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和《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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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和《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张政办函〔2023〕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和《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22-2035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5日


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提高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应急避难场所,是指为了应对地震、洪涝、火灾、地质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按照规划和相关标准建设的用于居民应急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具有应急避难一定生活服务功能的安全场所。


  第三条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机制,将应急避难场所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及时协调解决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政策解读、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水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地震、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日常管理和运维所需经费,由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按照建设内容纳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宣贯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纳入部门预算,具体标准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新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主体项目预算;改建、扩建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经费,由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予以保障。属于政府投资的,同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应急避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宣贯工作,负有应急避难场所管理职能的部门及权属单位应当广泛开展应急避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八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灾害类型等因素,以及乡镇(街道)、社区(村)避险疏散和临时安置需求,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功能、类型、数量、用地面积、总体规模和规划布局,形成功能完备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编制背景和依据;编制原则、指导思想和目标;现状分析与指标设计;总体布局与应急疏散分区;疏散通道规划与指引标志设置;应急设施配置与应急物资储备;基本条件保障;建设计划与投资估算;与相关规划衔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应用尽用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或者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防工程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室外有效使用面积 3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应当设立为应急避难场所;教学楼、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民防空工程等室内有效使用面积 2000 平方米(含)以上,且抗震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设防要求和相关设计规范的,应当设立为室内应急避难场所。经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应急避难要求的,均应设置为应急避难场所,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标准配套相关设施。


  符合本条第一款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在工程建设审批中,应当核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征求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应急避难场所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概况;类型与定位;抗震设防要求;功能设置与分区;应急供电、供水、污水处理、厕所、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广播、通信、应急指挥等配套设施;疏散通道与指引标志;与应急避难场所等级对应的功能设置和其他事项。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分类分级的要求和标准执行《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51143-2015)。


  第十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做好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划分避难宿住、应急供水、供电、应急医疗救护、应急排污、应急物资储备、应急指挥等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设置相应的标志标识牌。


  第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名称、位置、面积及可容纳人数、配套设施、设备、功能区划分平面图、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及时更新数据,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面积、设施、功能、容纳人数、区划平面图等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交通干道和汽车站、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位置指示牌,用于指示应急避难场所距离、方向和路径;在应急避难场所服务区域内的居民区、商场、超市、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地,设置引导性标志标识牌,并为居民提供清晰的避难路线图。

 

  第十四条 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与维护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与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的产权单位不一致的,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日常维护与管理主体。协商不成的,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第十五条 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落实应急避难场所管理与维护制度,建立管理维护档案,记录日常管理与维护重大事项;在显要位置设置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包括设施位置、棚宿区区域、方向指示图标、图例等;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场所内道路指示标识和场所设施指示标识,并保持外形完好、清晰醒目、方向指示准确;每季度组织不少于 1 次应急避难建筑物、避难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的检查维护,保证其安全和正常使用,并采取措施保持应急避难场所出入口、主要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通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和标志标识。需对应急避难场所现有场地进行改建、扩建的,应当向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改建、扩建后造成应急避难场所原有设施缺损或者失效的,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指导组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采用政府储备、市场协议储备以及场所自行储备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疏散安置用具等物资。


  第十八条 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本辖区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村(居)民,开展每年不少于 1 次应急疏散演练。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并每年组织不少于 1 次应急避难场所启用演练,并对预案演练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不少于 1 次对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配备、维护管理、标志标识牌设置、应急启用预案编制及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每年不少于 1 次对县(区)人民政府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应急避难场所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协调机制与职责分工;设施配置;应急物资储备;资金保障与使用;宣传教育与应急演练;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预警预报和实际应对工作需要需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启用决定并发布启用公告。


  启用公告发布后,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并配合做好疏散、安置、救助等相关工作。


  紧急情况下,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群众避险需求,立即开放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一条 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后,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应急疏散安置工作机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避难人员登记,设置应急棚宿区和物资供应点,保障帐篷、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要;(管理或权属单位)


  (二)建立临时医疗点,为避难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卫生防疫工作;(卫生健康委)


  (三)保障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供电、供水、通信需要;(供电公司、城市管理、通管办)


