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政办〔2023〕47号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安县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怀安县经开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怀安县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怀安县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 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
(二)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
(三)按国家规定指导出租单位制定合同文本。
(四)监督出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出租收益。
第五条 资产出租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出租资产公开租赁事项;
2.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出租资产的租金进行评估;
3.负责合同的签订;
4.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5.按照规定上缴和使用资产出租收益;
6.负责出租资产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期超过5年的租赁行为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且进行公开招租。
第七条 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 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一)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包括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内容。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2.信息发布。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租时间、地点等内容。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证件、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公告指定的租赁报名处登记报名;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竞标人的相关资料,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招标。公告期满后一周内,出租单位应组织由本单位纪检、财务(资产)、职工代表(3人或5人)参加的招(评)标小组,由招(评)标小组负责评标。评标采用竞标人秘密报价(限报一次)、截时截价、当场宣布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出现并列报价,可按报名顺序确定或采取多轮报价的方式确定,价高者中标。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定的中标人,由招(评)标小组出具中标确认书,资产出租单位当场同其签订合同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报监管单位备案一份。
上述工作结束后,参与竞价招标的所有招(评)标小组成员均应在相关租赁文件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续租程序
原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3个月向资产出租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资产出租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继续租用申请,继续租用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金底价(原租期超过3年的需重新评估)等事项。双方协商同意后,资产出租单位可与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原承租人必须按期无条件交回租赁资产,资产出租单位在结清所欠租金、清点财物后方可退回租赁保证金,双方合同终止。
(三)进场公开竞价程序
年租金评估价超过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必须实行进场公开竞价租赁。程序如下:
1.申报审批。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的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等内容。填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经批准后,由出租人委托中介机构通过竞标等形式公开租赁。
2.信息发布。租赁信息由中介机构负责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相关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内容包括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人电话;租赁资产的详实地理位置、数量、面积、现状;租赁期限、用途限制、租金底价、竞标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和竞价方式等。
3.竞价报名。竞标单位持相关资料、自然人持身份证(户口本)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处登记报名,并交纳竞标保证金(年租金的20%);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收款凭证,对已报名的竞标人按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
4.竞价租赁。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受委托的机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下,于公告截止日次日采用公开租赁方式进行公开竞价,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确定承租人。不得以内部邀标的形式圈定承租人。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后无竞标人应标,可采用降低租赁底价(一次不能超过原底价的10%)的方式再次租赁,直到成交为止。再次租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告期间有符合上述报名条件的单位或自然人并认可第1次公开租赁底价的可直接确定为承租人。
5.中标确认。通过公开竞标等方式确认的中标人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标确认书为准,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书上签字认可,证实其过程、结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未中标人退还其竞标保证金,中标人的竞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退回中标人。
6.合同签订。租赁竞标成功后,承租人(中标人)一次性交纳不低于一年租金后,租赁双方签订应满足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一式三份,出租人承租人各持一份,报监管单位备案一份。
第九条 承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应合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爱护和妥善管理所租用的国有资产,做好防火、防盗、“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
2.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所承租的资产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灭失的,负责修复或赔偿。
3.在租赁期内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须先征得资产出租单位的书面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装潢)投资规模应充分考虑租赁期限和投资回收期。合同期满,如承租人不再租用,应保持房屋完好。出租单位不承担承租人改造、改变房屋结构部分的任何经济补偿。
4.承租人不得擅自将租赁资产转租给第三方。
第十条 出租人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收缴租金,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减免合同约定的租金,不得抵减租金收入。
2.出租人及有关人员违规操作、故意泄露标底、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不收或减免租金的,未执行收支两条线、坐收坐支的,将依照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3.资产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标。若出租单位、监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标的,该工作人员应在竞标前申明并予以回避。
第十一条 租金收入及票据管理。租金收入统一使用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租金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扣除相关费用后统一缴入国库。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怀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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