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
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鄂交发〔2021〕12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各高速公路项目法人,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促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鄂财建发〔2020〕39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设站收费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0〕9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及长江大桥前期工作管理的工作方案》(鄂交发〔2020〕143号)、《湖北省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管理办法》(鄂交发〔2020〕192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工程管理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鄂交发〔2021〕7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交通强国示范区、打造新时代九省通衢为定位,以优质高效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为目标,以推进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治理体系现代化为抓手,进一步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效率,促进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的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建设模式确定、投资人选择、初步设计,中期的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施工许可、项目实施和后期的交工验收、设站收费报批、竣工验收等3个阶段12个环节,提出具体程序、主要工作、责任单位(部门)、相关要求等指导意见。责任单位(部门)中,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部门)。
(三)涵盖范围
本指导意见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包含两类:一是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新(改扩)建高速公路);二是在既有高速公路上局部增设或改造互通、服务区、停车区、收费站、超限站等(以下简称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
(四)工作原则
1.依法依规。强化法制理念,严格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提出相关管理意见,积极推进高速公路项目管理法制化建设。
2.程序规范。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明确管理程序,理顺工作流程,注重前期管控、加强中期监督、强化后期管理。
3.权责明确。强化责任意识,厘清省市事权,划清政府与市场的界限,明确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人、项目法人不同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办单位与审查(审批)部门的责任。
4.协同高效。强化系统思维,以“目标完成、百姓受益”为出发点,加强统筹衔接,及时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按时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具体程序及相关工作
(一)规划编制
1.规划立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五年规划等规划立项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规划前期研究工作
(1)组织做好本省范围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基础方案研究工作,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组织做好全省高速公路五年规划的前期研究工作。(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3.规划文本编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工作
(1)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组织编制全省高速公路五年规划,开展相关专题研究、规划论证和征求意见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4.规划批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衔接汇报、项目争取、意见回复等工作;开展全省高速公路网布局规划、高速公路五年规划上报审批等有关工作。(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前期工作计划,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的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全面负责域内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用地预审、环境评价、规划选址等专题和相关前置要件报批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厅综合交通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市州交通运输局)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根据我省五年交通运输发展规划,依法选择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用地预审等专题和相关前置要件报批,按程序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核准)。(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根据高速公路通行服务能力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依法选择咨询单位,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相关专题报批,按程序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备案)。(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
2.可行性研究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意见出具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初审,按工作程序将可行性研究文件和支撑性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咨询评估相关工作;根据技术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交通运输部资金安排意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情况,按工作程序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技术咨询评估机构评估意见以及相关协调工作情况,按工作程序向省投资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符合性审核、咨询评估工作,根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意见,按工作程序出具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高速公路处、厅综合交通处)
(三)建设模式确定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建设模式,原则上充分利用中央补助政策,按照政府收费模式建设。(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建设模式,原则上充分利用社会资本,按照经营性模式建设。(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按照工作程序,对新(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模式确定向省政府提出行业意见。(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四)投资人选择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采用政府收费模式建设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报请省政府确定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取经营性模式建设的,由市(州)政府经省政府授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人。(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
3.组织开展高速公路项目投资人招标文件审查、意见反馈等工作,依法对投资人招投标活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责任部门:厅建设市场处、厅财务处、厅高速公路处)
4.依法制定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范文本,对规范文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部门:厅财务处、厅法规处、厅综合交通处、厅建设市场处、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
(五)初步设计
1.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备良好信誉和相应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上报交通运输部审查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工作;经营性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查审批。(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依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查审批。(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或项目法人)
2.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
(1)高速公路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前,由省交通运输厅核查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是否满足《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关于加强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鄂交建〔2011〕29号)等要求。(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2)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按工作程序将初步设计文件和支撑性文件报送交通运输部,并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作,向交通运输部出具确认意见。交通运输部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确认意见和代部咨询审查单位的意见批复初步设计。(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
(3)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采用经营性模式建设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厅造价管理站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和修编后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综合交通处、厅高速公路处、厅造价管理站)
(4)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依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查意见、双院制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厅造价管理站提交初步设计概算审查意见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和单位: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厅造价管理站、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3.前期工作成果移交工作
(1)新(改扩)建国家高速公路项目,在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后,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向项目法人全面移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成果,项目法人按批复文件要求负责组织推进后续工作。(责任部门和单位:厅综合交通处、厅工程管理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2)新(改扩)建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在投资人招标完成后,市州交通运输局按照项目投资协议或者投资人招标文件约定,向投资人或项目法人全面移交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成果,投资人或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推进后续工作。(责任单位:市州交通运输局、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六)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
1.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编制工作。项目法人依法确定公路行业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批准或审查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编制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后,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审批。(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审查审批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对施工图设计(技术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新(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依据代厅咨询审查单位出具正式的咨询审查报告、修编后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既有高速公路局部改造项目,依据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审核意见、双院制咨询单位的咨询报告进行审批。(责任部门:厅工程管理处、厅高速公路处、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七)项目招标
1.采取政府收费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项目法人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的试验检测、施工监控、技术咨询等服务类项目招标。(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2.采取特许经营模式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达到以下三种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情形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承担单位,不得由投资人自行承担:一是投资人不具备承担工程所需的施工资格和能力的;二是施工监理以及第三方的试验检测、施工监控、技术咨询等服务类招标;三是投资人招标文件中约定或投标承诺必须公开招标的。(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3.组织对项目法人招标行为进行行业监管,对相关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等进行备案。对特许经营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勘察设计、施工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资质和能力、勘察设计能力和行为、施工履约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责任部门:厅建设市场处、厅高速公路处)
(八)施工许可
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交通运输厅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责任单位:高速公路项目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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