  (四)配置临时应急厕所和垃圾污物回收设施,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城市管理)


  (五)组织协调运输力量,做好人员、物资的运输工作;(交通运输)


  (六)维护应急避难场所治安管理秩序;(公安)


  (七)动员志愿者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志愿服务活动;(民政)


  (八)其他需要保障的工作。(应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有应急避难场所不能满足安置需求的,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场所,作为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公告,终止使用应急避难场所,有序撤离避难群众。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对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检修维护,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需要划分功能区域,配置应急避难设施设备,设置标志标识牌的;


  (二)未及时、准确报送应急避难场所信息的;


  (三)未履行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维护职责的;


  (四)未做好物资储备工作的;


  (五)未及时执行应急避难场所启用决定以及未做好相关配合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或者标志标识牌的,由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县(区)包括塞北、察北管理区,经济开发区。




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2022-2035 年)


  为提升张家口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科学合理地为居民提供应急疏散、安全避难和基本生活保障的场所,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张家口市“十四五"应急管理规划》等法律法规,结合张家口市实际情况,编制本规划。


  本次规划范围为桥东区、桥西区、经开区、宣化区、崇礼区、下花园区、万全区七个区和塞北、察北管理区。规划期限为 2022-2035 年,其中近期规划至 2025 年,远期规划至 2035 年。

 

  (一)建设现状


  近年来,张家口市减灾委员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下,统筹协调相关部门、严格督导各县区政府、全面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1.避难场所数量与面积逐步增大。目前,各区主要依托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人防工程等设施共设置应急避难场所 159 处,其中:桥西区 42 处、桥东区 40 处、经开区 28 处、万全区 19 处、宣化区 11 处、下花园区 6 处、崇礼区 5 处、察北区 2 处、塞北区 1 处,总有效避难面积达到 219.47 万平方米。


  2.避难设施配置不断完善。各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主要利用配套设施相对完善的学校、体育场、人防工程等场所,初步具备了应急指挥、应急物资供应、医疗救护等功能。在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了道路指示标志,配置了基本的水、电、广播、监控等设施。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道路设置了应急避难场所指示标志。


  3.应急预案演练规范开展。张家口市减灾委员会组织编制了《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各区编制了不同层级的《应急避难场所启用预案》,明确了各项工作机制及分工,按要求开展预案演练,检验各成员单位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调作战能力,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建成后能够顺利启动使用和有序管理。


  4.政策制度建设成效初显。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张家口市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各区结合实际印发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确保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分步推进实施。张家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切实提高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水平,不断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实施细则》,政策制度逐步完善。


  (二)面临的问题


  目前各区应急避难场所多依托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进行建设,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综合防灾工作要求。在场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位置分布、资源利用等硬件建设和经费、体制机制、法律保障等软件支撑方面还存在着很多不足。


  1.场所建设不合理。各区避难场所建设未按照河北省有关要求,根据承担不同功能和等级要求划分为长期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未形成完整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不够合理,存在较多服务盲区,并普遍缺少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不满足应急疏散就近就便的要求。


  2.技术指标不统一。各区未明确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规模、服务半径、人均面积等技术指标,缺乏统一的规划指引。各区避难场所人均面积均是按常住人口总数计算,未对灾害时需使用避难场所的实际避难人口进行分析,缺乏针对性。


  3.资源利用不充分。各区在公园、绿地规划设计时存在防灾减灾理念不足,市人民公园、宣化区人民公园、崇礼区北国风光园、下花园区水泉公园存在植被过多,水域面积大,连片平坦区域较小,广场少,无法达到应急避难场所要求;桥西区铁路公园、小白山公园在规划改造时未考虑应急避难需求,不再适合兼做应急避难场所;各区没有充分利用学校校舍、会展中心等室内资源作为避难场所。


  4.功能设施不完善。各区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不到位,大部分应急避难场所仅停留在设置指示标志阶段,应急避难所基本设施设备不够齐全,与《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 版)》(GB51143-2015)等标准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部分应急避难场所未储备应急物资。


