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39
收藏
详情

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2022年)


  为贯彻中央、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和省委办公厅转发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办字〔2021〕19号)要求,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一流国际旅游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1.强化政治引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立法工作的首要任务,自觉贯彻落实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2.主动服务大局。准确把握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在全市工作大局中来考虑、来谋划、来推进,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对接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及时将市委意图体现在地方立法当中,为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3.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严格落实党领导立法工作的各项制度,主动向市委报告立法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出台事关全局的有关立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委批准后执行。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表决前报市委研究同意。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难点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及时向市委报告。
  二、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努力打造新时代让人民满意的地方性法规
  4.恪守立法为民理念。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深入理解把握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重大论断的深刻内涵,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到立法工作的全链条、全流程、全方位,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不断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使地方立法能够体现人民利益、传递人民心声、反映人民愿望、实现人民期盼、增进人民福祉。
  5.广泛听取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起草和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综合运用公告、函询、问卷调查、座谈等多种方式,就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调整范围、涉及的主要问题、需要建立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应当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6.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立法建议和依法联名提出的法规议案,将符合我市市情、适应客观需要又具备可行性的法规案依法列入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计划和审议程序。特别是对于社会亟需、群众关注,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事项,应当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深入进行调研,提出议案。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在法规立项、起草、调研、审议过程中,注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广泛征求、认真研究并积极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7.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将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开展立法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征集立法意见和建议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建立完善联系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拓宽基层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断扩大立法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期待。
  三、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8.强化工作统筹。在市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努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大立法工作格局。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分管立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的双组长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用,根据立法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督导调度立法项目进度,研究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点改革举措、重要利益调整和重大意见分歧等事项,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初审和审议修改的统筹把握,使人大主导的理念、思路、工作方法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全过程,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9.加强联系协调。健全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市政府法规起草部门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和督导协调机制,全程对接,形成合力。完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其他各专委工委之间在立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各担其责、加强配合。健全立法协商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通过主动汇报工作、邀请提前介入等形式,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加强与县区人大常委会的纵向联系,通过深入县区调研、邀请参加座谈等形式,了解县区立法诉求,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实际。
  10.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在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过程中,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为民,全面掌握社会各方面对立法的需求和期盼,注意倾听群众呼声;坚持有特色、接地气、小切口、真管用,就立法的必要性、立法条件和迫切程度进行认真论证评估,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主要是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造成的问题,应当通过严格执法来解决,避免重复立法,确保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对于主要是为了扩张部门权力、体现部门利益和以罚代管的立法项目,坚决不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对于群众呼声较高,现实确实需要,法规的实施将增加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方面没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应当“点菜上桌”,纳入立法规划计划。
  11.严格落实立法规划计划。立法规划计划经市委批准后, 要通过召开立法工作会、调度会、协调会等方式,分解任务,压实责任,加强调度,推动如期高质量落实。要维护立法规划计划的严肃性,立法规划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或新增立法项目。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上位法和有关政策调整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立法时机不成熟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暂缓立法程序。
  12.构建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在发挥政府依托作用的同时,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法规草案,逐步探索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借助高校、研究所、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外脑资源,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发挥立法工作者熟悉立法业务的优势、政府部门了解实际情况的优势和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提高法规草案起草质量。
  13.发挥初审专委作用。负责初审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深入起草单位调研和召开调度会、协调会等形式,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掌握进度。发现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组织不力,进展缓慢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对于有可能无法如期提请审议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情况。对法规草案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及时向起草单位和政府法制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会商,努力达成共识,保证草案质量。初审专委提前介入,要遵循立法工作依程序分阶段进行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提案人的提案权,把握好尺度分寸,到位而不越位。初审专委在初审阶段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加强对法规草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和法规草案成熟度等方面的研究论证,并在初审报告中提出具体意见。
