红线、S236英梅线、S323过三线、S222小白线、S309以及重要美丽乡村旅游路线两侧外延500米。

6.其它区域。

(1)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较大地区:方家咀乡。

(2)根据发展规划和环保要求应当限制养殖的其它区域:英山茶叶谷。

(三)适宜养殖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适宜养殖区。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合理规划和布局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场(小区)项目选址须经科学论证、环境评估,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不得影响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区域内从事畜禽规模养殖的,应当实现养殖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和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六、工作要求

(一)禁止养殖区

1.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

2.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特殊需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并配套完善防治工程措施的种畜禽养殖场(小区)外,现有规模养殖场按要求全部关停或搬迁,且关停转迁之前不得扩大养殖规模、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限制养殖区

1.严格控制和削减畜禽排污总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2.现有规模养殖场须按要求完成达标治理,养殖废弃物全部实现资源化利用或达到城市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否则予以关停。

(三)适宜养殖区

1.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2.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按照“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委会同意、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程序,严格准入管理。

3.推广高效、适用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模式,推行农牧结合、种养配套,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

4.鼓励、支持适度规模养殖,在养殖设施用地、标准化升级改造、金融信贷等方面,按相关政策优先扶持。

5.落实养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规范养殖行为,加强环境治理,按要求实现达标排放,否则予以关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英山县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实施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相关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具体负责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部门职责。按照分工协作原则,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联系制度,协力推进规划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区域规划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审核管理,指导规模养殖场开展粪污处理、综合利用;支持有机肥生产、使用与推广,在土地流转、种养基地对接、农村能源项目等方面向畜禽规模养殖场倾斜。

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对养殖场违法排污行为进行处理。

发改部门:按照符合规划、符合环保的原则,对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财政部门:参与制订禁养区、限养区内关停、拆迁畜禽养殖场补偿标准,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升级改造,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畜禽养殖用地监管,对畜禽养殖非法用地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区畜禽养殖执法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严格落实本地区畜禽养殖区域规划工作,认真抓好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退养,限养区、适养区内养殖场达标治理以及整治后不达标养殖场关停,新发展养殖场(户)准入初审等工作,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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