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1:46
收藏
详情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字〔202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9日




张家口市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河北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张家口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包括国有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 (含构筑物),其中地上建筑物包括市直机关办公用房和业务技术用房及闲置房产、未出售的住房、体育类房产、文化类房产、医疗类房产、写字楼、门面房、商铺、库房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统一管理,是指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不动产登记、统一调配使用、统一处置利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物业管理。


  第三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集中统一、权责明确、高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张家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工作。


  市纪检监察、行政审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相关工作。


  使用单位享有不动产占有权、使用权,负责本单位不动产的财务会计核算、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市直机关实际需求及长远发展需要,制定市直机关建设用地统一规划,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桥东区人民政府、桥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在落实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保障市直机关长远发展用地需求。


  第六条 市直机关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用途、规模、标准、内容、拟建地点和资金来源等情况予以审核。使用单位按规定完善项目建设手续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七条 市直机关利用划拨土地进行危旧房产改造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完善项目建设手续,统一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


  第八条 市直机关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培训等接待功能的建设项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再用于市直机关现有此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第九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市直机关的不动产权属,应统一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市直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驻外机构的不动产权属应当登记在行政主管部门名下,其权属证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的,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可以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在使用单位名下,其权属证书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对市直机关在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费、增值税、印花税等各项税费出具征(免)税凭证或不征税证明。


  第十一条 根据市直机关不动产的实际状况,权属登记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不动产权属已登记到具体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影印件及其他原始购、建档案资料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权属已作登记且有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将有关变动情况整理成文字报告与变动批准文件资料、图件和权属证书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使用单位要在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不动产首次登记要求的文件、资料和图件,或者置换、购买办公用房的批准文件和资料等,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凭审查核实结果,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不动产权属登记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三)原始资料不完备,以及原项目单位已撤销、合并的不动产,凡可以确认国家没收、接收、接管、沿用、调拨、划拨、国家级财政类投资和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市直机关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来源说明或者证明文件,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审查核实后,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四)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不动产,由使用单位会同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协调当事人,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协调不成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调处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五)新取得土地、新建成房屋以及不动产权属发生区划调整或坐落、界址、用途、面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等变化、以及发生征收、转让、互换、拆除等行为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事项确定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不动产登记类型,提供相应批准文件或证明资料、图件,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办理相应权属登记手续。


  (六)因设定的抵押等他项权利尚未终止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暂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市直机关不动产,使用单位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并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待他项权利终止或解除查封、扣押后,再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二条 市直机关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所需费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所需费用通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不动产权属,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机构不得直接受理使用单位提出的不动产权属登记申请事项。


  第十四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权属证书资料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统一管理。市直机关应按照《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现有权属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负责市直机关不动产的统一调配工作,包括不动产的接收、分配、调剂、清查、评估等,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


  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型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


  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使用的不动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并按要求报送不动产使用方案。


  第十七条 新配置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应当在搬入新办公用房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未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不得将使用的不动产出租、出借、改变用途,不得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市直机关不动产需处置利用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处置利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直机关非住宅房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拆除等方式及时处置利用:


  (一)同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量满足使用需求,仍有余量的;


  (二)因地理位置、周边环境、房屋结构等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办公用房使用的;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等需要拆迁的;


  (四)经专业机构鉴定属于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的;


  (五)其他原因导致不动产闲置的。


  第二十一条 市直机关占有、使用的土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利用:


  (一) 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置换的;


  (二) 因资源整合需要统一规划利用的;


  (三) 其他需要统一处置利用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闲置不动产需对外出租的,需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租金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直机关闲置的不动产无法通过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等方式处置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公开拍卖,拍卖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张家口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需动迁市直机关不动产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签订置换或补偿协议。

 

  第二十五条 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的日常修缮维护,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日常修缮维修是指修复、排除房屋及其设备设施的轻微损伤或小故障,保持房屋及其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功能和运作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六条 大型维修项目是指对办公用房和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或者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及设备,但不需全部拆除的修缮工程。如装饰装修的修复、更新或各种设施设备的重新调整、设置、改装及更新。


  中型维修项目是指对办公用房或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并保持原房屋规模和结构的修缮工程。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应遵循量力而行、勤俭节约、保证安全、节能环保、经济适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使用功能。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使用单位根据办公用房现状,提出维修计划和方案,经本单位党委(组)研究确定,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实地核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到维修申请后,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和方案论证,复核项目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核定或确认维修方案。


  申请维修的使用单位应选派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实地核查,与专家现场拟定或确认维修方案,填写《﹍年度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大中型维修项目专家论证意见表》,并签字确认。


  (三)编制规划。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轻重缓急、保证工作需要的原则,对所有申报的维修项目进行排序,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维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维修规划,结合财力情况,将维修经费列入下年度预算。


  (五)组织实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预算安排和维修规划,统一组织或委托使用单位实施维修。


  维修时,使用单位负责选定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所有维修工序的施工质量检验评定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均应按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以及产品、设备的说明书要求进行,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委托实施的维修项目,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工程的交付使用、竣工审计结算、财务决算、资料归档等后续工作。资料归档需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供以下资料:


  1.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文件);


  2.竣工图及竣工结算报告书;


  3.设备技术说明书;


  4.其他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及时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维修加固或搬离、拆除。


  第三十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市直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维修标准和维修经费管理办法,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市直机关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及其水、电、气、暖、电梯、空调等日常维修养护,服务区域内的绿化、保洁、安保等公共服务以及市直机关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直机关物业服务应当逐步实现统一规范管理。集中办公区的物业服务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分散使用的办公区物业服务暂由使用单位负责,待条件成熟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经济、适度的原则,制定市直机关物业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逐步推进物业服务社会化、专业化,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直机关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应当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适时开展市直机关不动产的普查核实工作,全面掌握市直机关不动产的数量、结构、分布和使用等情况,会同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不动产进行权籍调查,形成权属四至清楚、定位准确的房产平面图、楼幢图、宗地图,建立市直机关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档案,为市直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直机关不动产动态信息管理系统,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在允许共享字段范围内,实现信息共享,全面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不动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关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


  (二) 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


  (三) 不按照规定处置市直机关不动产的;


  (四) 有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 未按本办法规定将不动产权属登记至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将不动产权属转移给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


  (三) 不动产现状发生改变,未按要求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


  (四) 不配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和备案的;


  (五) 未经批准,擅自将不动产抵押、出租和处置的;


  (六) 对不动产权属实际情况隐瞒不报的;


  (七) 未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办公区后 1 个月内,将原使用的不动产整体移交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的;


  (八) 擅自办理土地利用、调整、处置、商业开发或拆迁占地等手续的;


  (九) 其他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九条 其他市直事业单位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县级党政机关不动产集中统一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