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石政发〔20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1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7日
2021年10月27日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中共石家庄市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以及市委部署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在中共石家庄市委领导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解决广大人民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坚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构建职能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坚持加强和改进作风,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扎实推动工作落实,始终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全面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
市审计局在市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石家庄实际,解放思想、担当实干,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当好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和领头雁。 市政府要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提高政府效能,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贯彻落实国家、省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市场执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健全公共安全体系、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社区治理体系、公共卫生体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石家庄。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统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确保空气质量在全国重点城市排名稳定“退后十”,加快建设美丽省会城市。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上网、减时、便民”为重点,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企业和群众办事。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市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提请市政府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政府规章解释由规章实施单位草拟解释文稿,报送市司法局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规章实施后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设定地方保护或者行业保护的内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印发。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送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在备案审查中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政府决定、命令,以及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报请市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等,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政府参事、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市民·市长、企业家·市长恳谈会工作制度,倾听民意、汇聚民智,强化市民、企业家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公民意识、主人翁意识,全面推进发展环境优化,提升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前瞻性、实效性。 市政府领导要亲力亲为抓落实,主动谋划政策举措,解决矛盾问题,加强工作推进,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定,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细化任务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加强政策配套,加强协同攻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市委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督查,坚持全面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健全限期报告、核查复核、督促整改、情况通报和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动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批示贯彻落实。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政务新媒体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责任,限时办结,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市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要决策部署,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审议政府规章草案。
(三)讨论通过报请省政府、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议案及重大事项。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
(六)分析研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部署重点工作任务。
(七)研究决定市政府系统“三重一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的重要请示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大事项。
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年度学法计划,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加人员及列席部门:
(一)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出席会议,出席人数应当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二)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司法局、市政府研究室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与议题相关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市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旁听所涉及有关议题。
(三)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会议。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秘书长协调会议由秘书长受市长或副秘书长受市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召集并主持,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报市长确定,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市政府领导。市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文件,由议题汇报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要认真审核,层层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到部门之间有不同意见的,由议题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先行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议题部门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委托副秘书长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提出倾向性意见,提交会议讨论。
严格执行市政府文件前置审核制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提前10个工作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市政府办公室应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市政府办公室提出前置审核意见后按程序报批并列会审议。未经前置审核的,一般不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应请假。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的,向市长请假;其他参会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开的协调会议,报委托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印发秘书长协调会议纪要。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进行报道的,新闻稿须经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年度计划,经秘书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后,报请市长审定。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本部门业务工作,由市政府部门召开。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市长出席的会议,可安排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其他市政府领导出席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县(市、区)和分管部门以外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按有关规定报批。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出席会议,须报市长批准。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活动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严肃会风会纪,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河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遵循行为规则和程序。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单位事项的,在报送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经协商后仍然存在意见分歧的,应在文中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责任,提出明确办理意见。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市政府分管领导应主动加强协调,取得一致意见或提出倾向性建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做好协调工作。
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市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不能只圈阅、不表态。市政府分管领导在收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原则不再往下批办,直接进行研究调度,并按时限要求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反馈办理结果。 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发。 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或市长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报批。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属重要政策性文件报市长签发,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由秘书长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办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联合发文,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市委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需报送市政府领导批示的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报请市长审批的重要公文,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送秘书长核报市长。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发文计划,减少临时性发文。对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发文计划的事项,一般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要从严把关并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向市政府报批。除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发文外,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发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市政府领导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长报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休假,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基层负责人不到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作序,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长、副市长因公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需事先书面请示市长同意,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市长审批;副职、市管职级干部因公出访,需事先书面征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经市外事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市政府领导会见外宾和港澳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政府外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会见台湾来访人员、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征求市台办或市侨办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邀请函或请柬。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5月22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石政发〔2017〕2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