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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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张政函〔2025〕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6日

 
张家口市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设备安装维修、修缮工程、防水工程、内外部装修工程、局部改造工程、整体改造工程等开展的施工动火作业。
  第三条 施工动火作业(以下统称“动火作业”)是指电焊、气焊、切割作业及使用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第四条 动火作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行业、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的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及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等应当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严格动火作业人员、设备、现场全链条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六条 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建筑进行改造时,应该在合同中明确建筑产权人、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等各方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同一建筑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的,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委托管理方实行统一管理时,应服从委托管理方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动火作业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以及产权人、管理使用人管理要求。施工单位依法将动火作业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通过书面方式明确各方的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施工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动火作业消防安全承担共同管理责任。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法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从事电焊、气焊的动火作业人员应依法持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其他动火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应完成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掌握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九条 动火作业前应当确定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及动火作业人员。

  第十条 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建立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署后发布并严格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动火作业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二)《动火作业证》审批程序,原则上实行动火作业人员、施工方负责人、责任科室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六级”审批制度。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四)动火作业人员资格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证》(附件1)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制作、使用,存档备查。《动火作业证》管理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注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动火部位或场所、方式、内容、时间、动火作业人员及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及施工单位已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承诺、监护人、动火现场负责人、动火许可批准人、防火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二)在指定的地点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1张《动火作业证》只限定1个点位动火;作业环境、作业内容和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或动火人、监护人有调整的,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1张《动火作业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如在8小时内动火作业不能完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三)实行单位编号管理,应一式三联,分别由建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动火作业人留存。动火作业人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时段和部位进行动火作业:
  (一)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存放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
  (二)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
  (三)裸露的可燃材料上方。
  (四)其它不适宜动火作业的场所。
  第十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在建筑入口、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信息公告和安全提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编制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方案中应确定动火作业人员资格、时间、内容和作业条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并向建筑动火作业管理部门进行提交。
  (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详细说明作业内容、主要危险因素、动火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三)填写《动火作业证》向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动火作业证》批准后,通过“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线上备案,电话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并明确防火安全员现场监督。
  (四)明确划分施工区域,在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之间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五)动火作业前,应配备消防器材,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当动火作业点周围或者其下方有易燃物、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管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时,应当事先进行检查和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清理或者封盖等安全防护措施。对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气体的动火作业点应当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
  (七)动火作业结束后,动火现场负责人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再离开,并在“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确认动火作业结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动火作业情况实施监督。
  (二)发现施工动火作业行为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以及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动火作业所在建筑(场所) 建筑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应履行下列动火作业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
  (二)接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对申请内容和动火作业操作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由动火许可批准人组织施工单位对作业现场安全条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按照程序批准《动火作业证》。
  (三)动火作业期间,对动火作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检查动火作业是否按照《动火作业证》内容进行作业;是否与具有火灾、爆炸风险作业交叉进行;是否严格执行作业方案、规程、规范和标准,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四)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人员查验现场是否遗留火种,并签字验收,终止当次动火作业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动火现场负责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动火作业安全知识,了解动火作业内容和作业部位及其周边情况。
  (二)参与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和防火技术方案的制定,监督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和遵守操作规程。
  (三)确认现场监护人和动火作业人员,确保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持证上岗,告知动火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四)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现场监护人负责对动火作业全过程监护,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检查动火作业审批手续和内容,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确认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符合第八条有关要求。
  (二)制止违规动火作业行为,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三)在动火作业期间不得从事与动火作业监护无关的活动,不得离开现场,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当要求动火作业人员停止作业。
  (四)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持证上岗。
  (二)已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类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电焊、气焊动火作业,其他动火作业人员上岗前已完成所在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做到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动火,未落实安全措施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等与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不一致不动火,动火作业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四)出现异常情况或者动火作业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作业时,应当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作业完成后负责现场清理,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六)遇有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严禁室外动火作业。
  (七)负责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动火作业根据安全风险分为高危场所动火、重点场所动火、一般场所动火三级,依托“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实现分级管理,分级标准可参考《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附件2)。一般场所动火由村(社区)网格员或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重点场所动火由县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高危场所动火由市级行业部门依照“三管三必须”的原则安排人员现场核查。各级各部门可以根据动火作业场所实际危险性提级或加级管理。
  喷灯、打磨、砂轮、电钻等临时性施工作业参照一般场所动火进行监督管理。
  24小时不间断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确需临时性动火的,报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人员宜在动火作业前到达现场开展检查,对动火作业现场落实易燃可燃物清理情况、消防器材配备情况、现场监护人到位情况、动火作业人员资格等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依法负有施工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依法依规将动火作业情况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督促本行业、本领域有关单位落实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三条 各负有工程行政审批备案职能的政府部门,根据职权进行工程许可和信息登记时,应告知申请单位履行动火审批和通过“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备案的职责。各县区、各部门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建筑(场所)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施工单位履行动火审批和通过“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进行“动火作业报备”模块进行备案的职责落实到位。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将动火作业安全防范纳入基层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巡查检查和日常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动火作业纳入消防安全检查内容,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并督促居(村)委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应用“安全生产智慧监测平台”的“动火作业报备”模块,做好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内施工动火作业行为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第二十六条 除紧急动火作业外,动火作业线上报备应在动火作业前1-2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动火作业安全风险防范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单位、个人遵守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居民住宅、村民自建房、民宿、农家乐等场所的施工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张家口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动火作业证
  编号:

