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枝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枝江市民政局 枝江市财政局
2021年6月9日
枝江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实施方案
;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号)、《省民政厅关于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17〕10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发〔2020〕1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结合我市特困供养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切实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日常照料和关爱服务,解决好特困人员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进一步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完善“物质救助+服务救助”的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式,满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需求,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着力完善照料服务政策措施、标准规范和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
三、主要内容
(一)确定照料护理方式
1.机构照料服务。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生活质量较低、无人照料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全部纳入集中供养管理,安排至供养服务机构进行照料护理,其照料护理费转至供养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村(居)与居家养老工作相结合,对不愿进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照料的,可委托当地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进行日常照料,照料护理费转至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账户。
2.个人照料服务。确定照料服务人时,应充分尊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本人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一般由其监护人兼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优先就近选择低保、低收入及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其照料服务费转至照料人个人账户。照料服务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规范委托服务内容
1.保障基本生活。照料人要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住房符合住建部门安全住房要求,对不安全隐患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向村(居)委会反映,保证通水、通电,室内明亮通风,屋内外干净、整洁、卫生,生活必需品配备齐全。照料人与特困供养对象可同吃同住,对无法同吃同住要保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三餐供应,每日要实地查看生活状况,严禁出现饭无人做、地无人扫、衣无人洗的情况。
2.落实医疗照护。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就医需求的,照料人应及时报告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并送医治疗;需长期服药的,照料人需关注特困对象用药情况,协助其按时购药;对智力不全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人要按时协助其服药,严防出现乱购药、乱服药的情况;需要长期住院的,照料人必须进行陪护,无法亲自陪护的,必须安排或雇佣他人陪护,严禁出现就医无陪护情况。
3.保障人身安全。照料人必须每天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处理不了的(或特困人员死亡的)及时上报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办,严禁出现知情不报的情况。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照料人法律责任。
4.提供丧葬服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死亡后,照料人要按照当地习俗节俭办理丧事,丧葬费用由市民政局按照政策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进公墓安葬的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近亲属提出额外项目服务要求的,费用由其近亲属承担。丧葬费超出一次性补助费用的,超过部分由照料人承担。
5.规范使用资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银行卡(折)原则上由本人保管,本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法正常使用资金的,可由照料人代为保管,并向村(居)委会报备,同时做好日常开支记录备查,特困供养资金必须用于特困供养人员日常生活和照料护理,严禁挪作他用。
6.落实探访制度。一是照料人要落实日常探访。二是充分利用“党建+社会救助”机制,实行党员包村包组,责任到村、责任到人;党员包联到户,每月至少做好一次上门巡访、两次以上电话问候或视频连线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动态掌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和基本生活情况,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三是村(居)委会干部每个月要对辖区内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入户探访一次,并做好探访记录,填写照料护理考评表。实地查看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督促照料人落实照料责任。对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协助照料人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诊治,并妥善安排其住院期间的生活照料和护理。四是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安排驻村干部每季度对所在村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一次入户探访,民政办工作人员每半年要对全镇(街道)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进行一次入户探访,并检查照料人生活照料情况,查看村(居)委会干部每个月的探访是否到位,协助解决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遇到的困难,签字确认护理费考评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建立护理记录和健康档案,提供日常诊疗服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体检。
(三)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1.镇(街道)主体责任。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辖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体责任,确定各村(居)委会负责人为分散特困人员的法定监护人,委托亲属、邻居或者村(居)委会干部进行照料。对生活自理能力差、生活质量较低、无人照料服务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则上要纳入福利院集中供养。
2.村级监护责任。各村(居)委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督促照料人履行照料服务职责。在确定照料人时,要在充分考虑特困人员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坚持就近照料的原则。对照料人长期在外地无法履行照料责任的,村(居)委会要及时更换照料人,并重新签定服务协议。要引导村老年协会发挥作用,经常性组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娱乐活动,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
3.市级监督责任。市民政局负责特困供养人员的资格认定、资金发放和督促照料服务落实。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按照程序纳入特困供养,及时足额发放特困供养金。指导镇(街道)人民政府、照料服务人、村(居)委会、特困人员签订监护协议和照料服务协议。不定期对照料服务协议和探访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四)强化监管考核力度
1.推行协议监管。由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或其监护人作为委托方(甲方)、照料服务方(人)作为被委托方(乙方)、村(居)民委员会为见证方、镇(街道)人民政府作为监督方,签订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并报民政局备案。
2.健全考核制度。各村(居)委会每月要对分散供养特困对象照料人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做到不掉一户、不漏一人,到户见人,现场开展考评,现场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公平公正,并将考评结果及时报镇(街道)民政办。镇(街道)人民政府安排驻村干部每季度对照料人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由驻村干部签字确认,经分管民政的领导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审核并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特困供养标准扣除基本生活费(当年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1.3倍)后剩余部分。
3.运用考评结果。市民政局综合平时抽查和镇(街道)报送的考评结果,按季度发放护理费。季度内每月考评为“合格”等次的,全额发放护理费;有一次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一月的护理费;有两次考评为“不合格”等次的,扣发本季度全部护理费,并反馈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督促村(居)委会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人。
4.发动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对委托照料服务的监督作用,市民政局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717-4212847,负责处理相关投诉和建议,及时查处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凡是发现侵害被护理对象人身权益等行为的,立即解除协议,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
5.加强资金监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主要用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日常照料护理和住院医疗期间照料护理,直接拨付给照料服务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服务人若是村(居)委会干部或其他公职人员,特困供养金生活费和护理费通过银行“一卡通”发放到特困对象个人账户,由特困人员支配和使用。
四、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1年4月30日前)。制定照料服务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工作职责,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和日常生活需求等细化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内容。市民政局制定监护协议、照料服务协议、探访记录、护理费发放考评表等相关的规范文书。
(二)明确责任(2021年7月31日前)。全面废止前期签订的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服务协议及照料护理协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及时组织村(居)委会、照料服务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重新签订协议,保证每名对象均签有分散供养特困服务协议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协议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四份,签订各方及市民政局各存一份。
(三)试行考评(2021年8月1日-8月31日)。2021年8月份试运行考评,各镇(街道)对分散特困对象的照料护理实地探访和考评,填写探访记录和护理费考评表,报市民政局备查,本月不予单独发放护理费。
(四)全面实施(2021年9月起)。照料人按照协议要求,认真履行协议责任,照顾好服务对象日常起居及做好生病陪护照料,遇有自身无法解决的困难,及时向村(居)委会报告。镇(街道)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认真履职尽责,开展照料护理考评,切实提升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质量。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其照料服务人员分别拨付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特困人员是最弱势群体,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重点对象。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全力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合法权益,提升生活质量。
(二)规范档案管理。各镇(街道)民政办、村(居)委会要分别建立照料服务费发放档案,包括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料服务考评表、发放名册(包含照料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一卡通账号等信息)、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所有资料经镇(街道)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特困人员申报审核、生活补助资金使用、照料护理费发放等进行督导检查,对照料人服务落实情况考评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先进典型学习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特困人员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