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41
收藏
详情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唐中法〔202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各执行分局、院属各部门:
  现将《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1月29日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以下简称网拍辅助工作),完善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质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北省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网拍辅助工作,主要指人民法院在施行网络司法拍卖(以下简称网拍)过程中,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等材料的制作及上传、拍卖公告的发布、接受咨询、引领看样、根据拍卖财产状况办理仓储、保管、运输等与网拍相关的辅助性事务。
  第二条 网拍辅助工作既可由实施网拍的法院自行办理,也可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或与司法辅助外包工作一并考虑。
  本院依照本办法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本院建立辖区内适用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机构数量为2-5家,每两年更新一次。建立名单库后报省法院备案。
  第四条 本院成立由执行实施、司法技术和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建立、日常监管和除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中院执行局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建立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择优选择。
  (一)公告。在本地主要媒体和法院门户网站发布建立“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的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网拍辅助机构准入条件、入库数量、入库程序、权利义务及可能发生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内容。在门户网站公告,在突出位置滚动显示,公告期限为30日。
  (二)申请。符合条件且愿意从事网拍辅助工作的中国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三)审核。网拍辅助机构评选委员会对申请的辅助机构进行审查,确定入库机构名单。如有异议的向本院评审委员会提出。
  (四)公示。本院将拟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法院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机构列入名单库。
  (五)备案。将确定入库机构名单5日内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六)公布。将辖区范围内确定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六条 申请入库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二)在开展业务当地具备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具有20名以上与网拍辅助工作相适应的摄影摄像、信息技术、法律、拍卖等专业人才和其他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凭备案的劳动合同和保险缴存登记认定),其中至少有2人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拍卖资格且从事网拍辅助工作1年以上;
  (四)能够按拍卖要求收集、整理拍卖财产信息、制作视频、照片和文字描述等 说明拍卖财产状况的资料,并及时报告本院;
  (五)具备24小时在线客服,能够及时接听、接收电话(网络)咨询,真实、准确、规范回答拍卖事项有关疑问;
  (六)具备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执行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移动执行App相联通的网拍辅助APP或其他网络服务平台,能够对咨询、引领看样等网拍辅助工作全程留痕,留档备查;
  (七)具有开展网拍辅助工作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七条 申请加入名单库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向我院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按照本院指令开展工作;
  (二)严格服从本院拍卖进度安排及监督管理;
  (三)不得将网拍辅助事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给他人;
  (四)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拍卖财产;
  (五)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相关竞买活动;
  (六)不得拒绝本院要求其委派具备网拍辅助事务能力的工作人员驻点的要求,并按照本院要求进行人员更换;
  (七)不得以本院或者执行人员名义对外从事活动;
  (八)不得利用辅助工作便利从事与网拍辅助事务无关的任何行为;
  (九)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执行工作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得纳入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法院规定不得从事司法中介服务的退休的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
  (二)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因为执业行为被市场监管等行政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6个月的;
  (四)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行贿受贿、非法经营、网络诈骗等行为,或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同一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不得纳入两家以及两家以上由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网拍辅助机构按照随机方法选择确定,原则上“一案一委托”。也可采取从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中选定网拍辅助机构,进行概括性委托,并定期进行机构轮换(拍辅工作与辅助外包一并进行的除外)。
  第十条 本院委托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网拍辅助工作的,向选定的网拍辅助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服务期间、辅助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收费原则、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和违反委托书的责任等内容。
  网拍辅助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委托书的要求开展工作。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承担网拍辅助工作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自接收到执行法院委托书后2日内提出申请,委托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委托,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选定网拍辅助机构。
  第十一条 受委托网拍辅助机构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查明拍卖财产信息,具体如下:
  不动产类:不动产权证(含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权属信息;构造及区位情况,包括结构、朝向、楼层、面积、装修、用途以及居住环境等;抵押、租赁等权利负担情况和欠缴税费、质量瑕疵、占有使用等情况;限购等相关政策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情况;成交后的税费承担以及其他应当查明的事项;
  动产类财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权属、用途、现状、瑕疵、权利负担、占有使用、查封扣押情况以及成交后的税费承担等;
  其他财产权:权属关系、权利负担情况,占有使用情况以及条件限制等。
  (二)协助本院勘验拍卖财产现场、制作勘验笔录;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并提交委托法院。视频应全面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时长一般不少于1分半钟,照片不少于8张;
  (四)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竞买须知、拍卖注意事项、拍卖财产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材料上传拍卖平台;
  (五)提供咨询服务。内容包括拍卖财产的详情、网拍流程、相关政策等。咨询服务应当以评估报告书、委托法院提供的拍卖财产信息以及本机构在从事网拍辅助工作中调查核实的信息为依据;
  (六)展示、推介拍卖财产,并提供引领看样服务;
  (七)按照本院的要求,在相应媒体发布拍卖公告,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扩大拍卖公告宣传推介范围;
  (八)拍卖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拍之日前一个工作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在委托法院主导下,应当准确登记、留存看样时间、地点、看样人信息,做到全程留痕,存档备查。