动火单位 (场所)名称

 

所在地址

 

工程名称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部位

 

动火方式

电焊()气焊()切割()喷灯()

打磨()砂轮()电钻()其它()

动火作业 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内容

 

现场安全

防范措施

□配备消防器材;

□现场设置监护人员;

□清除动火作业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可燃物;

□无法移走的可燃物采取不燃材料进行覆盖隔离。

□其他:

配备灭火器材

 

特种作业证类型及编号

 

动火人姓名(签字)

 

施工单位负责人意见、姓名签字及时间

 

现场监护人姓名签字及时间

 

责任科室负责人意见、姓名签字及时间

 

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意见、姓名签字及时间

 

安全主管领导意见、姓名签字及时间

 

主要领导意见、姓名签字及时间

 

动火完工验收人姓名签字及时间


  附件2
  施工动火作业场所分级清单

危险等级 

具体类别 

判定指标 

高危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 

建筑面积超过3000㎡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建筑面积超过30000㎡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设计储量≥1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充装、储存易燃易爆单位,总容量≥1000m3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5000m2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和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2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建(构)筑物面积超过2000㎡的易燃易爆物品经营单位。 

公共建筑 

建筑高度超过100m或者建筑总面积超过100000㎡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超过10000㎡的地下公共建筑。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其他 

其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市级行业部门直接监管或下属企业。 

重点场所 

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包括集餐饮、住宿、娱乐、商业、仓储、文化、体育、培训等多业态多功能于一体的经营场所,分租、转租形成生产、储存多种功能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等场所。 

人员密集场所及公共建筑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包括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医院、寄宿制中小学、养老院、旅游场所、文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儿童福利院、旅游景区、车站码头、银行网点、高层建筑、办公楼以及各类集体宿舍、食堂等场所。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场所 

除高危场所以外的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礼堂、会场、体育场馆等场所。 

规模以上企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工业企业。年商品销售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和年商品销售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等。 

一般场所 

规模以下企业 

规模以上企业以外的企业。 

小单位小场所 

教学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寄宿制学校和托儿所、幼儿园;5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100人以下的非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医疗、养老等场所: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院以及床位数30张以下的其他小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 

购物场所: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商场(商店、市场)。 

餐饮场所:额定就餐人数100人以下的小饭店。 

住宿场所:床位数50张以下的小旅馆。 

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公共娱乐场所。 

休闲健身场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等小休闲健身场所。 

生产加工企业:职工总人数50人以下或者设有30人以下员工集体宿舍的小生产加工企业。 

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易燃易爆危险品销售、储存场所。 

其他场所 

如住宅小区,村居民自建房等。 

备注 

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公共建筑,主要是指提供人们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建筑物,其中包括行政办公建筑、文教建筑、托教建筑、科研建筑、医疗建筑、商业建筑、观览建筑、体育建筑、旅馆建筑、交通建筑、通讯广播建筑、园林建筑、纪念性的建筑、其他建筑等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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