  14.发挥统一审议作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以及有关专委工委、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统一审议过程中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对法规草案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对各类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科学平衡,并在修改情况的报告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作出说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要着重对法规草案中涉及的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部门权力是否适当、合法进行审议,提出意见,进一步强化统一审议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作用。
  15.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议程,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印发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保证分组审议时间,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认真研读法规草案文本,积极参与有关专委工委组织的立法调研,也可以自行就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做好发言准备。在分组审议过程中要围绕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草案文本如何修改提出具体意见,做到言之有物、言之有理、言之有据。
  四、提升法规质量和效果,确保法规落地见效
  16.突出地方特色。坚持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不照搬其他地市同类法规原则,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地理情况、传统文化特色、地方治理能力等开展立法工作,既要开展补充性、试验性立法,解决国家立法和省立法尚未关注或不宜解决的问题,又要开展实施性立法,衔接好上位法,解决好上位法通达基层“最后一公里”问题,把上位法关于权利义务、权力责任的规定进一步精细化、具体化、程序化,增强法规实效。
  17.追求有效管用。聚焦社会关切,把问题导向贯穿立法工作全过程,以梳理各方面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先导,有针对性地设计能落地、可执行的解决方案,再将其法规化。要坚持以“小切口”为重点,以“小快灵”形式解决实际问题,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要多采用便捷有效体例,有几条立几条,不搞“大而全”“小而全”,做到导向更鲜明、内容更精准、体例更规范、实施更有效。
  18.维护法治统一。严格依法立法,守住“红线”“底线”,在起草、审议等各个环节,加强对上位法精神、原则和具体规定的研究,明确合法性审查的范围、内容和标准,确保我市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河北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要深刻领会中央、省的政策要求,研究国家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使我市地方性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并与国家部委规章和省政府规章相协调。要对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的条款以及涉及减损公民权利、增加公民义务的条款重点把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国家法治统一。
  19.加强法规草案起草工作。法规草案起草单位要成立起草班子,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做好沟通协调,严把草案质量关。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草案起草单位要依靠而不依赖,始终把握立法的原则方向、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避免“一托了之”。对一些重大、复杂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立法项目,市政府应当抽调各方面力量,组成市级起草班子,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做好草案起草工作。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协调督导,明确质量和时限要求,严格进行适当性、合法性审查,确保法规草案不与上位法抵触,文从字顺、逻辑严谨、切实可行。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对法规草案进行认真审议研究,统筹解决政府各部门职责划分、重大利益调整、重要制度举措等相关问题,法规草案质量不高的,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继续修改。法规草案涉及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情形的, 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重点说明。
  20.发挥专家人才作用。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建设,充分利用驻秦高校的智力资源开展立法调研、修改和论证等工作。适时在律师协会等法律实务单位和组织建立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充分发挥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委托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开展研究论证,作为审议、修改法规草案的参考。进一步完善立法咨询专家人才库管理机制,将法律专业人才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领域的人才以及语言文字等领域的人才吸纳入库,加强联系和服务保障,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撑作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21.加强法规宣传工作。把我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纳入普法规划,切实加强宣传工作。法规实施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要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实施主管部门通过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法规的立法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新闻发布,市级宣传、新闻主管部门要做好新闻发布会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法规实施后,政府法制部门和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市内主要新闻媒体要围绕我市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颁布实施和重点内容,进行跟踪报道、深度报道,邀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专家学者进行权威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为法规的颁布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22.加强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和评估。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市人民政府以及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规的各项规定。加强立法后评估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法规实施的意见,坚持“立、改、废、释、纂”并举,使地方性法规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五、健全立法机制,强化立法能力建设
  23.完善立法机制。认真实施《秦皇岛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规范法规立项、起草、审议、表决、报批、公布、备案以及法规清理、立法前论证、立法后评估、公开征求意见与立法调研等各个环节的制度和程序。实行“两审三通过”审议制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调整事项比较单一或者少部分修改、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或者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提请表决。
  24.充实立法力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法规案初次审议的工作机构,要配足配强与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多渠道选拔和吸收具备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立法人才,推动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人员,从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中选拔立法工作人员。提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中法律工作者及有从事立法、司法、执法等工作经历的人员比例。加强与立法咨询基地的联系,健全完善高校优秀法学教师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岗位挂职锻炼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挂职科级(含)以下职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组研究决定,报组织部门备案;挂职副县级(含)以上职务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市委研究批准。
  25.加强培训交流。及时学习贯彻上级有关立法工作要求,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学习立法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加强对法学理论、立法技术等进行专业培训。建立立法工作人员到政法机关挂职、任职制度,推进交流任职常态化。鼓励立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推动立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6.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始终树牢法治建设“一线意识”,大力营造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坚决做到党委有要求、人民群众有期待,人大就有部署、立法就有回应。要弘扬斗争精神、首创精神、协作精神、工匠精神、奉献精神,积极引导立法工作人员永葆专心专注的工作态度、精益求精的立法追求、严谨敬业的宝贵品格,不怕困难,甘于奉献,切实增强做好立法工作的责任担当和政治担当。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