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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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

张政办函〔2023〕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全市城乡融合发展,人口双向流动,根据《河北省公安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及《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省委十届二次、三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完善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户口迁移政策,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城乡一体化、高质量融合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人为本,因地制宜。坚持稳中求进,以维护农村地区和谐稳定为前提,以有效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尊重和保障公民意愿和期盼。坚持实事求是,综合考虑土地承包、居住情况、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劳动贡献等因素,促进乡村振兴所需劳动力规范流动及专业人才引进。坚持统筹兼顾,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演变历史,逐步稳妥有序实行城乡人口双向流动。

  三、农村地区的界定范围及认定标准

  农村地区的范围应按照统计部门划分标准,兼顾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具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农村地区的认定应符合保留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等标准。

  四、农村户口迁移政策

  鉴于我市农村集体经济、人口流动等差异,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及户口迁移自愿的原则下,农村地区实行以下户口迁移政策:

  (一)准予迁移情形

  1.对原籍在农村、目前仍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回原籍农村。

  2.对因结婚、离异、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化、可法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3.对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抚养、赡养的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且长期在农村共同生活居住的,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办理落户农村。

  4.因购买城镇户口、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未分配等历史原因虽取得城镇户口但实际在农村居住生活,在城镇无固定职业、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另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5.对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为从事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和为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所需的人才,经乡(镇)、村两级证明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以上迁农情形,原则上需取得(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经村委会同意接收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对辖区农村已易地扶贫搬迁人口,不受上述落户条件限制,可依照有关规定在安置地直接办理户口迁入。

  (二)不予迁移情形

  对享受国家财政供养、拥有正式编制、缴纳城镇社保等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不予办理户口迁入农村。主要包括:

  1.已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军转干部等在编在岗和离退休公职人员。

  2.在国有、私有、外资、中外合资大型企业固定工作,享受社保、医保等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口。

  以上两类人员迁入农村经发现后,需注销农村户口,在原迁出地恢复城镇户口登记。

  五、业务受理范围及办理流程

  (一)农村户口迁移包括市外农村或城镇迁往本市农村;市辖区(县)、县之间农村或城镇迁往农村。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辖区公安户籍派出所受理公民申请,经审核材料齐全的上报县(区)级公安机关核准后,予以办理;无准迁迁入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仍然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特殊疑难情形可实行市、县(区)、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会商制度。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户口迁移是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城乡融合发展和促进乡村振兴,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既要考虑区域农村地区发展实际,也要考虑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同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积极稳妥推进工作落实。

  (二)坚决依规办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渠道全面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解读,精准分析把握准予办理的具体情形,认真逐项审核所需证明材料,严格按照政策要求和相关流程办理农村户口迁移,坚决防止打折扣、搞变通等违规操作。

  (三)坚持便民高效。对符合迁农条件且手续材料齐全规范的,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加设门槛、制造障碍,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省内户口迁移实行“一站式"办理,省外户口迁移符合“跨省通办"条件的依据当事人意愿实行“跨省通办",最大限度提升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做好沟通协调。各农村户籍派出所应将政策报送辖区农村自治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沟通协调与密切配合,确保政策执行有力有序。

  (五)强化督导落实。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跟踪监测,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对违规办理农村户口迁入的,一经发现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1.关于农村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

  2.承诺书


  附件1:

关于农村户口迁移的实施细则


  为合理有序实施《张家口市农村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切实增强意见执行的科学性、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农村户口迁移政策的范围

  (一)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为乡村,实际保留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农村地区。

  (二)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为城镇,但实际保留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村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未享受城镇公共服务的农村地区。

  (三)按照统计部门划分城乡的标准,在国家统计局网站查询为乡村,保留村委会实行村民自治,但拥有该区域内商品房产权证明的,适用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迁入人员由乡镇统一提供“非村民"管理服务。

  二、农村户口迁移的具体情形及手续材料

  (一)对保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可申请将户籍迁回原籍农村。

  1.原籍在农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手续材料:迁移证(省外)、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2.原籍在农村的现役士兵,退役后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未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可在原籍恢复户口登记。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落户通知书、村委会证明等。

  3.原籍在农村的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可在原籍恢复户口登记。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释放证明、村委会证明等。

  (二)对因结婚、离异、丧偶等婚姻关系变化可法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4.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的妇女(男子)及其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承诺书、结婚证、出生证、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5.原籍为农村的离异、丧偶妇女(男子)及其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离异或丧偶后返回农村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承诺书、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丧偶证明、出生证、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三)对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抚养、赡养的未成年子女、老年父母,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可申请直系亲属投靠办理落户农村。

  6.农村的离异或丧偶妇女(男子),其未成年子女由本人抚养且共同生活的,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

  手续材料:法定监护人申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协议、出生证、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婚生子女,出生落户未登记在本村的,在未满18岁之前可申请投靠农村父(母)迁户一次。

  手续材料:监护人申请、结婚证、出生证、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8.60岁以上老人,因投靠农村子女赡养回原籍农村生活,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享受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承诺书、亲属关系证明、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四)因大中专院校毕业、购买城镇户口等历史原因虽取得城镇户口却实际在农村居住生活,在城镇无稳定职业,未享受城镇居民待遇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另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除外。

  9.原籍在农村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1995年(含1995年)以后毕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未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承诺书、村委会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毕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

  10.因历史原因购买城镇户口后却没有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没有稳定职业且在农村有承包土地或宅基地的,可将户口迁回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承诺书、宅基地确权证明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证明、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五)对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为从事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返乡创业就业人员和为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所需的人才,经乡(镇)、村两级证明同意,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农村。

  11.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3年以上未落实编制,愿扎根农村工作并申请落户农村的,经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同意,持县级以上组织部门开具的证明信,可将户口迁至所驻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县以上组织部门介绍信、村委会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12.返乡就业创业人员,愿意扎根农村居住生活并且拥有稳定住所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乡(镇)、村两级认定,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乡(镇)证明、村委会证明、稳定住所证明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13.应届高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到农村地区就业创业,愿意扎根农村居住生活的,经乡(镇)、村两级认定符合为振兴乡村发展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户口迁至农村。

  手续材料:本人申请、乡(镇)证明、村委会证明、学历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等。


  附件2:

承诺书


姓名     ,公民:         ,因      原因将     (本人、父、母、子女)的户口迁入     村,承诺迁入人无以下情形:

1.是享受国家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是军转干部等在编在岗和离退休公职人员;

3.在国有、私有、外资、中外合资大型企业有固定工作,享受社保、医保等城镇待遇;

如以上承诺不实,同意注销农村户口,恢复原城镇户口登记,并自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联系电话: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此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公安机关存档,一份承诺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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