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团政办函〔20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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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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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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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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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0〕2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要求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充分利用第三次国土调查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按照国家和省级统一安排,对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登记工作按照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等五项原则,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工作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部署,配合做好国家、省、市级自然资源登记实施过程中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长江干流(团风段)自然资源确权登记;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开展湖北大崎山省级自然保护区和举水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对我县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三)开展湿地、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水利和湖泊局、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我县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重要水流、湿地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依据国土调查成果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河流的干流、支流,可以分别划定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工作。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我县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矿产资源开展确权登记,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调查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
(五)开展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已登记发证的县级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相关权属界线,对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和代理行使主体探索进行补充登记。
(六)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化建设。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按照统一的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团风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并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服务于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和有效监管。
三、工作安排
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制定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依据《暂行办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参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分年度、分区域对本辖区内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一)启动阶段(2020年2月底-9月底)。
1.成立机构。成立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议事协商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大问题决策,负责审议发布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召集会议、协调部门资料共享,负责研究确权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制定方案。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协同各相关部门制定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
(二)清查摸底(2020年10月初-11月底)。
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有关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为基础,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为依据,勘测各类自然资源的自然属性,调查自然要素,收集整理权属状况资料,对需要进行登记的自然资源进行摸底统计,形成自然资源现状清单及年度实施计划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分批分阶段进行。
(三)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2月初-2022年底)。
将摸底清查的需要进行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根据具体时间安排,与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协同组织开展重点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料清单出台前,县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资源清单正式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操作指南(试行)》,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不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1.资料收集。根据工作内容,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收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制作自然资源调查底图,根据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等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的自然资源范围及相关资料,确定自然资源调查的工作范围。
2.预划登记单元。按照各类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划分要求,根据自然资源调查工作范围,结合已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边界,按照不同自然资源种类和在生态、经济、国防等方面的重要程度及相对完整的生态功能、集中连片等原则,组织相关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作底图上预划自然资源登记单元。
3.发布通告。自然资源首次登记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职权启动,县人民政府发布县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的预划分、自然资源登记的期限、自然资源类型和范围、需要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等相关主体配合的事项及其他需要通告的内容。
4.权籍调查。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水利和湖泊等部门,充分利用国土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自然资源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等不动产登记成果,开展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查清每个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自然资源的类型、边界、面积、数量、质量及所有权、用益物权状况等,形成正确的资源调查图件和相关调查成果,并将调查成果入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数据库。
5.全面审核。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自然资源权籍调查成果和相关审批文件,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或政策性文件以及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等,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调查或完善相关资料。
6.公告与登簿。将自然资源登记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指定场所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相关权利人对登记事项提出异议的,登记机构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自然资源登记簿,可以发放证书。
(四)补充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
2023年及以后,在基本完成本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的目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对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明确工作任务要求,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县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按时按量保质完成。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工作要求,精准掌握政策,建立“统一组织—调查确权—审核确认—入库发证”的工作模式。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问题,先依照法律法规妥善解决,再确权登记。
(三)落实经费保障。为确保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统筹安排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
(四)做好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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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
职责
2.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各部门资料收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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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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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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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统筹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县政府决定成立团风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 长:熊孟元 ;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付元清 ; 县政府办副主任
龙卫斌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员:江长生 ; 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