  5.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维护涉及部门较多,管理权责不清,部分避难场所产权单位为市级部门,区级层面在协调与工作配合上存在不畅等问题;应急避难场所日常管理维护,虽然在有关法规中有了明确,但缺乏具体实施措施,在设施建设和管理维护上存在困难。


  (三)避难需求


  1.灾害情况


  张家口市主要自然灾害为洪涝灾害、风雹灾害、地震灾害和地质灾害等。张家口市安全生产重点行业主要涉及危化、矿山、燃气、消防、商贸等领域。


  张家口市灾害形势严峻,据统计,2019-2022 年全市发生洪涝灾害 37 次,造成全市 17 个县区 522 个乡镇 6.06 万人受灾。仅 2020 年全市共发生风雹灾害 28 次,造成全市 18 个县区 59 个乡镇 16.49 万人受灾。张家口市历史上有记载的 5 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共 18 次。最近一次为 1998 年张北县 6.2 级地震,共造成 49 人死亡,4.4 万人无家可归。根据 2023 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统计,张家口市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 734 处,其中险情为大型的隐患点 2 处,险情为中型的隐患点 17 处,险情为小型的隐患点 715 处。根据张家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2022 年,全市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 229 余起,死亡 232 人,特别是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爆燃事故,造成 24 人死亡,21 人受伤,38 辆大货车和 12 辆小型车损毁。各类灾害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避难人口分析


  各区目前常住人口依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规划期各区常住人口以各区 2021-2035 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预测人口数据为基础。各区常住人口规模分期预测情况见表 1-1。


表 1-1 各区常住人口规模分期预测统计表


  


地区

2022 年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2025 年规划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2035 年规划城区常住人口规模(万人)

桥东区

23

24.93

29.44

桥西区

25.3

26.34

27.69

经开区

25.73

33.75

43

万全区

11.85

13.89

21

宣化区

34.86

44

50

下花园

3.89

6.6

7

崇礼区

4.64

6

8.5

察北管理区

1.69

1.9

2.5

塞北管理区

0.6

0.77

0.89

合计

131.56

158.18

190.02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20〕215 号)有关避难人口比例要求,结合张家口本地突发灾害实际情况,长期避难人口预测取常住人口的 10%,短期避难人口预测取常住人口的 20%,紧急避难人口需满足全部常住人口避难。以各区规划期城区常住人口预测数据为基础,至 2025 年,长期避难人数为 15.82 万人,短期避难人数为 31.64 万人,紧急避难人数为 158.18 万人;至 2035 年,长期避难人数为 19 万人,短期避难人数为 38 万人,紧急避难人数为 190.02 万人。


  3.有效避难面积测算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冀政办字〔2020〕215 号)有关避难人口人均面积要求,结合张家口市避难资源现状,长期和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均按避难人口人均 3 平方米测算,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按紧急避难人口人均 1 平方米测算。至 2025 年,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47.46 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94.92 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158.18 万平方米;至 2035 年,长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57.00 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114 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需 190.12 万平方米。短期和长期避难场所可兼做紧急避难场所。各区至规划期避难人口与有效避难面积需求统计情况见表 1-2。


表 1-2 各区至规划期避难人口与有效避难面积需求统计表


  


地区

长期避难

短期避难

紧急避难

避难人口

(万人)

有效避难面积

(万平方米)

避难人口

(万人)

有效避难面积

(万平方米)

避难人口

(万人)

