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电动汽车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场所规划建设联合治理机制的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和《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结合《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张政发〔2020〕6号)落实情况和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为民、便民、利民,统筹安全与保障,兼顾改造与新建,加快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解决日益增长的电动汽车充电和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需求,完善城市基础配套设施,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市充电设施建设,提升覆盖率,建立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交通枢纽和主干道、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政企单位、居民区、公共服务领域、产业园区等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解决配套设施不完善、需求供给不平衡、设施维护不到位、物业协调难度大等突出问题,平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普惠性和企业的投资回报,逐步形成绿色、低碳、清洁、安全、智能的城市充电设施体系。
三、推进措施
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标准制定工作;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的投入。
(一)落实新建项目配建要求
1.电动汽车充电桩。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按照《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张政发〔2020〕6号)确定的配建比例,推进各类新建项目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其中,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要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充电桩配建要求纳入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用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期间,对充电桩配建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达不到配建要求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审核发证。
2.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河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相关规范标准,要求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100%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将配建要求纳入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和拟供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在办理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期间,对配建落实情况进行核实,达不到配建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核发证。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具体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另行制定。
(二)推进建成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全覆盖
1.公共建筑。教育、卫生健康、文旅、体育、商务、交通运输、人防、民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动本行业已建成公共建筑按照《张家口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规范》(张政发〔2020〕6号)要求的配建比例完善充电设施建设,有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提倡纳入物业服务投资管理范畴。
2.住宅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推进已出让土地、已建成或尚未建成的住宅小区(含老旧小区)配建充电设施。由乡镇或街道社区(村委会)牵头,组织物业服务等管理企业对具备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加装充电设施;不具备条件但可纳入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应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行配建;不具备条件也未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居住区,可依程序利用居住区内闲置收回的锅炉房、车棚等房屋或不影响绿地覆盖率的公共绿地规划建设充电设施。
3.公共停车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推进全市新建和既有停车场所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规范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现象,示范应用“路灯+充电桩”、“太阳能+充电桩”、无线充电桩、可移动充电桩等新型充电设施。
(三)规范充电设施投资维护和收费管理
1.投资维护。新建项目充电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交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应管理服务机构运营管理。已建成各类公共和住宅建筑,可由属地乡镇或街道、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公共建筑产权人、业委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进行维护管理,进一步探索研究业委会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建设充电设施的办法。
2.收费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发改、供电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现行充电设施价格政策,做好充电设施收费的监督指导工作。建设单位、属地乡镇或街道、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建筑产权人、业委会投资并由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投资人应将充电服务费作为衡量标准,以推动普惠性和公益性服务为目标,择优选择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
(四)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布局
各县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公共充电网络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配电网规划等的衔接,实现充电设施城乡全覆盖。合理推进集中式公共充电场站建设,优先在县乡企事业单位、商业建筑、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服务区(站)等场所配置公共充电设施,并向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延伸,结合乡村自驾游发展,加快公路沿线、具备条件的加油站等场所的充电设施建设。
四、工作要求
(一)简化审批环节。市能源、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等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减少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建设审批环节。
1.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除建设大型独立集中式充换电站外,建设充电设施无需提供可研报告等资料,各县区将备案项目及时向市能源局进行报备;
2.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和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新建城市公共停车场,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程序及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落实配建标准。行政审批审批部门严格执行新建项目配建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鼓励新建项目根据实际需求增配充电设施,鼓励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并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园区的优先条件;推进已建项目结合旧区改造、停车位改建、道路改建等完善充电设施建设。
(三)强化安全管理。市能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和各公共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制度标准,加大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上楼、违规用电、充电设施建设施工不规范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充电设施消防设计审验和备案抽查的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完善议事机制。按照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及时协商解决充电设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各成员单位要主动作为、履职尽责,形成工作合力。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措施和实施细则。
附件: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为推进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建立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联席会议机制。
一、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由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网冀北张家口供电公司和各公共建筑行业管理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市长贾宏迅同志担任召集人,市能源局、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能源局,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会务服务、信息发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能源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成员名单:
召 集 人 贾宏迅 市政府副市长
副召集人 任晓伟 市能源局局长
张贵川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办公室主任 管 涛 市能源局副局长
成 员 张红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 凯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冰峰 市城管执法局二级调研员
李庆文 市发改委二级调研员
郑福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监
王 云 张家口供电公司二级职员
黄建军 市体育局副局长
赵水清 市卫健委三级调研员
田 峰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任 忠 市教育局副局长
徐晓莉 市商务局副局长
麻荣富 市国动办三级调研员
张富春 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综合行政
执法支队支队长
段君慧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 志 市民政局副局长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监督检查等制度性文件;研究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建立统一协调的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机制。
2.监督各成员单位落实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相关工作职责,梳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进展;集中研判、会商工作重点和推进措施,交流互通工作推进经验。
3.指导督促各县区(管委会)做好县城和乡村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动农村地区充电设施布局。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市能源局。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桩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拟定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各项标准措施;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汇总并报送联席会议召集人。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项目充电设施建设的质量、安全、消防监管和审验工作,推进已出让土地、已建成或尚未建成的住宅小区(含老旧小区)完善充电设施建设;负责整治“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上楼问题;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具体配建标准;负责组织召开涉及以上事项的联席会议。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设施配建比例和标准纳入新建项目配套设施指标和规划设计条件;负责牵头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具体配建标准。
4.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核新建项目在办理用地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充电设施配建情况;负责进一步简化充电设施建设审批环节。
5.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推进全市新建和既有停车场所规划建设充电设施,规范非电动汽车占用电动汽车停车位现象;负责违反充电设施建设相关法律规定和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制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具体配建标准。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按照现行充电设施服务费用价格政策相关文件,做好全市充电设施服务费用制定的政策指导工作。
7.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充电设施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对充电服务价格进行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确保市场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8.国网冀北张家口供电公司。负责完善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满足充电设施运营需求,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
9.其他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指导督促分管行业公共建筑建设单位落实充电设施配建比例,督促已建成的公共建筑所有人完善充电设施建设。
四、工作规则
(一)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联席会议由市能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和形式,由召集人召集会议。除急需商讨有关问题的,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联系会议各成员单位成员。
(二)认真落实会议精神。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并印发至各成员单位。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主动研究会议议定事项的工作推进措施,及时报送工作成果。
(三)加强成员单位联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之间要相互支持配合,确定工作联络人,加强信息互通,适时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各县区(管委会)的业务指导,形成纵横联动、分工合作、同向发力的工作合力,推进全市充电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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