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都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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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陆城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宜都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宜都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6日

  宜都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管理,巩固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根据《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鄂财农村发〔2014〕10号)、《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45号)、《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鄂农发〔2018〕11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本市范围内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和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改居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下同)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平调、截留、挪用、侵占、哄抢、私分、损坏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转让、抵押农村集体“三资”。

  第四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必须坚持民主公开、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成员受益的原则,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乡村组织实施、上下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农经)部门为农村集体“三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审计农村集体财务核算、资产资源管理等工作,负责人员培训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代理服务机构执行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纪律监督。

  民政部门的职责是: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规范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程序和方式;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情况及时进行公开,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自然资源、水利、住建、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行业指导。

  乡(镇)、街道财政和经管部门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要求;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指导和实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培训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调查处理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 在确保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服务。通过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完善服务,达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到位的目标。

  第二章 ; 监管代理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成立由党(工)委政府牵头,乡(镇)、街道财政、农业农村(农经)、民政、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及日常工作的管理;依托乡(镇)、街道财政所、经管站设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接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依法开展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和产权交易工作。

  第八条 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依法自主理财、民主理财,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具体负责本村集体“三资”的经营和管理,并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工作情况,接受财政、农经、民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三资”与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具体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及其档案管理工作。村报账员原则上由村“两委”组成人员兼任并保持相对稳定。村报账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能。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服务中心”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服务中心”按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十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乡(镇)、街道“服务中心”和“交易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二)督促“服务中心”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工作。

  (三)制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年度考核方案,“三资”工作纳入村级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

  (四)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核查和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村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核查。

  (五)组织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审计、专项审计、换届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核准农村集体“三资”交易方式,开展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三资”监管代理工作,对违反“三资”管理办法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八)协助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相关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代理会计核算。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规范》等规定,为代理单位设立账簿,规范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及时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和提供代理期间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实施会计监督。指导村报账员日常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适时办理备用金补充业务;对报送的原始凭证进行合规性、完整性、时效性、程序性审核,完善凭证交接手续,做好收支审核记录。

  (三)加强预决算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审核、监督村级组织搞好年度收支预决算工作。

  (四)严格票据管理。按照《湖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的供应、审核、缴销和查库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代管村级资金。负责在金融机构统一开设村级资金“代管专户”,监督村级资金收支活动,确保村级资金运行安全完整。

  (六)做好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的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村集体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年度清查结果及时调整账目,并督促村级核对调整资产、资源台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七)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确定专人,建立专柜,以村为单位整理会计档案,归类造册妥善保存。

  (八)协助“交易所”监管交易事项。根据资产、资源管理状况,为“交易所”开展交易活动提供准确信息,协助和监督交易合同签订与履行,完善账务衔接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工作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和货物、服务、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正、规范。及时登记、发布和上传交易信息。

  (二)根据交易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拟定和签订规范有效的交易合同,监督合同履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行为。

  (三)对未按规定开展“三资”交易活动的,及时督促整改并上报。

  (四)收集整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交易档案,确保交易资料的完整性,并分卷存档备查。

  第三章 ; 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大事项实行“四议两公开”议事制度。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的下列事项,应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做到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一)年度财务预决算、预算调整以及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发包、出租、转让;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三)对外投资和工程建设;

  (四)集体资金借贷、重要资产借用和对外捐赠;

  (五)农村集体债权和应收款项的核销;

  (六)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抵押、担保;

  (七)村组干部的报酬、待遇及其他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村监督委员会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工作职责包括:

  (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按季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和预算执行情况。每年主持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工作情况,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报账员和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进行民主评议。

  (四)监督检查财务公开工作,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审签,对公开中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开展民主理财活动。每月(季)报账前必须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审核当期村级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事项,签署审核意见。理财过程和结果要如实登记,以备查阅。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开其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接受成员监督。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负责及时提供相应的财务公开资料,指导和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财务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财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核把关。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和报账员签字后公开。

  1.公开的内容和时间:财务收支计划实行年初公开;各项收入情况实行季度公开;各项支出情况实行月流水账公开;资产管理情况实行半年公开;资源管理情况实行年度公开;债权债务实行半年公开;收益分配实行年末公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等,应在该事项程序结束后,及时予以公开。对于多数成员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公开的内容,应当及时单独进行公开。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开。

