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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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衡水市市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衡水市区(包括桃城区、衡水高新区、滨湖新区)城市规划区,冀州区及其他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配置清单见附件2)。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通讯、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应当配套规划建设。

  上述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最终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按照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予以接收、产权登记、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控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统筹安排不同层级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相应建设空间;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等管控要求,并细化到具体地块,按照居住街坊、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服务范围合理确定设施内容和控制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应当落实行业发展要求,深化教育、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金融、邮政、旅游等设施内容。

  第五条 规划建设居住社区,应当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设标准见附件3、4、5)。各级配套设施建设应当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同时按照国家、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出让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性指标,并对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种类、性质、规模和位置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建立完善联审机制,对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进行严格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依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应当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成交后、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及时书面通知属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签订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协议(以下简称配套建设协议)。配套建设协议应当明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产权归属、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义务一并转移,并重新签订配套建设协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报批居住社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在总平面图中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具体位置和规模。

  第十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根据联合审查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将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方案作为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重要条件;配建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凡与规划要求不符的,一律不得办理配套项目及主体工程的施工许可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建筑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并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约定的产权归属内容纳入房屋买卖合同,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配套建设协议约定建设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不得擅自修改规划或不按协议约定进行建设,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

  第十三条 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销售或出租情况作为监管重点,对建设单位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变更配套公共设施项目内容、规模和位置、销售或出租配套公共设施、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整改。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作为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联验制度并负责组织联合验收;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联合验收,负责本领域纳入联合验收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联合验收相关部门通过“衡水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审批系统)共享一套申报材料,同步并联验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验收意见。联合验收事项均合格的,牵头部门汇总各参验部门意见后出具《衡水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相关参验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并前往现场复验。建设单位持《衡水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手续,未通过联合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分期实施且按照配套建设协议约定同步竣工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工程,可实行分期验收,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如期交付使用。

  第四章 移交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所有权向以下政府部门(以下统称为接收单位)无偿移交,由其接收、管理使用。

  (一)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向属地政府移交;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属地政府移交;

  (三)文化活动中心(站),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移交;

  (四)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向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市民政部门指导桃城区、衡水高新、滨湖新区民政部门或社区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五)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属地政府移交;

  (六)运动场地、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室外健身器械等向所属社区居委会移交;

  (七)物业管理用房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移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所属社区居委会管理;

  (八)消防站向市消防救援支队移交,社区微型消防站向所属社区居委会移交;

  (八)公安派出所向市公安部门移交;

  (九)市区主干路两侧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再生资源回收点向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其他位置的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点)向属地城管综合行政部门或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

  第十八条 市行政审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时,一并开展配套公共设施移交工作。对达到配套建设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单位及时与接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对未达到配套建设协议约定交付使用条件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接收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对达到交付条件的,与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对接收单位无故不接收的,由市政府督促限期改正,给予公开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由接收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纳入移交接收范围的其他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由所属区级政府负责监管,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和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有关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办理移交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养护、管理。移交后,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养护、管理。在质量保修期内,执行工程质量保证书约定内容;超过质量保修期的,由接收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房屋质量安全、设施维护,不得破坏。接收单位应当及时调配人员、配齐设备,确保交付6个月内投入运行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补短板,由市政府按照“一事一议、一案一策"原则,通过补建、改造、购置、租赁等方式因地制宜逐步配置到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

  2.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

  3.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4.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5.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1

  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规模分级分类标准

  

内容标准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步行距离(m)

300

500

800—1000

居住人口(人)

1000—3000

5000—12000

15000—25000

50000—100000

住宅数量(套)

300—1000

1500—4000

5000—8000

17000—32000

占地面积

(公顷)

2—4

8—18

32—50

130—200

配套设施指标

(m2/千人)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50—150

80—90

1710—2210

1070—1820

1980—2660

1050—1270

1600—2910

1450—1830

  注:1.各用地分类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执行;

  2.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指标不含十分钟生活圈居住社区指标,十分钟生活圈居住社区指标不含五分钟生活圈居住社区指标,五

  分钟生活圈居住社区指标不含居住街区指标;

  3.配套设施用地应含与居住区分级对应的居民室外场所用地;未含高中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政公用设施应根据专业规划确定。

  附件2

  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配置清单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8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可联合建设

19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活动站、

老年活动站)

可联合建设

20

社区服务中心(街道党群服务中心)

可联合建设

21

街道办事处

可联合建设

22

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

可联合建设

23

社区食堂

可联合建设

24

物业管理与服务

可联合建设

25

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

委员会)

可联合建设

26

公共法律服务站(人民调解委员会)

可联合建设

27

公安派出所

宜独立占地

28

其他

可联合建设

商业、服务业设施

29

商场

可联合建设

30

社区商业网点(超市、药店、洗衣店、

美发店等)

可联合建设

31

菜市场或生鲜超市

可联合建设

32

健身房

可联合建设

33

便利店(菜店、日杂等)

可联合建设

34

餐饮设施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商业、服务业设施

35

银行营业网点

可联合建设

36

电信营业网点

可联合建设

37

邮政营业场所

可联合建设

38

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

可联合建设

39

其他

可联合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

40

开闭所

可联合建设

41

燃料供应站

宜独立占地

42

燃气调压站

宜独立占地

43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宜独立占地

44

通信机房、移动通信基站

可联合建设

45

有线电视基站

可联合建设

46

垃圾转运站

应独立占地

47

再生资源回收点

可联合设置

48

生活垃圾收集站(点)