有效避难面积

(万平方米)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2025 年

2035 年

桥东区

2.49

2.94

7.48

8.83

4.99

5.89

14.96

17.66

24.93

29.44

24.93

29.44

桥西区

2.63

2.77

7.90

8.31

5.27

5.54

15.80

16.61

26.34

27.69

26.34

27.69

万全区

1.39

2.10

4.17

6.30

2.78

4.20

8.33

12.60

13.89

21.00

13.89

21.00

经开区

3.38

4.30

10.13

12.90

6.75

8.60

20.25

25.80

33.75

43.00

33.75

43.00

宣化区

4.40

5.00

13.20

15.00

8.80

10.00

26.40

30.00

44.00

50.00

44.00

50.00

下花园

0.66

0.70

1.98

2.10

1.32

1.40

3.96

4.20

6.60

7.00

6.60

7.00

崇礼区

0.60

0.85

1.80

2.55

1.20

1.70

3.60

5.10

6.00

8.50

6.00

8.50

察北

0.19

0.25

0.57

0.75

0.38

0.50

1.14

1.50

1.90

2.50

1.90

2.50

塞北

0.08

0.09

0.23

0.27

0.15

0.18

0.46

0.53

0.77

0.89

0.77

0.89

合计

15.82

19.00

47.46

57.00

31.64

38.00

94.92

114.00

158.18

190.02

158.18

190.0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委、省政府和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正确处理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以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存空间、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等需求为重点,聚焦应急避难场所数量与容量科学设计,优化全市应急避难场所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应急避险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为要,生命至上。坚持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考虑并满足广大市民临灾时快速就近抵达、有序疏散要求,均衡布局、高标准建设覆盖全域和服务全部人口的应急避难场所。


  2.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人口数量、建筑密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和总体规模,结合市政基础设施和周边环境,合理规划布局,既方便居民疏散,又易于政府救灾和群众安置,保障灾后居民基本生活。


  3.坚持因地制宜、功能完善。充分利用现有或拟建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会展中心、人民工程等建设应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应急设施、应急物资,健全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各项功能。


  4.坚持平灾结合、综合利用。以防大震、救大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需求,既能满足灾害应对过程中的应急指挥、医疗救助、居民疏散和群众转移安置需要,又能用于居民日常休闲、娱乐,充分发挥应急避难场所的使用效能。


  (三)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完成 14 处长期避难场所建设,有效避难面积 103.4 万平方米;56 处短期避难场所建设,有效避难面积 174.86 万平方米;247 处紧急避难场所建设,有效避难面积 197.99 万平方米。应急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为 476.25 万平方米,常住人口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约 3.0 平方米。


  到 2035 年,长期避难场所达到 21 处,有效避难面积 170.02 万平方米;短期避难场所达到 75 处,有效避难面积 220.87 万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达到 283 处,有效避难面积达到 243.09 万平方米。应急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为 633.98 万平方米,常住人口人均有效避难面积约 3.3 平方米。详细情况见表 2-1。


表 2-1 各区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目标


  


城区

2022-2025 年目标(含已建)

2026-2035 年目标(新增)

期末

长期

处(万平方米)

短期

处(万平方米)

紧急

处(万平方米)

总有效避难面积(万平方米)

常住人口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长期

处(万平方米)

短期

处(万平方米)

紧急

处(万平方米)

总有效避难面积

(万平方米)

总有效避难面积(万平方米)

常住人口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桥西区

2(11.91)

9(29.79)

47(25.21)

66.91

2.6

1(9.54)

2(3.42)

6(2.1)

15.06

82.75

2.8

桥东区

2(12)

10(26.64)

52(33.02)

71.66

2.7

1(3)

3(6.31)

3(3.12)

12.43

85.22

3.0

经开区

3(11.43)

10(46.96)

49(30.05)

88.44

2.6

1(15)

3(5.76)

2(8)

28.76

120.71

2.8

万全区

2(22.97)

7(15.93)

21(23.80)

62.7

4.5

1(21)

2(6.1)

3(3.1)

30.2

98.69

4.6

宣化区

2(32.13)

10(41.12)

40(48.02)

121.27

2.7

1(3.18)

4(12.18)

6(8.58)

23.94

149.92

2.9

下花园区

1(2.4)

6(8.13)

17(19..85)

30.38

4.6

1(8.9)

3(8.65)

5(7.28)

24.83

53.93

7.7

崇礼区

1(5)

4(6.25)

17(13.15)

24.4

4.0

1(6)

2(3.58)

8(9.3)

18.88

44.05

5.1

察北区

1(2.55)

-

2(3.31)

5.86

3.0

-

-

1(1.8)

1.8

7.66

3.0

塞北区

1(2.8)

-

2(1.55)

4.35

5.6

-

-

2(1.82)

1.82

6.17

6.9

合计

14(103.4)

56(174.86)

247(197.99)

476.25

3.0

7(66.62)

19(46.01)

36(45.1)

157.73

633.98

3.3

 

