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政〔2022〕71号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宽城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
出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精准配置土地要素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5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等1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将宽城经济开发区作为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先行区,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带方案出让。通过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与多评合一、多审合一、多测合一、多验合一、交地即交证、拿地即开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在最短时间内取得合法手续“拿地即开工”。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聚集原则,做好开发区产业分区规划,并组织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的前期开发整理,完成基础设施配套。拟出让地块必须达到产权明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用地纠纷,实现“七通一平”,形成动工开发必备条件,达到“净地”出让标准。
(二)完成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对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开展统一评价,完成环境影响、水土保持、矿产压覆、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危险性、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防洪影响等评价,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经批复后,各部门共享互认,按照“标准地”落地的工业项目不再进行单独评价,直接使用统一评价成果。
(三)明确“标准地”指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相关单位,按照“3+2+N”制订“标准地”出让指标体系,“3”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20万元/亩,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2”是指能耗、环境2项必备指标。“N” 是指除即规划用地指标、出让年限、安全生产管控指标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三、工作程序
(一)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有意向参与“标准地”竞买企业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提交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产业类型和用地规模,拟定“标准地”出让地块。
(二)制订“标准地”控制指标。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文旅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税务局等部门共同审查企业提供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根据行业标准,优化确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地块“3+2+N”控制性指标。
(三)编制土地出让和税费征收方案。按照联合制订的“3+2+N”控制指标和项目规划方案,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供地方案,将“3+2+N”指标和项目规划方案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由税务部门编制“标准地”税收征收方案,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契税和印花税同步征收。
(四)公开出让“标准地”。新增工业“标准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出让,明确竞得人必须按照“3+X”控制性指标和项目规划方案投资建设。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标准地”出让方案、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税费征收方案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样本等相关资料编入挂牌出让文件,告之用地意向者提前准备资料。
(五)签订“标准地”合同。土地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由受让人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履约监管协议,明确标准、相关要求、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确保各项标准落实到位。对提前或按期达产的,在监管协议中约定给予奖励。在土地成交公示期内,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提前收集资料进行预审,需要公示的同步公示。
(六)加强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开工前,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通知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工放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住建局牵头组织联合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项目试投产后,由发改局牵头组织达产复核。达产审核期为5年,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履约监管协议全部履行,通过达产审核的,县政府要对企业给于奖励,并予以政策支持;项目竣工验收后5年内不能通过达产审核的,其违约责任和项目退出按履约监管协议执行,并列入征信系统,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和规划的副县长任组长,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相关责任单位为成员的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督办“标准地”出让。
(二)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订相关配套措施,协同推进深化“标准地”出让工作。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单位要为工业“标准地”开通“绿色通道”,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设“帮办代办”窗口,做到信息共享、联审联批;要自觉履行各自的审批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实施日常监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确保“标准地”受让主体按承诺事项履约到位。
(三)严明工作纪律。深化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成员单位要做好“标准地”出让全程跟踪服务。工作人员办事不得“吃拿卡要”,成员单位不得以竣工验收、达产复核为由收取费用而增加企业负担。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追责问责。
(四)加强宣传总结。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建立一套符合实际的“标准地”出让操作流程,并建立长效机制,推广全县 “标准地”出让。
附件: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宽城满族自治县
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旭东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赵凤存 宽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李伟超 县政府三级主任科员
王继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托伟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钱学柱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王 颖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刘志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王继军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郑文善 县财政局二级主任科员
耿久飞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百路 县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长
满彦彪 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张健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级主任科员
张晓军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刘建华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新建 生态环境局宽城分局副局长
章立新 县旅文广局副局长
吴 阳 县气象局副局长
宽城满族自治县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托伟永同志兼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