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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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 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5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 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 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 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 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二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排污者(产生者)责任原则和 政府、社会、企业共同负担的原则。

区域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口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区综合执法大队负责除建筑垃圾和渣土以外其它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核定管理工作;区税务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立主管部门、专业队伍、市场运作紧密结合的征 收机制,实行区级政府负责制,对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

(一)居民及暂住人口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属 地管理原则,纳入区级征收范围。

(二)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经营者等应 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级核定信息录入单 位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缴费信息后,由缴费单位自行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进行费款缴纳

第五条  收费标准

(一)由个人缴纳的:城市居民每户每月3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2元。

(二)由单位缴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包括按以下第三项执行的单位),按上年末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普通高校、等专业技工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计收,计收标准0.5元/人·月。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3元/床·月(不足5张床的按职工人数计收,计收标准1.5元/人·月)。

2.农贸、集贸市场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5元/摊·月。

3.桑拿洗浴、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场所按经营面积计收,收费标准0.8元/平方米·月。

4.长、短途客运车辆(不含客运企业)按座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座·月。

5.商业零售企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20元/户·月

50— 100(含)平方米0 .6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5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3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2元/平方米·月

6.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收费标准(待厨余 垃圾处置收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后,执行新收费标准):

50(含)平方米以下30元/户·月

50—100(含)平方米1 . 0元/平方米·月

100—500(含)平方米0.9元/平方米·月

500—1000(含)平方米0.8元/平方米·月

1000—5000(含)平方米0.7元/平方米·月

5000平方米以上0.5元/平方米·月

(四)单位自运到指定垃圾场的,按每吨50元计收。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社会资本投入垃圾处理事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鼓励委托区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受托代收单位可适当提取代收手续费;对受委托代收单位按实际征 收额给予的代征手续费,具体数额及比例政策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所属期为2021年7月1日以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区税务局予以催缴,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前欠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原执收(监缴)单位和同级税务局要加强部门协同。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城市环境卫生执法部门可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违反价格法、生活垃圾处理费专款专用规定以及有关财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相关证明的特困户、低保户、在职困难职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第十二条  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鹿泉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3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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