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的意见
监政发〔2021〕3号
监利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大垸、荒湖管理区,监利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规范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湖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荆州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与补偿安置的适用范围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需要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和补偿安置的,适用此意见。
(二)监利经济开发区所辖“一区四园”区域内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按本意见执行;本市城市区域外的乡镇为了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坚持“统筹安排、属地负责、以人为本、依法征迁”的指导原则,积极稳妥地实施征收与补偿安置。
(二)原则上按照“先建后拆或拆建同步、先项目区内后项目区外、先急后缓”的要求推进征收与补偿安置;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在妥善安置被征收人的基础上,可以先拆后建。
(三)打造平台,加速发展,让区域内的群众尽快收益,妥善解决好被征收人的后顾之忧。
三、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要求
(一)市征地拆迁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迁办”)统一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市区(含监利经济开发区)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坚持全市征迁项目“五位一体”(一个征迁项目、一名市领导包保、一个工作专班、一套工作计划、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帮办服务,为乡镇征迁化解难题。
(二)市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指定具有法定职责的部门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门机构,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处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本意见规定,依规依程序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四)市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征收区域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征迁项目协调指挥部要以房屋搬迁腾退公告的形式,对被征收人、征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腾退地点、腾退方式等事项依据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公告,公告发布时间要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土地征收公告的时间相统一,公告形式相一致。
(五)坚持征迁项目“因项施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各市级征迁项目协调指挥部要会同乡镇、村(社区)征迁专班,按照依法征收程序,广泛征求征迁区域内被征收人的安置意见,拟定具体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初案报市征迁办审核,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后开始实施。未经市政府审批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不能作为入户宣传和征收签约的依据。
(六)各村(居)民委员会应依法引导被征收人与征迁项目协调指挥部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方式、安置地点、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及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市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分为一次性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集中还建安置和建设新型社区腾退安置等4种方式,被征收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一次性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按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复核后予以补偿。
(二)产权调换。
市城区中心区域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产权调换安置方案项目适用本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房屋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2.按照房屋结构类型、成新状况和持有证件状况等因素,折算成还迁建筑面积,按下表面积补偿比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房屋结构类型的补偿比例
房屋类型
砖混结构
砖木结构
低层、多层房屋
1∶1
—
单栋独户平房
1∶1.5
1∶1.4
(2)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1—10年(含10年)
10年以上
还迁补偿比例
100%
90%
3.产权调换的还迁建筑面积上限为240m2。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征收区域就近的房地产市场购买安置房进行实物安置。被征收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超出240m2的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屋重置成本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不足240m2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1000元/m2的标准出资购买。
4.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与实际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均以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对因房型设计不可分割原因而增加的面积,超过调换面积10m2以内(含10m2)的部分按成本价结算;超过调换面积10m2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5.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依据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的价格给予货币补偿;附属物补偿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复核后予以补偿。
(三)集中还建安置。
市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征迁项目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达到60户以上的,且征求公众意见要求集中还建安置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后,进行集中还建安置。集中还建安置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选址、统一设计标准、统一建设管理。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由征收人依据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重置成本评估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2.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的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据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附属物的补偿,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复核后予以补偿。
3.集中还建安置统一到市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进行集中腾退上楼,还迁建筑面积标准人平不超过70m2、户平不超过240m2。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人平30m2以内(包含30m2)的部分按指标价格450元/m2结算,人平30m2—70m2内的部分按优惠价格1000元/m2结算,超过还迁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现行市场价结算。被征收人购置安置房时,购房款在补偿款中予以结算扣除,不足部分应在交房之日补足;对于补偿款多于购房款的,多出部分在签订正式协议后支付给被征收人。安置对象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张榜公示后确定。安置房以栋为单位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项目建设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4.安置房规划建设的商铺产权属市政府所有,委托村(社区)经营使用,不能分配到户,其收益用于集体组织解决小区日常管理和被征收人的福利;安置房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及其他公共配套设施,公共享用;安置房规划建设的储藏间,被征收人每户可按成本价购买1间;被征收人购买的安置房由市级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办理不动产权证,市政府补贴行政规费。
(四)建设新型社区腾退安置。
经市政府批准的创业路以东、庞公路以西、沙螺干渠以北的征收区域,以及市政府批准建设新型社区腾退安置的特殊区域,适用本安置方式。
1.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对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建筑面积、成新状况等进行现场测绘评估,参照房地产重置评估价值予以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依据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评估的价格予以货币补偿;附属物补偿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复核后予以补偿。
2.腾退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安置协议、房屋拆除验收后均统一到市政府批准的新型社区建设区域集中安置,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自行出资建设。
3.集中腾退建设新型社区及配套建设要求。按照美丽乡村建设要求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施工管理”的方式,建设征迁腾退安置社区;社区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由市政府委托乡镇组织实施,资金总额按照具备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划设计预算,报财政评审后确定,资金拨付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根据项目施工进度分期预拨,项目竣工后总体结算。组织工程实施的乡镇要规范工程建设和资金管理,主动接受上级监督审计。
五、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和集中还建安置、新型社区腾退安置方式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搬家费及房屋拆除等费用的具体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搬家费: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如期搬迁完毕的,一层平房每户支付搬家费2000元,二层楼房每户支付搬家费3000元,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每户支付搬家费4000元。
2.过渡安置:属先建后拆直接上楼类型的,不发放临时安置费;属边拆边建类型的,原则上政府不新建过渡安置房,不提供土地给被征收人自建临时住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住所。选择产权调换和集中还建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每户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领取临时安置费补贴,直至新居交付钥匙后顺延两个月止;选择建设新型社区腾退安置方式的按18个月予以临时安置费补贴。
3.拆迁费用:按简易平房1000元/栋、有预制板隔楼的平房2000元/栋、二层楼房3500元/栋、三层以上(含三层)楼房5000元/栋计算(只取其一,不重复计算)。
4.所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45m2)和简易房屋全部按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按照《监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监利市市域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监政办发〔2021〕1号)文件执行。
(二)实行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对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率先搬迁拆除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由各市级征迁项目协调指挥部依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定后报市政府审批。对乡镇按照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重置成本价值30%的标准给予补助,由乡镇统筹使用。
(三)对征收个人商业门面的安置补偿,以及受城市规划管控在征收区域内拥有常住户口且无住房而有宅基地的征收补偿,依据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由乡镇和市征迁办拿出初步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安置。
(四)被征收人入住安置房后,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协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入住集中还建安置房建设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用地,入住新型社区腾退安置房建设使用土地性质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住产权调换安置房建设使用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办证费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给予行政规费补贴,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五)被征收人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龄在16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监政发〔2015〕6号文件政策规定统一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
(六)在征迁过程中,如果另有特殊对象需要安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评议并张榜公示,乡镇拿出初步方案,市征迁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七)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所有补偿费用由市政府指定的工作机构按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和市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给乡镇,由乡镇、村(社区)征迁专班按《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到户,规范资金拨付程序和手续。
六、征收与补偿安置的责任追究
(一)市政府依法作出的征地拆迁项目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级征迁项目协调指挥部应当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依法暂停办理有关手续,并向社会公告。违规办理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被征收人弄虚作假、伪造、涂改被征收房屋有效权属证明文件的,伪造相关资料骗取安置房屋及安置费用或者重复套取安置房屋及重复领取安置费用的,由相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和煽动闹事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乡镇、村(社区)征迁专班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截留或贪污挪用补偿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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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
3-10、监政发〔2021〕3号.wp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