  近期布局在分析各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现状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利用或改造提升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避难需求增加新的避难场所,形成“紧急避难场所、短期避难场所和长期避难场所"三级避难场所体系,满足实际避难需求。


  (一)长期避难场所


  至 2025 年,各区主城区常住人口达到 158.18 万人,长期避难人口需求为 15.82 万人,有效避难面积需求为 47.46 万平方米。选择大型城市公园、大型体育场、大型广场、大学、面积大的室内场所等场所,共布局 14 处长期避难场所,均为利用已建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 103.4 万平方米,可容纳长期避难人口 34.46 万人。各区长期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3-1。


表 3-1 2022-2025 年张家口市各区长期避难场所统计表


  


编号

城区

场所名称

位置

有效避难面积

(平方米)

可容纳人口(人)

备注

1

桥西区

张家口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张家口市桥西区古宏大街 28 号

70000

23330

已建

2

张家口市衡实成博中学

桥西区南营坊街道办事处清水河中路 33 号

49190

16397

已建

小计

119190

39727

3

桥东区

张家口市第四中学

桥东区建国路 86 号

80000

26666

已建

4

七里山公园

桥东区胜利路东侧

40000

13330

已建

小计

120000

39996

5

万全区

人民公园

滨河西路与昱宸街交叉路口往东北约 70 米

200100

66700

已建

6

区体育场

万全区新华西街 7 号

29600

9867

已建

小计

229700

76567

7

经开区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经开区老鸦庄镇朝阳西大街 13 号

76480

25493

已建

8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经开区马路东街道胜利南路 50 号

39800

13266

已建

小计

116280

38759

9

宣化区

万柳公园

宣化区柳川河东路柳园北街万柳公园

287606

95869

已建

10

中山广场

宣化区永安街 5 号

33766

11255

已建

小计

321372

107124

11

下花园区

全民健身中心

下花园区城镇街道办事处中学西街

24000

8000

已建

12

崇礼区

崇礼一中学

崇礼区西湾子镇长青路 297 号

50000

16667

已建

13

察北区

风情主题公园

察北管理区北路东宁南路

25500

8500

已建

14

塞北区

文化广场

塞北管理区闪榆路西侧

28000

9333

已建

合计

1034042

344673


  (二)短期避难场所


  至 2025 年,短期避难人口需求为 31.64 万人,短期有效避难面积需求为 94.92 万平方米。选择面积较大的公园绿地、体育场、广场、学校、人防工程等场所,共布局 56 处短期避难场所,其中已建 41 处,新增 15 处,总有效避难面积 174.86 万平方米,可安置避难人口约 58.62 万人。各区短期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3-2,详细统计见附表 1。


表 3-2 2022-2025 年张家口市各区短期避难场所统计表


  


城区

数量(处)

有效避难面积

(平方米)

可容纳人数(人)

桥西区

9(含新增 1 处)

297938

99313

桥东区

10(含新增 1 处)

266457

88818

经开区

10(含新增 3 处)

469679

155223

万全区

7(含新增 1 处)

159391

53131

宣化区

10(含新增 2 处)

411275

141786

下花园区

6(含新增 4 处)

81368

27123

崇礼区

4(含新增 3 处)

62580

20860

合计

56

1748688

586254


  (三)紧急避难场所


  至 2025 年,紧急避难人口需求为 158.18 万人。除各区布局的长期和短期避难场所可兼作紧急避难场所外,各区还需根据其余避难人口需求布局紧急避难场所。其中,桥西区需布局满足 17.15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桥东区需布局满足 18.03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经开区需布局满足 20.18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万全区需布局满足 9.27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宣化区需布局满足 35.05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下花园区需布局满足 4.18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崇礼区需布局满足 4.14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察北区需布局满足 1.32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塞北区需布局满足 0.63 万人的紧急避难场所。各区选择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室外空旷场地、人防工程等场所,共布局 247 处紧急避难场所,其中已建 85 处,新增 162 处,总有效避难面积 197.99 万平方米,可安置紧急避难人口约 144.48 万人。各区还应充分利用小公园、小花园、小广场(小健身活动场)、居住小区内部空地、停车场等加大设置紧急避难场所,供居民就近避难疏散。


