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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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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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三章 年度审核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困难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全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全面完善常态化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退出制度,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确保准入与退出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21〕8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公租房申请一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房保〔2022〕1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租房保障准入审核事项的通知》(冀建房保函〔2022〕87号)和《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租房小区管理的通知》(冀保安居办函〔2019〕2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给予政策支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面积、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出租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是指申请人及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人的集合。具有承德县户籍、达到县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第四条 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全县保障性住房工作,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准入

 

第五条 保障范围

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或者购买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城镇户籍居民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承德县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实际居住;

(2)无自有产权房或自有产权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3)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县政府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以县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度城镇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为标准);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以下申请人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单身居民需年满35周岁;

(2)离婚家庭的,离婚时间满3年以上。

(二)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在申请日之前已与承德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连续在承德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取得资格后仍需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3)在承德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自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4)个人收入符合承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标准。

(三)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住房保障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

(2)在承德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在承德县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承德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籍的,只能由一方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户口不在本县的,另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证明;未成年人不得作为申请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作为法定抚养方的家庭成员参与申请。

第八条 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家庭应如实填写家庭成员、住房、收入等情况,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签订承诺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和材料进行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传统方式对申请家庭租房、人口、户籍等情况进行核查。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信息汇总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并指导申请人在冀时办APP上按提示要求填报信息、上传所需材料进行线上申请或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线下咨询申请。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所有成年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初审不合格的,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需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提取外网申请家庭数据,依托保障性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和省级联审联查平台线上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及线下核查。并建立手机APP、小程序等网上申请渠道,实现线下线上常态化受理及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申请家庭告知其原因。

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与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数据和政务服务、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沟通对接,共同做好审核认定工作。

(三)公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审核结果在冀时办APP上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期内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不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对举报情况进行查证;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房对象予以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四)保障。对纳入住房保障的申请家庭,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两种方式进行保障,做到应保尽保。享受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应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明确保障对象合理使用住房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5年为一个租赁期限。承租家庭到期前3个月需重新向县数据和政务服务局住房保障窗口提出申请,符合条件可继续承租,不提前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保障性住房。对于新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房源原则上从现已配租的保障性住房腾退的房源中解决,根据需求可将今后筹集的房源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配使用。保障面积标准:1-2人30平方米;3人45平方米;最高50平方米。同等条件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安置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优先出租保障性住房,并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住房的权利。

(五)轮候。建立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轮候制度,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确定为轮候对象,并登记造册。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1)轮候排序。轮候对象的配租根据申请人住房情况、经济状况、家庭结构、申请时间等因素综合评分确定,也可以通过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对城镇低保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等可依据政策优先轮候。

(2)轮候期限。轮候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轮候期限内未分配到保障性住房、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轮候。

(3)动态管理。加强对轮候对象的动态管理。轮候期内,轮候对象的家庭成员、户籍、收入、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说明变动情况,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三章 年度审核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已保障家庭的有关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和年度审核,实行动态管理。住房保障家庭应在每年6月通过公租房审查系统进行年审,经审核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应调整保障档次或取消保障资格。

第四章 退出管理

 

第十条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予以审核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审核仍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以重新签订相应的租赁合同。未按规定申报材料或者申报材料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收回保障性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解除合同,收回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二)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不再具备租赁保障性住房条件,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四)有关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不告知的;

(五)转租、出借保障性住房的;

(六)损毁、破坏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租保障性住房或者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信息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家庭转入实物配租的,自转入实物配租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第五章 房屋管理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不得对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擅自进行装修,不得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出租方的同意,在退出时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 保障家庭造成住房毁损、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保障性住房智能化管理系统,用于辅助保障性住房日常监督管理并不断完善优化,依据大数据分析对房屋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对转租、空置、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处理。通过将房屋租金缴纳、租赁期限等情况与门禁系统关联等方式,妥善解决保障性住房退出难问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驳回其申请,将当事人的行为记入省级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三万元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自驳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

第十七条 保障对象因拖欠保障性住房租金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予以补缴,拒不补缴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三万元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镇住房保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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