  2.公开的方式:村务公开栏内公开、村民聚集点通告式公开、会议(广播)公开、印发资料公开等。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财务公开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搜集、整理财务公开档案,并妥善保存。财务公开档案应包括财务公开内容及审查、审核资料、成员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代理工作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三资”管理办法的情况,“服务中心”委托代理协议执行情况,“交易所”工作完成情况。核查情况作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章 ;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资产处置、利息等集体收入,转移支付和财政补助收入,征地补偿,国家项目投资,社会捐赠资金,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集体建设用地及投资收益等。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支出主要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公益事业支出、福利性支出、项目建设支出等。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收入和支出必须全部通过乡(镇)、街道“服务中心”专用账户进行核算和结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白条抵库。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必须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收款,严禁无据和使用其它任何收据收款。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征地补偿、国家项目投资等资金直接进入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账户并按相关规定管理。所有帮扶以及捐赠资金全部采取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 实行备用金管理制度。村级支出应采取转账方式结算,单笔金额1000元以上支出原则上实行转账,资金直达单位和个人账户。日常小额支出使用备用金支付。备用金额度原则上控制在5000元以内。备用金限额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根据各村业务量大小及距离远近等实际情况核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备用金的,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审批。备用金由村报账员负责使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年初预算。执行村财务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的具体项目和工作进度合理安排支出,严禁突击花钱。

  (二)按时结账报账。农村集体统一实行报账制,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根据业务量和区域远近,合理确定报账时间,各村每季度至少报账1次。

  (三)源头审核把关。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村级收入、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取得合法的正规票据。凭证应要素齐全、用途清楚、客观真实,不得将白条、证明条、非财政税务监制收据、非指定范围的定额发票、替代发票、原始凭证复印件、专用资金报账单等作为报销凭证。一次性大额支出必须开具税务网络发票,不得使用大量定额发票进行报销。发票必须由收款人(工程承包者、商品及劳务供应商等)提供。

  (四)严格非生产性支出的执行标准。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应坚持量入为出、预算管理的原则,严禁挪用资金、举债支付相关补贴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

  1.村组干部报酬。村“两委”干部报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管理人员工作补贴,根据村集体经济状况、工作量大小和履职评议结果确定。严禁发放未经上级政府核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和绩效考核奖励等。具体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和本地实际制定。

  2.保险费支出。村干部养老保险按照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3.办公经费。包括必要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电话费、报刊费、水电费、村民代表(含村务监督委员会)误工补贴等。村组干部交通费、电话费实行包干到人的办法定时发放。交通费按主职干部不超过400元/月标准,电话费按主职干部不超过150元/月标准(其他村组干部不超过主职标准)。严禁用集体资金为个人支付住宅电话和家庭电脑上网费用。报刊费每年不得突破上年农经年报人口总数人平1元的标准。精简和压缩各类会议,村级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严禁列支烟、酒、副食等,严禁发放纪念品;对村内召开的村民(代表)会、村务监督会和开展民主理财等活动,参会代表实行误工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天不得超过50元,严禁党员大会发放会议误工补助,严禁村“两委” 干部领取会议误工补助。村组干部交通费、电话费和参会代表误工补贴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

  4.实行村级零招待。各级各单位在村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参观考察发生的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会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在村工作期间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实行村干部误餐补助。按照村干部实际工作日每人每天不超过20元标准实行误餐补助,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5.规范交通差旅费管理。村“两委”干部因公务所产生的常驻地(本乡镇内)内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严格控制租车费用,除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不得租用车辆。严禁以车辆加油费、路桥通行费和维修费等票据冲抵租车费。经批准村干部因公到本乡(镇)、街道以外出差的,按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各乡(镇)、街道参照《宜都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

  6.规范外出学习、培训和考察。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考察,凭通知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个人参加学历进修和培训的,一切费用自理。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公款旅游,严禁擅自更改路线、延长期限。

  7.村级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在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的程序和要求操作。

  8.工程建设支出必须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验收等资料,凭税务发票进行工程款结算,严禁将预付工程款凭据作为结算凭证,分期付款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核算。严禁巧立名目、虚开发票在项目支出中列支非生产性支出。国家下拨的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将项目资金纳入日常运转收入核算。

  9.应急及维护稳定支出。因发生灾情、事故等需要应急时,村级组织应优先进行应急处理,需要资金支出时,应根据应急需要及时支出,并在处理过程中同步报告乡(镇)、街道,应急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汇总资金支出情况,上报乡(镇)、街道审核,并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确认。处理信访问题及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资金支出时,应通过村“两委”共同议定,并报乡(镇)、街道同意后支出。