宜独立设置

49

公共厕所

可联合建设

50

消防站

宜独立占地

51

社区微型消防站

可联合建设

52

市政燃气服务网点和应急抢修站

可联合建设

53

其他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交通场站

54

轨道交通站点

可联合建设

55

公交首末站

可联合建设

56

公交车站

宜独立设置

57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可联合建设

58

机动车停车场(库)

可联合建设

59

其他

可联合建设

  注:1.▲为应配建的项目,△为根据实际情况按需配建的项目;

  2.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件3

  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居住街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序号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1

物业管理

与服务

——

——

物业管理服务

宜按照不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2

儿童、老年人

活动场地

——

170—450

儿童活动及老年人

休憩设施

(1)宜结合集中绿地设置,并宜设置休憩设施;

(2)用地面积不应小于170m2

3

室外健身器械

——

——

器械健身和其他简单

运动设施

(1)宜结合绿地设置;

(2)宜在居住街坊范围内设置。

4

便利店

50—100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5

邮件和快件送达设施,包括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智能快件箱(信包箱)

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不小于15m2;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格口数量为社区日均投递量的1—1.3倍。城镇老旧小区等受场地条件约束的既有居住社区,因地制宜建设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

——

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等可接收邮件和快件的

设施或场所

应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在居住街坊内设置(可以结合物业管理设施或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建设智能快件箱(信包箱)需具备通电等基本条件)。

  

序号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6

生活垃圾

收集点*

——

——

居民生活垃圾投放

(1)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应采用分类收集,宜采用密闭方式;

(2)生活垃圾收集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方式;

(3)采用混合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m2

(4)采用分类收集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

7

非机动车

停车场(库)

——

——

——

宜设置于居住街坊出入口附近,并按照每套住宅1辆—2辆配置,停车场面积按照0.8m2/辆—1.2m2/辆配置,停车库面积按照1.5m2/辆—1.8m2/辆配置;新建居住街坊宜集中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并宜配置充电控制设施,老旧小区应因地制宜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

8

机动车

停车场(库)

——

——

——

依据《城市停车规范》(GB/T51149—2016)《河北省城市停车设施配置及建设导则》(2019)有关规定配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注: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标准有关规定。


  附件4

  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序号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1

社区服务站

(党群服务中心)

600—1200

500—800

社区服务站含社区服务大厅、警务室、社区“两委"办公室、居民活动用房,活动室、阅览室、残疾人康复室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00m2

2

社区食堂

——

——

为社区居民尤其是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宜结合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等设置。

3

文化活动站

250—1200

——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可供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的场所

(1)宜结合或靠近公共绿地设置;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4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

770—1310

小型多功能运动场地或同等规模的球类场地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800m2

(3)宜配置半场篮球场或足球场1个、门球场地1个、乒乓球场地2个;

(4)门球活动场地应提供休憩服务和安全防护措施。

  

序号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5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150—750

健身场所,含广场舞场地

(1)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150m2

(3)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附近宜设置公共厕所;

(4)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5)配置健身路径不少于10件。

6

幼儿园*

3150—4550

5240—7580

保教3周岁—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

(1)应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幼儿园规模应根据适龄儿童人口确定,办园规模不宜超过12班、每班座位数宜为20座—35座,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7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

服务0周岁—3周岁的婴幼儿

(1)应设于阳光充足、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h的日照标准;宜设置于可遮挡冬季寒风的建筑物背风面;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每个完整社区托育服务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小于200m2,托位数每千人口4.5个,建筑总面积与入托婴幼儿比例合理,达到5m2/人以上;

(4)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序号

设施名称

单项规模

服务内容

设置要求

建筑面积(m2

用地面积(m2

8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350—750

——

老年人日托服务,包括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50—270

——

预防、医疗、计生等服务

(1)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宜设置社区卫生站加以补充;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3)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0m2

(4)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安排在建筑首层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10

公共法律

服务站、人民

调解委员会

——

——

(1)及时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接受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举办法治讲座

(4)调解物业纠纷、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民间矛盾纠纷。

(1)根据社区规模大小,应有公共法律服务用房、调解室、档案室等;

(2)新建住宅社区时应预留公共法律服务站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用房,既有住宅社区没有或不达标的,要通过调整、增补等方式解决。

11

小超市

——

——

居民日常生活用品销售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2

再生资源

回收点*

——

6—10

居民可再生物资回收

(1)1000人—3000人设置1处;

(2)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m2,其选址应满足卫生、防疫及居住环境等要求。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和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2.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附件5

河北省城市居住社区(十分钟生活圈、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类别

序号

项目内容

居住街坊

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

备注

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

1

初中

应独立占地

2

小学

应独立占地

3

幼儿园

应独立占地

4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可联合建设

5

体育馆(场)或全民健身中心

可联合建设

6

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7

中型多功能运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8

小型多功能运动(球类)场地

宜独立占地

9

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0

儿童、老年人活动场地

宜独立占地

11

室外健身器械

可联合建设

12

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

宜独立占地

13

门诊部

可联合建设

14

社区卫生服务站

可联合建设

15

养老院

宜独立占地

16

老年养护院

宜独立占地

17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

可联合建设

  注:1.加*的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规模应满足国家相关规划及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小学和初中可合并设置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和高中可合并设置完全中学;

  3.承担应急避难功能的配套设施,应满足国家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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