  (九)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应当协助委托法院完成本次拍卖文字材料及资料整理。委托结束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法院提交网络司法拍卖总结报告书,并交还辅助工作相关文件资料。
  (十)本院委托的其他网拍辅助工作。
  第十二条 网拍辅助机构必须严格接受本院的监督与管理。拍卖财产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前,必须经本院审查确认。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勤勉义务。应积极与拍卖财产所有人、实际占用人联系现场看样事宜,确因上述人员不配合等原因导致现场看样不能的,应及时告知执行案件承办人协调解决。
  网拍辅助机构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违反该义务造成当事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网拍辅助机构对网拍辅助事务须尽安全保障义务,在组织看样前应充分了解拍卖财产状况,确保看样人的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本院暂缓、中止或者撤回拍卖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受委托的网拍辅助机构。网拍辅助机构应当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停止拍卖辅助工作,并根据法院要求在3日内把网拍辅助事项相关资料交还本院。

  第十四条 本院对入库网拍辅助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对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进行更新。
  本院对入库的网拍辅助机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评定评估等级,建立工作台账,并每半年报评审委员会。
  本院向社会公开网拍辅助机构违规举报电话或网络举报渠道,对网拍辅助机构的服务质量、态度、作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对经举报核实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每年对网拍辅助机构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院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入库的;
  (三)因违法或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 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院委托的;
  (五)将受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名单库之外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个人的;
  (六)提供的辅助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七)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八)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九)就网拍辅助工作范围内工作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十)不服从本院监督、管理的;
  (十一)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网拍辅助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三)与当事人、竞买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组织、参与串标、围标等行为的;
  (十四)连续两年综合评估等级评定为不合格的;
  (十五)其他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的情形。
  对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将除名信息向社会公开,并报省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 执行实施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网拍辅助机构具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执行指挥中心报告。评委会查实后应当将该机构从名单库中除名。
  第十七条 被除名的网拍辅助机构三年内不得被再次纳入执行法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由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三年内不得被纳入本院网拍辅助机构名单库。
  第十八条 网拍辅助机构被除名后,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增补。
  增补网拍辅助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报省高级法院备案。
  第十九条 由于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股东及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导致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被执行法院撤销,给执行法院、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竞买人、网络司法拍卖服务平台提供者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和其他竞买人利益的;
  (二)描述、说明拍卖财产照片、视频、文字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不能实现的;
  (三)接收咨询、引领看样过程中提供虚假、错误信息,遗漏重要信息,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不能实现的;
  (四)由于网拍辅助机构原因,导致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竞买资格的人竞买的;
  (五)网拍辅助机构有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为,妨碍或阻止竞买人参与竞买的;
  (六)网拍辅助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违反本办法规定购买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七)其他因网拍辅助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网络司法拍卖行为被执行法院撤销,给执行法院、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因网拍辅助机构的工作过失,致使拍卖财产损毁、灭失,或者价值减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拍卖财产需要鉴定、评估、检验、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的,可以在名单库之外单项委托具备专业资质、专门场地、设备和人员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收费标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行业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收取;没有规定的,按照市场价收取。
  第二十一条 唐山中院评委会负责指导、监管、考核全市法院的网拍辅助事务委托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院因网拍辅助事务产生的费用,以网拍成交或流拍后网络司法变卖成交价格为基数,按照以下比例标准,从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向网拍辅助机构支付: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元以下的,费用比例为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为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费用比例为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为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辅助工作费用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最高不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三条 拍卖财产在辖区以外地区的,辅助工作费用可以按照第二十二条确定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不得超过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网拍辅助事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在拍卖(变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但应在执行通知书或者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执行当事人。
  网拍辅助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本院提供发票并附相关明细。执行局会同本院计财部门加强对辅助费用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发布拍卖公告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应当以发布公告时起拍价为基数,按照不超过第二十二条确定费用的50%收取费用,费用承担责任人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支付网拍辅助工作服务费用:
  (一)网拍二拍流拍、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
  (二)拍卖财产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
  (三)涉刑事财产刑财产拍卖的(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犯罪等特殊类型案件的除外);
  (四)撤回拍卖或者变卖的;
  (五)拍卖财产成交后,本院依法撤销拍卖的;
  (六)网拍辅助机构在开展辅助工作前,本院撤回委托的;
  (七)其他不宜收取辅助工作费用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