  各区紧急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3-3,详细统计见附表 2。


表 3-3 2022-2025 年张家口市各区紧急避难场所统计表


  


城区

数量(处)

有效避难面积

(平方米)

可容纳人数(人)

桥西区

47(含已建 31 新增 16 处)

252169

182158

桥东区

52(含已建 18 新增 34 处)

330245

224397

经开区

49(含已建 19 新增 30 处)

300519

203050

万全区

21(含已建 10 新增 11 处)

238024

180043

宣化区

40(含已建 1 新增 39 处)

480240

353146

下花园区

17(含已建 2 新增 15 处)

198558

142980

崇礼区

17(含已建 3 新增 14 处)

131573

115436

察北

2(含已建 1 新增 1 处)

33113

30613

塞北

2(新增)

15500

13000

合计

247

1979941

1444823

 

  应急避难场所远期布局主要考虑与各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关于公园绿地、教育设施、体育设施等布局,增设和改建应急避难场所。


  (一)长期避难场所


  至 2035 年,结合城市发展和国土空间规划,规划增设 7 处长期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 66.62 万平方米,可容纳长期避难人口 22.2 万人。各区长期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4-1。


表 4-1 2026-2035 年张家口市各区长期避难场所统计表


  


编号

城区

场所名称

位置

有效避难面积(平方米)

可容纳人口(人)

备注

1

桥西区

张家口学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平门街附 19 号

95439

31813

新增

(改造)

2

桥东区

规划九年一贯制学校

口里东窑小学东侧

30000

10000

新增

3

万全区

规划公园绿地

京藏高速收费口北侧

210000

70000

新增

4

经开区

张家口市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桥西区滨河南路东侧

150000

50000

新增

5

宣化区

宣化区第二实验中学

洋河南镇安平西街 7 号

31800

10600

新增

(改造)

6

下花园区

规划新辰公园

新辰路西侧

89000

29667

新增

7

崇礼区

规划公园

裕兴路崇兴路交叉口东侧

60000

20000

新增

合计

666239

222080


  (二)短期避难场所


  至 2035 年,各区结合人口增长规模及分布情况,利用现有公园、广场、学校、人防工程等场所和各类设施规划建设用地,增设 19 处短期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 46.01 万平方米,可安置避难人口约 15.33 万人。各区增设短期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4-2,详细统计见附表 3。


表 4-2 2026-2035 年张家口市各区增设短期避难场所统计表


  


城区

数量(处)

有效避难面积

(平方米)

可容纳人数(人)

桥西区

2(改造 1 处,新增 1 处)

34200

11400

桥东区

3(改造 2 处,新增 1 处)

63195

21065

经开区

3(改造 3 处)

57642

19214

万全区

2(改造 1 处,新增 1 处)

61000

20333

宣化区

4(改造 1 处,新增 3 处)

121800

40599

下花园区

3(改造 2 处,新增 1 处)

86500

28833

崇礼区

2(新增 2 处)

35801

11934

合计

19

460138

153378


  (三)紧急避难场所至 2035 年,结合各类设施规划建设用地,新增 36 处紧急避难场所,总有效避难面积 45.1 万平方米,可安置避难人口约 45.1 万人。各区紧急避难场所统计见表 4-3,详细统计见附表 4。


表 4-3 2026-2035 年张家口市各区紧急避难场所统计表


  


城区

数量(处)

有效避难面积

(平方米)

可容纳人数(人)

桥西区

6

21000

21000

桥东区

3

31200

31200

经开区

2

80000

80000

万全区

3

31000

31000

宣化区

6

85800

85800

下花园区

5

72800

72800

崇礼区

8

93000

93000

察北区

1

18000

18000

塞北区

2

18200

18200

合计

36

451000

451000

 

  本规划从用地资源梳理、避难人口预测、避难场所规模需求以及规划要求等方面指导各县编制其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


  (一)规划指引


  1.用地资源梳理


  对可用于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各类用地资源进行梳理,包括: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会展中心、人防工程等。其中:用地规模约≥50000 平方米的用地资源可用作长期避难场所;用地规模约≥2000 平方米的用地资源可用作短期避难场所;紧急避难场所用地规模不受限制;人民防空工程兼作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 2000 平方米。


