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2修订)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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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办发〔20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7日

 
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先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尚结余的创业扶持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条 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以及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奖补,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等服务,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支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发展。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由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具体支持政策按《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落实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等政策需要评估的,要按规定程序确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评估费。
  第六条 支持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是指服务功能完善、政策帮扶措施到位、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对评定为“国家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6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3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1.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第七条 支持创业实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参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接纳实训的企业或机构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支持“互联网+”线上模拟创业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线上模拟创业实训平台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模拟实训课程且考核合格的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第八条 支持创业项目征集。对入选市级和县级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九条 支持举办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在本市范围内针对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师等由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培训除外)、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创业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力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活动,以及开展提升孵化基地管理人员能力的活动,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也可以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的创业活动,须报经人社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社会效益、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8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 支持就业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就业创业众创空间是指由创业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创办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等因素综合考评,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费用30%的补助,用于众创空间信息网络建设、公共服务软件开发、公共设备购置、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项目路演、聘请创业指导师讲座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 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支持创业项目,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支持政策,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范围、用途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初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创业扶持资金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人社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按程序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书面资料,及时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四条 规范创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创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县(市、区)财政、人社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施创业扶持资金绩效考核管理。突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问效”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对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尤其是创业培训、创业宣传和创业大赛等,应有详细的批次和人数等资料记录,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年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资金支出效果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绩效问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资金。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审计、人社部门负责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应经常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申请、使用创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承担;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唐政办发〔2019〕5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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