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推行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 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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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推行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大冶市推行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工作方案(试行)

为更大力度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高效率落实惠企惠民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关于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鄂发〔2020〕23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推行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聚焦“高效办成一件事”,推行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四无”改革,即“无窗口、无见面、无审批、无差错”。政府部门发布认定类政策清单,通过信息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着力解决惠企政策落地难和企业、群众对政策“不知晓、不会用”等问题,让惠企政策从“企业申请得优惠”向“政府主动送优惠”方式转变,使企业和群众有更多、更直接的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依策执行,简化办理。破除方便部门管理的惯性思维,实行“无窗口”受理,政府发布认定类政策清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二)提前梳理,事前审核。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靠前服务,实行“无见面”办理,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核把关,及时掌握企业动态,梳理并审核企业兑现条件。

(三)部门指令,财政拨付。职能部门直接把奖励事项报市财政局,实行“无审批”模式,无需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受理后第一时间划拨资金到市场主体账户。

(四)事后完善,强化监管。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对执行政策的正确性、奖补项目的真实性、奖补金额的准确性负责,实现“无差错”目标。市财政局要建立“无申请兑现”常态化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

三、 第一批“无申请兑现”改革事项(24项)

(一)市市场监管局12项。

1.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奖励。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大冶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冶政规〔2019〕2号) (下文简称“新科技18条”) 精神,即时汇总审核当年新增的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有效发明专利维持和国外授权专利资助。每年底通过专利数据库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证书和国外授权专利证书的企业(个人)进行资助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国家、省专利奖奖励。根据“新科技18条”文件精神,对当年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企业,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含外观设计银奖)、湖北省专利银奖、湖北省优秀发明人奖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奖励。根据《湖北省长江质量奖管理规定》(鄂政发〔2017〕99号)、《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冶政发〔2017〕21号)和“新科技18条”等文件精神,对当年评选产生的国家质量奖、长江质量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和对当年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长江质量奖提名奖、黄石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5.知识产权示范或示范建设企业奖励。根据“新科技18条”文件精神,对当年被评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湖北省知识产权示范建设企业及黄石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大冶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工 程项目、知识产权运用示范工程项目和重点企业知识产权海外护航工程项目)奖励。对当年获批省知识产权“三大工程”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

7.知识产权贯标资助。根据“新科技18条”文件精神, 对当年完成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 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进行资助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助。根据“新科技18条”文 件精神,对通过专利、商标、成果等无形资产获得质押贷款的 企业进行资助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9.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根据“新科技18条”文件精神,对在我市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且服务我市企业50家 以上的进行资助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奖励。对当年获批的 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进行奖励。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省级地理标志等品牌大赛获奖单位奖励。对当年省级地理标志大会(品牌培育创新)等品牌大赛获奖单位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标准化项目与建设资助。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 财政局关于联合发布<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的通知》(黄质监联发〔2018〕1号)文件精神,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黄石市级以上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单位,以及对当年承担并完成国家级、省级、黄石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进行资助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市科技局2项。

1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根据“新科技18条”文件精 神,对上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在认定结果公布后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励。根据“新科技18条”文 件精神,对上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黄石市级重点实 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 家)工作站等创新平台,以及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 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 构;对上年度获得认定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业孵化平台,分别在认定结果公布后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协、市财政局等)

(三)市政府办(金融办)2项。

15.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奖励。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 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冶政发〔2021〕2号)文件精神,及时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省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或沪深交易所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首次发行股票上市的我市企业;及时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我市企业;及时对企业股改并报全 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正式受理的、全国中小企业股转公司核准 挂牌的我市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等]

16.引进上市公司奖励。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 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通知》(冶政发〔2021〕2号)文件 精神,对外地拟上市公司迁入我市,通过证监会绿色通道政策实现上市的企业,比照上市挂牌分阶段奖励政策执行;对外地上市公司对我市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再融资并将并购标的或融资额50%以上投资我市的;对外地上市公司通过招商引资,将其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和税务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迁入我市的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政府办(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招商办等]

(四)市经信局4项。

17.支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强。对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对首次入围湖北省百强企业或 湖北省百强民营企业(当年两项入围只奖励1项,不重复奖励)、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对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产品)的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

18.支持民营中小企业培育做大。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分类分档建立培育库,对2018年1月后首次进规的新兴产业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和其他进规民营工业企业(地面制造业)给予奖励。进规企业名单经市统计局核定后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等)

19.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对经国家、省认发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制造样板工厂企业,对经国家、省认定的“数字化车间”,分别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20.支持民营企业推进“两化”融合。深入实施“两化”融合,对当年经国家、省、黄石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奖励;对纳入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并达标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给予 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工业服务互联网应用,对获得省级以上云标杆企业给予奖励;推进民营中小企业上云工程,对上云企业给予奖励;支持新落户的民营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提高工业互联网服务能力,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的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

(五)市人社局4项。

2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按省人社厅每年度关于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的通知执行。及时通过大数据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确定发放标准和返还方案并公示。(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

22.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按照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的文件规定,失业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征收。(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3.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单位一般登记信息与关键登记信息变更。市人社局联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 监管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将获取的企业变更项目信息,在市社保系统及时变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

24.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市人社局将对所属监管对象进行初评计分后录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汇总计分后确定初步评价结果;征求发改、经信、住建、交通、水利、市场监管、公安、工会、工商联等部门单位意见后,对初步评价结果进行调整完善,研究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并即时予以公布。(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

四、兑现流程

(一)即时汇总审核。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做好惠企政策

兑现资金年度预算,主动对2020年以来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并审核。

(二)明确奖励方案。职能部门在收到相关奖励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奖励方案,包括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奖励对象的银行账号等内容。

(三)限时支付兑现。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需市政府审批的特殊事项,由市财政局集中归集报市政府批准。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强有力的推进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同,职能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政策履行审核审查职能,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根据资金需求,及时做好兑现工作,确保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改革工作高效有序。

(二)强化总结宣传。 及时总结各部门在推行“无申请兑现”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率,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努力打造我市营商环境领域的特色品牌。

(三)强化制度建设。及时将改革中创新探索上升到制度层面,定期推出后续清单,不断扩大“无申请兑现”改革范围。建立企业回访机制,让企业及时了解惠企政策兑现所处的环节;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惠企政策兑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评估机制和督办检查机制,推进“无申请兑现”改革落地落实。

(四)强化执纪监督。在惠企政策“无申请兑现”事项办理过程中,如发现落实不到位,逾期不办理或被企业投诉的部门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予以通报处理,倒逼惠企政策涉及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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