  2.避难人口预测


  避难人数估算应根据规划人口数量及其分布,可能遭遇的主要灾害类型,确定受影响人数范围。对于洪水灾害,主要考虑地势相对较低处居民的避难需求;对于地震灾害,重点考虑建筑工程可能破坏和潜在次生灾害影响人数范围。


  3.避难场所规模需求预测


  根据规划期间规划范围内的避难人口数量,按照长期、短期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 3 平方米/人、紧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 1 平方米/人的标准测算需规划各类避难场所的规模。


  (二)规划要求


  1.选址要求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设施的学校、体育场、公园、绿地、广场、空地等开敞空间和抗灾能力较高的建筑工程。选择在交通便利,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的地区。应避开地震断裂带,以及可能发生滑坡、泥石流等危险地段;应避开行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区和山洪威胁区;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周围建 (构) 筑物倒塌影响范围;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区域;用于应急避难的建 (构) 筑物及周边配套设施,应达到《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 年版)》(GB 51143-2015)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2.规划布局


  各县应根据规划期避难需求布局长期、短期、紧急避难场所,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衔接。城区应急避难场所可参照《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2021 版)》(GB51143-2015)建设,村镇应急避难所可参照《村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DB13(J)T227-2017)建设。

 

  (一)功能分区


  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避难场所规划与建设的需要科学划分功能区域。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分为应急指挥区、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应急物资储备区、避难宿住区、专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直升机使用区等。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置应符合表 6-1 的规定。


表 6-1 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置表


  


功能分区

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应急指挥区

不设

不设

应设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

不设

不设

应设

应急物资储备区

不设

不设

应设

避难宿住区

不设

应设

应设

专业救灾队伍和志愿者场地

不设

不设

应设

救灾设备和车辆停放区

不设

不设

应设

直升机使用区

不设

不设

应设

应急休息区

宜设

宜设

应设

场所综合管理区

不设

应设

应设

公共服务区

不设

宜设

应设

应急供水区

宜设

应设

应设


  (二)设施配置


  应急避难场所要按照标准要求对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避难宿住设施、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等进行规范建设,依据其承担的避难功能配齐配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并保持设施设备运行状态良好。


  避难场所设施设置参考《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51143-2015)附录 B,共涵盖应急管理、避难宿住、应急交通、应急供水、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应急消防、应急物资、应急保障供电、应急通信、应急排污、应急垃圾、应急通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14 个方面 78 项应急设施,兼顾固定设施建设与移动设施配备。具体见表 6-2。


  室内型避难场所主要由学校、体育馆、会展中心、人防工程等改造而成,其采取的抗震措施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高一度,其供电、供水、照明等功能基本完善。需进一步加强通风与空气调节、物资储备、应急医疗救护、应急广播、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


表 6-2 各类应急避难场所设施配置要求


  


应急功能

项目

应急设施

场所类型

紧急避难场所

短期避难场所

长期避难场所

1

应急管理

应急指挥区

2

场所管理区

3

应急标识

4

应急功能介绍设施

5

应急演练培训设施

6

避难宿住

应急休息区

7

避难宿住区

8

避难建筑

9

避难场地

10

帐篷

11

简易活动房屋

12

应急交通

应急通道

13

出入口

14

应急停机坪

15

应急停车场

16

应急交通标志

17

应急交通指挥设备

18

应急供水

应急水源

19

应急储水设施

20

净水滤水设施

21

净水滤水设备或用品

22

供水车停车区

23

配水点

24

市政应急

保障输配水管线

25

场所应急

保障给水管线

26

市政给水管线

27

场所给水管线

28

应急水泵

29

临时管线、给水阀

30

饮水处

31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

应急保障医院

急救医院

32

应急医疗

卫生救护区

33

重症治疗区

34

抢救伤病

员的医疗设备

35

卫生防疫分隔

36

应急医疗卫生所

37

医疗卫生室/

医务点

38

医药卫生用品

39

应急消防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通道,消防水源

40

消防水井、消防水池消防水泵

41

消防栓,消防护网

42

消防车,消防器材

43

应急物资

应急物资储备区

44

物资储备库,

物资储备房

45

物资分发点

46

食品、药品等

应急物资

47

应急保障供电

市政应急保障供电

48

应急发电区

移动式发电机组

49

应急保障供电

变电装置

50

应急充电站、

充电点

51

紧急照明设备

52

线路,照明装置

53

应急通信

应急指挥区

应急指挥监控中心

54

应急通信设备、

通信车

55

通信室、监控室用房

56

广播室

57

应急广播设备

(广播线路和设备)