  (五)严格执行审签制度。村级各项开支事项必须由经手人注明事由、证明人签名属实、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所有支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单笔支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村民(代表)会审核通过报乡(镇)、街道审批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负责人方可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集体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公开的责任主体。年初预算、预算调整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由乡(镇)、街道“服务中心”监督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严禁通过举债、虚列收入等方式平衡预算、决算缺口,或挪用专项资金弥补日常收支预算、决算缺口。年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财务决算)向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报告,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债权债务的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每年必须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核实和催收,确保债权债务的有效性,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严禁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村组干部报酬补贴、列支非生产性支出。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农村集体股权权益;林木等生物资产;库存物资;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七条 已经完成产权制度改革的村,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拥有占有、收益、转让、退出、继承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固定资产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资产,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台账(明细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须登记承包租赁的单位(人员)名称、费用、期限等。已转让或报废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核销。

  第二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完工后,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要落实监管责任人。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和经营情况的检查,对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格进行清查盘点,落实管理责任,确保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

  (二)对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交易和变更的;

  (三)农村集体企业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

  (四)对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抵押及物权担保的;

  (五)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及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可聘请涉及相关专业的单位或人员参与评估工作,5万元以上的重要资产评估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价款在1万元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万元以内的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或处置,单项合同预算价3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规定和民主议定、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组织实施,严禁拆分交易,并由乡(镇)、街道“三资”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员全程监督。交易结果和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交易所”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价款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1万元以上农村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或处置(集体资产的租赁、承包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单项合同预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在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乡(镇)、街道“交易所”组织交易,并签订书面合同。交易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结果和有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交易所”备案。涉及结构安全的房建工程、通行安全的路桥工程、其它有一定技术含量并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符合资质条件的建筑企业参与投标。项目所在地村干部应实行回避、不得参加投标。

  第三十五条 购置、处置、投资兴建及接受捐赠涉及固定资产变动的,乡(镇)、街道“服务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集体资产处置包括资产租赁、承包、参股、联营合作、变卖等类型。资产处置基本程序:

  (一)组织评估。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置资产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拟定方案。由村拟定资产处置方案(草案),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原价及折旧、管理状况、评估情况、处置条件和底价,以及拟处置的办法和方式等。

  (三)审定方案。处置的资产单个或同类型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村“两委”讨论通过资产处置方案(草案);资产原值在5000元以上的,资产处置方案(草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审核通过的处置方案须报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四)组织实施。由村按照通过的方案实施资产处置,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处置资产,处置所得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登录资产台账(明细账)。

  第六章 ;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是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

  第三十七条 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

  第三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须建立资源台账(农民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除外),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须登记资源承包或租赁的单位(人员)信息、用途、承包或租赁费用、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决定集体资源的经营方式,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以其他方式经营,确保集体资源的保值增值。

  集体资源的处置包括资源租赁、承包、参股、联营、合作、出让经营权或使用权等类型。资源处置基本程序:

  (一)组织评估。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负责处置资源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拟定方案。由村拟定资源处置方案(草案),内容包括资源的地块名称、坐落位置、地块数量及其面积、用途、管理状况、价值评估情况、处置条件及底价,以及拟处置的办法和方式等。

  (三)审定方案。处置的资源在5亩以下的(含5亩、面积为标准面积),由村“两委”讨论通过资源处置方案(草案);资源面积在5亩以上的,资源处置方案(草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街道批准。审核通过的资源处置方案须报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备案。

  (四)组织实施。资源处置在乡(镇)、街道产权交易中心指导下,由村按照审核通过的资源处置方案组织实施。处置方法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处置所得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街道“三资”监管中心资金专户,并及时登录资源台账。

  第四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实行租赁、承包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方案,明确资源的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期限(租赁、承包期限不超过10年),承包、租赁的条件以及价格,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进行公开交易。单个评估价款在1万元以内的项目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按照民主议定、诚实信用、择优选择的原则组织交易,并将相关记录和资料存档。单个评估价款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委托乡(镇)、街道“交易所”组织交易。所有集体资源租赁、承包项目必须与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严禁口头约定。对单个评估价款在5万元以上的资源利用项目应聘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与。所有交易结果和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交易所”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土地被征占时应依法取得补偿,补偿所得主要用于本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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