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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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荆政发〔2020〕15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4日

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行为,确保土地交易市场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 39 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荆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应优先采用网上交易方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通过荆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以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条 出让人代表同级政府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人职责,负责网上挂牌出让的行业管理。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住建等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各级出让人交易机构具 体实施网上挂牌出让工作。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网上挂牌出让收入管理,实行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管理。其他各部门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能,各负其责配合开展相应工作。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网上挂牌出让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和现场管理,负责网上挂牌交易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包括硬件设备运行维护、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对交易活动及有关数据进行存档等。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交易机构按照信息安全等级 保护工作要求,做好网上交易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各地网上交易开户银行必须确保银行系统与网上交易系统 之间的线路畅通,并提供支持全市网上交易系统的连接接口和实时支付、信息交换的网络信息软硬件系统与服务体系,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客户做好服务,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账户资 金安全及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诚信原则。出让人在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在互联网浏览和下载网上挂牌文件,并按规定参与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七条 网上交易系统由信息发布、竞买申请、网上报价、网上竞价、成交确认、结果公布等部分组成。

第八条 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竞买申请人信息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保密信息。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九条 各级出让人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以下简称出让公告),同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市级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门户网及相关报刊等媒体同步发布。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出让公告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及其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土地使用权编号、名称、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 度、规划指标要求、出让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三)竞买申请条件和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地点;

(六)起始价、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八)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条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挂牌开始前 20 日发布。挂牌时间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出让公告发布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并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通知已 报名的竞买人。

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等信息的,且发布时间距离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时间少于 20 日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相应顺延。补充公告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

网上挂牌出让设有底价,由交易机构于挂牌报价截止时间前30 分钟内将出让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底价录入需严格保密, 监管方式由各级出让人确定。未按时录入底价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终止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在出让公告发布后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让人应及时发布终止公告,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要求终止出让活动的;

(二)网上交易系统因不可抗力、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 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且预计短时间内无法恢复正常使用的;

(三)涉及宗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宗地价格的重要变动, 需要重新报批等出让人认为需要终止的;

(四)依法应当终止挂牌活动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除后,若无特别规定,出让人应按原途径重新发 布挂牌出让公告,重新启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三章 数字证书与竞买申请

第十三条 有竞买意向的竞买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办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只有通过网上注册并办理了数字证书和电子签章的竞买人,才能登陆网上挂牌出让系统,申请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十四条 首次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必须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注册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可向交易机构咨询。交易机构应及时就咨询事项给予答复。

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下载文档、音像资料了解宗地现状等情况,也可自行到现场踏勘,出让人及交易机构不集中组织对出让宗地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完全接受。

    竞买人应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提交竞买申请,并按照网上交易系统要求填写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按规定可以联合申请竞买的,竞买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联合竞买各方的相关信息和各方出资比例,并委托其中一方进行报价,提交联合竞买申请书。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CA 认证),申请时进行数字认证。

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在申请报名时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

竞买人申请竞买多宗土地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六条 竞买人通过向网上交易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凭订单流水号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一次性向指定银行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

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逐宗交纳,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时竞买多宗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申请应在竞买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提交。竞买保证金 到账截止时间应在挂牌报价截止前2天。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网上交易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凭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赋予与订单流水号对应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资格。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并获得网上交易订单流水号的竞买申请人(以竞买保证金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不得参与网上报价,由此造成的 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该竞买人承担。

第十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如电话、邮寄、书面、口头等形式。

第十八条 建立竞买人信用平台,凡信用平台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

第四章 网上竞价

第十九条 在挂牌出让期间,网上交易系统 24 小时开通, 网上挂牌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要求的报价,系统即时公布。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基本规则为:

(一)同一竞买人可连续、多次报价;

(二)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三)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 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四)在报价截止前,竞买人必须进行至少一次有效报价, 否则不得参加限时竞价。

第二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谨慎报价,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记录视为有效报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二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期限截止前5分钟,网上交易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下去;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网上交易系统将自动关闭竞价通道,公布竞价结果,并显示最高报价。网上交易系统按照“不低于底价且价高者得”的原则自动确认是否成交;

(二)网上交易系统实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可自愿选择网上交易系统提供的自动委托报价功能进行自动委托报价,竞买人委托网上交易系统自动报价时须设定委托的最高限价。竞买人可随时撤销自动报价委托,改为手动出价。

第五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四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载打印的成交确认书及出让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出让人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核。通过审核的,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地块名称及编号、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

(三)成交日期、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五)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六)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

竞得人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第六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六条 网上交易系统每天定时对数据库进行备份,禁止删除日志数据;

第二十七条 网上挂牌中止、终止或者结束后,应将宗地信息、竞买人、竞得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自动记录保存的信息下载打 印成纸质文档报自然资源交易机构存档;

不得泄露竞买人信息和网上交易系统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在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从挂牌报价期开始至网上挂牌出让结束,应由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对网挂系统服务器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注册用户在一天内连续五次输错密码,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用户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用户提供相关证明,经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交易机构有权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保存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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