58

应急电话

59

应急排污

化粪池

60

应急固定厕所

61

应急临时厕所

62

应急排污设施

63

应急污水吸运设备

64

污水官网、污水井

65

应急垃圾

应急垃圾储运区

66

应急垃圾储运设施

67

固定垃圾站

68

垃圾收集点

69

应急通风设施

地下场所

70

避难建筑

71

公共服务设施

综合服务区

72

会议室

73

管理办公室

警务室

74

洗衣房

75

开水间、盥洗室

应急洗浴

76

售货站

77

公用电话

78

自行车存放处


  注:“▲"表示应设,“△"表示宜设,“—"表示可选设。

 

  (一)城区疏散通道


  1.应急疏散道路


  应急疏散道路分为救灾干道和疏散干道两大类,疏散干道又分为疏散主干道和疏散次干道两级。有效宽度应满足以下要求:救灾干道不小于 15m;疏散主干道不小于 7m;疏散次干道不小于 4m。


  规划救灾干道包括:西环路、东环路、北绕城高速、首都环线高速、张石高速、京藏高速、京新高速、110 国道、112 国道、207 国道、242 省道、张宣快速路、张万快速路等。用于各责任分区、救灾指挥中心、长期避难场所等场所与外部的交通联系。


  规划疏散主干道主要为各区城市主干道。用于联系紧急避难场所至短期避难场所,以及短期避难场所至长期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与救灾干道一起形成网络状连接。


  规划疏散次干道主要为各区城市次干道。用于联系居住点、商业点和办公点至附近紧急避难场所的疏散通道。


  2.机场


  全市长期避难场所各设置 1 处应急停机坪,通过直升机进行对外联系。利用空中救援通道 4 处,分别为宁远机场、张北、崇礼、怀来,应至少保障机场与邻近城区有 2 条以上的主干道以上级别的道路。


  3.铁路


  利用各区火车站作为接入铁路网络的重要节点,灾时在人员救援、物资运输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二)场所内疏散通道


  1.应急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通道按主通道、次通道、支道和人行道分级设置。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7m,次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4m,支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3.5m,人行道有效宽度不小于 1.5m。


  2.应急出入口


  长期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 4 个应急出入口,短期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 3 个应急出入口,紧急避难场所应至少设置 2 个应急出入口。应急出入口宜包括主、次和专用出入口。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应分开,主要出入口应与城市应急疏散道路衔接,主要出入口位置应与灾害条件下城市应急交通与人员的走向、流量相适应,并根据避难人员数量、救灾活动的需要设置集散广场或缓冲区。在主要避难人员便捷进入的方向设置临时入口,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 10 m/万人。

 

  为切实加快张家口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抵御灾害综合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在本规划纲要的指导下,明确实施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规划实施的合作协调,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区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并明确各部门在各类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理顺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任务得到落实。


  (二)确保资金投入


  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导,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资金来源。有关部门编制部门财政预算时应考虑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物资储备设施等所需资金,发展改革部门应将规划建设的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财政部门应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运维所需经费。


  (三)加大宣传力度


  推进应急避难知识普及,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宣传,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展览、讲座等方式进行应急避难知识、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灾减灾意识。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避难场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急避难场所位置、面积、设施、功能、容纳人数、区划平面图等信息。积极开展居民自我防护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培训,定期开展街道、社区层级避灾演练演习,不断提升市民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强化监督评估


  健全各级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规划实施信息通报、研判会商、协调联动等制度机制,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加大监督力度,形成规划实施合力。张家口市减灾委员会定期对各成员单位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的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调度,并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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